嘉峪关市气象局关于规范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必须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甲级或乙级资质证书,严禁无资质、超资质等级承接检测业务,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
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事前报告制度,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于检测活动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嘉峪关市气象局报告并报送资质信息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三、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数据和结果负责,确保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严禁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
四、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时,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做到应检必检,确保检测质量,不得以部分检测代替整体检测,不得漏检项目,不得通过恶性低价竞争等手段取得委托项目。
五、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时,应当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检测资质证书、现场检测技术人员身份信息、仪器校准信息等,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六、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在《甘肃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模板格式基础上编制检测报告,不得擅自修改模板。
七、检测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上传检测信息。
八、嘉峪关市气象局负责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抽查,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检测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嘉峪关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0937-6330553 13619374736
附件:检测机构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嘉峪关市气象局
2025年3月13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一、防雷检测资质证(原件.PDF);
二、若设立分公司,需提供分公司设立证明(原件.PDF);
三、人员与总公司的关系证明(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支付证明、劳动合同等)PDF;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人员检测能力证明材料、职称证;
五、本次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仪器检定证书;
六、本次检测项目名称、时间、地点;
七、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大中型检测项目还需提供检测方案。
以上资料均提供电子版即可。
注:法律法规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
第三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