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4-06-24 16: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房产服务中心网站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屋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住宅房地产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负责拟定和落实全市住房保障政策;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工作;

(三)承担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负责落实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四)承担监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活动;

(五)承担监管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职责,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

(六)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基础建设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负责全市房屋交易权属档案、住房保障档案的管理及信息统计、利用工作;

(七)承担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职责;

(八)承担全市房产测绘面积成果审核备案职责;

(九)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设置5个职能科室,分别为:综合办公室、住房保障办公室、物业服务办公室、房地产市场服务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下属5个科级事业单位,分别为:市房产管理所(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市房地产交易所、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市房地产测绘队。

三、负责人姓名:李春梅

四、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张丽婵

联系电话:0937-6234147

五、办公时间

8:30-12:00,14:30-18:00(工作日)

六、办公电话

0937-6221342

七:办公地址

嘉峪关市新华中路1559号

党组书记、主任 李春梅

主持中心党组、行政全面工作。分管住房保障科、市房产管理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党组成员、副主任 刘瑰 

负责项目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扫黑除恶工作;分管房地产管理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地产测绘队。

党组成员、副主任 高丽丽

负责财务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公开、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普法宣传、依法行政、“放管服”改革、综治、信访、维稳等工作。分管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物业管理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二级调研员 卢勇

协助高丽丽同志分管财务、审计、及群团组织工作。

二级调研员调研员 王志坚  

协助李春梅同志分管住房保障科、市房产管理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办公室主任 张丽婵

负责机关组织服务协调,文秘、档案、信访、行政后勤、计划生育、人劳、精神文明等工作。

计划财务科科长 朱学琴

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资金、各项房改资金、住房补贴的核算管理、收支;拟定全市房地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中心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费的下拨及审核、报批及清理工作;负责全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中心收费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工作制度;负责本中心各项经费收支核算、账册、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管理;对中心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审核、管理。

房地产管理科科长 白静(代)

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资质管理、经营权许可、房地产评估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备案和开发项目的审批、验核、存档;组织协调指导产权、交易、评估及房管所的业务工作。

住房保障科科长 贺建琨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住房保障法规、政策建议,起草拟定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全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建设;负责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督促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认定、审核、审批;负责汇总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统计报表;负责其它有关的住房保障工作。

物业管理科科长 陈萍 (代)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物业管理配套政策、服务标准及质量考核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招投标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行业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颁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杜亚光

组织实施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服务、租金收取;全市低保对象的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公房管理、维修、租金收取。。

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主任 赵明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完成各类住房售后服务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工程的工作量计算,施工图预算、决算编制工作。负责工程部施工材料计划编制,对内、对外结算工作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 龚占斌

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办公用房、厂房、当地驻军的营房及公民所有房屋产权的登记、证件发放、产权管理、产权抵押、建立产权产籍档案等工作。

市房地产测绘队队长 赵旭

为全市房地产建设提供综合测绘服务。负责本市房地产分丘、分幅、分户图的测量、编册和绘制工作,出具测绘报告;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所建房屋面积的测量核准工作;受委托对其他各类型或有争议的房屋面积进行测量等。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主任 任枫  

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实施单位办理征收项目的前期手续,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申请司法强拆等业务工作。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领导概况:

党组书记、主任 李春梅

主持中心党组、行政全面工作。分管住房保障科、市房产管理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党组成员、副主任 刘瑰 

负责项目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扫黑除恶工作;分管房地产管理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地产测绘队。

党组成员、副主任 高丽丽

负责财务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公开、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普法宣传、依法行政、“放管服”改革、综治、信访、维稳等工作。分管办公室、计划财务科、物业管理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二级调研员 卢勇

协助高丽丽同志分管财务、审计、及群团组织工作。

二级调研员调研员 王志坚  

协助李春梅同志分管住房保障科、市房产管理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办公室主任 张丽婵

负责机关组织服务协调,文秘、档案、信访、行政后勤、计划生育、人劳、精神文明等工作。

计划财务科科长 朱学琴

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资金、各项房改资金、住房补贴的核算管理、收支;拟定全市房地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中心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费的下拨及审核、报批及清理工作;负责全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中心收费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工作制度;负责本中心各项经费收支核算、账册、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管理;对中心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审核、管理。

房地产管理科科长 白静(代)

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资质管理、经营权许可、房地产评估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备案和开发项目的审批、验核、存档;组织协调指导产权、交易、评估及房管所的业务工作。

住房保障科科长 贺建琨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住房保障法规、政策建议,起草拟定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全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建设;负责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督促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认定、审核、审批;负责汇总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统计报表;负责其它有关的住房保障工作。

物业管理科科长 陈萍 (代)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物业管理配套政策、服务标准及质量考核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招投标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行业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颁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杜亚光

组织实施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服务、租金收取;全市低保对象的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公房管理、维修、租金收取。

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主任 赵明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完成各类住房售后服务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工程的工作量计算,施工图预算、决算编制工作。负责工程部施工材料计划编制,对内、对外结算工作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所所长 龚占斌

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办公用房、厂房、当地驻军的营房及公民所有房屋产权的登记、证件发放、产权管理、产权抵押、建立产权产籍档案等工作。

市房地产测绘队队长 赵旭

为全市房地产建设提供综合测绘服务。负责本市房地产分丘、分幅、分户图的测量、编册和绘制工作,出具测绘报告;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所建房屋面积的测量核准工作;受委托对其他各类型或有争议的房屋面积进行测量等。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主任 任枫  

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实施单位办理征收项目的前期手续,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申请司法强拆等业务工作。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