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社区聘用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社区聘用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嘉峪关市社区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社区聘用人员是指我街道城市社区长期聘用的工作人员(2012年扁平化改革过程中确定的社区聘用岗位上使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社区党委成立社区聘用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社区聘用人员考核工作,并受理社区聘用人员对考核结果的复核。
第二章 考核形式及内容
第四条 社区聘用人员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条 社区聘用人员的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以组织评议为主要依据,每年年终进行年度考核,最迟不得超过翌年一月底。
第六条 日常考核主要对聘用人员每月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工作作风、业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每月绩效工资挂钩,依据当月考核得分情况,按比例发放绩效工资。年终考核主要对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廉洁自律、工作实绩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议,确定优秀等次。
第七条 社区聘用人员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思想政治(10分):
1.认真贯彻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省己修身;
2.不信谣、不传谣、不发表与中央、省市相关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3.增强使命意识,勤奋学习,自觉维护社区党委权威,增强责任意识,团结同事,恪尽职守,严于律己。
(二)组织纪律(30分):
1.严格遵守市、街道各项管理制度,准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无故脱岗现象;
2.严格执行请销假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手续,无旷工情况;
3.按时参加市、街道及上级相关部门、本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业务培训等,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
4.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
(三)工作作风 (30分):
1.服从组织分配和工作安排,认真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作风严谨务实,态度热情诚恳,使用文明用语,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效能制度,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办理各项便民事项。
(四)业务工作(30分):
1.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认真负责,高标准通过各类工作考核、专项督查、创建及验收任务等;
2.服从大局,团结协作,工作勤奋,业务精通,无群众投诉,无工作失误,未受到中央、省、市、街道各级通报批评。
第八条 社区聘用人员如有违反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1.上班迟到或早退1次扣1分;
2.擅自长时间无故脱岗、离岗1次扣1分;
3.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超过1天扣2分,依次类推,无故旷工超过1天(含1天)扣3分,累计超过5天的,当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
4.不按要求参加市、街道或本单位组织的会议、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未做请假说明的,每次扣2分;
5.未按要求完成信息外宣任务的扣2分;
6.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
7.拒不接受工作安排每次扣3分;
8.工作期间打游戏、淘宝、炒股,或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每次扣3分;
9.办事拖沓,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被投诉的,经查属实的每次扣3分;
10.因服务态度恶劣引起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4分;
11.不服从组织岗位调整扣10分。
第九条 如果有以下情况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情节严重的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可追究当事人其他责任。
1.被省、市、街道明察暗访通报批评的;
2.擅自将涉密工作资料带出单位,或上传网络,发生泄密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专项督察、考核工作受到中央、省、市、街道通报批评的;
4.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致使单位排名落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几类特殊情况的考核
第十条 非因公受伤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因公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一般应确定为合格。
第十一条 下列各类人员的考核按如下规定办理:
1.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2.借调在本街道以外单位的人员由原单位考核,在充分征求借调单位意见后,评定考核等次。借调工作在本街道内其他单位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3.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4.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解除处分(不含警告处分)当年工作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且确定等次,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5.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日常考核由各社区党委负责,每月将聘用人员考核成绩上报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备案。
2.年度考核依据市、街道考核文件进行个人总结、述职,民主测评,填写《钢城街道社区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被考核人分管领导在日常考核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3.由各社区依据月考核结果核算发放社区聘用人员绩效工资。
第十条 日常考核等次依据每月评分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5-90分)、基本合格(60-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合格以上等次的,全额享受绩效工资500/月,基本合格等次的,发放绩效工资的50%,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当月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日常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每月考核评定等次均在“合格”等次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年度考核方可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故不参加日常考核的社区聘用人员,当年不得参加年度考核。 “不合格”等次占6次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社区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续聘、奖惩、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基本合格、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享受年终奖金1200元,基本合格的发放年终奖金的50%,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 20%以内。
第十五条 凡当年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参加年度考核,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年终奖金;因病假累计离岗60日或事假累计离岗15日以上的聘用人员不参加年度年终考核,不计发年终奖金(因工伤治疗和国家法定假期除外);考核年度内已经辞职、辞退的聘用人员取消当年度年终考核资格,不计发年终奖金。
第十六条 社区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应当取消其当年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社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党工委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党工委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奖励:
1.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纳入年度社区评先选优人选予以表彰。
2.个人获得省、市、街道及以上表彰的,执行我市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处分违纪、违规及工作未履职的处理。聘用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及工作未履职等情形时,由街道党工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钢城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钢城街道社区聘员人员月考核汇总表
2.钢城街道社区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