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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6日 星期日
发布日期:2023-07-10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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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商务局
嘉峪关市商务局权责清单
事项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
类型
责任事项
内设机构或
责任单位
行使
层级
备
注
1
成
品
油
零
售
经
营
资
格
审
批(含
2
个
子项)
1.
成品油零
售经营资格审批
1.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
层
级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目
录
(共
4
项)第
2
项“成品油
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下放
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
定部门。
2.《甘肃省商务厅关于
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
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
知》
(甘商务运行发
﹝
2019
﹞
468
号)二、下放成品油零
售经营资格审批
将成品油
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成品油
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换证和注销工作下放至各市
(州)级商务主管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第二十四批取消调整和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甘政发
﹝
2020
﹞
63
号)省
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成品
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
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
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
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
行
政
许
可
或
者
不
予
行
政
许
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
将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及
理
由
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
许可的,颁发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可以
依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
记录有关情况。
6.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业管理科
市级
2.《成品油零
售经营批准证书》
变更或延续
2
对外
劳务合作
经营资格
初审转报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
例》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
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
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
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
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
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
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
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
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
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
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
行政
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
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
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
是否符合条件的初审意见,
将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理
由
书
面
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将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初
审
意
见
上
报
省商务厅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可以
依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
记录有关情况。
6.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外贸易科
市级
3
从事
拍卖业务
许可(含
2
个子项)
1.从事拍卖业
务许可(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
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
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
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三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
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
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
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
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
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
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
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
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
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
制。
行政
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
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
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
是否符合条件的初审意见,
将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理
由
书
面
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将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初
审
意
见
上
报
省商务厅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可以
依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
记录有关情况。
6.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体系建设
科
市级
2.从事拍卖业
务许可(变更)
4
单用
途商业预
付卡规模
发卡企业
备案(含
2
个子项)
1.单用途商业
预付卡规模发卡企
业备案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
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
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
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按
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
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
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
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
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
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
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
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
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
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
见。
3.备案登记阶段责任:
作
出
备
案
登
记
或
者
不
予
备
案登记决定,对不符合条件
的,将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
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
备案登记的,打印发放备案
登记表。
5.事后监管责任:可以
依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
记录有关情况。
6.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秩序科
市级
2.单用途商业
预付卡其他发卡企
业备案
5
对零
售商促销
活动内容
进行备案
无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单店营业
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
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
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
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
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
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备案。
备
案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阶段责任:予以
备
案
登
记
或
者
不
予
备
案
登
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
予
备
案
登
记
的
理
由
书
面
通
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可以
依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
记录有关情况。
5.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秩序科
市级
6
二手车交
易市场经
营者和二
手车经营
主体备案
(含
2
个
子项)
1.二手车交易
市场经营者
1.商务部《二手车流通
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建
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
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
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
执照之日起
2
个月内向省级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商务部
《关于进一步
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监管工
作的通知》二、开展二手车
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备案工
作。
各地要建立健全二手车
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
营主体备案制度。按照《二
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所在地市州商务部门备
案;经营场地面积达到
3000
平方米以上的二手车交易市
场在市州商务部门备案后,
转报省级商务部门备案。
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阶段责任:予以
备
案
登
记
或
者
不
予
备
案
登
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
予
备
案
登
记
的
理
由
书
面
通
知申请人。
4.转报阶段:对二手车
交
易
市
场
备
案
初
审
意
见
按
程序上报省商务厅。
5.事后监管责任:可以
依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
记录有关情况。
6.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场体系建设
科
市级
2.二手车经营
主体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