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城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发布日期:2020-12-30 10:4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重要内容,与党建工作和行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条 党工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街道、社区要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第四条 社区、各室(站、中心)负责人对本单位、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每季度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并根据领导要求组织抓好落实。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全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考核形式为半年自查、年终考核。

      第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全街道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财务人员严格实行廉政公开承诺制度,以身作则、模范带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各项规定。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于律已,始终做到清正廉洁。

      第八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准用公款吃喝或变相吃喝,不准组织或参加各种形式的消费娱乐活动。

      第九条 不准参与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及其它有损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根据各单位实际,严格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