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30 10:2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办发〔202376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9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减少经济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发生的宽须蚁蝗、戈壁灰硕螽、叶螨和螟蛾等突发性草原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扩散,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科学运用各种防控手段强化监测预警,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建立部门间统筹推进、职责明晰、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形成合力。

1.5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由高到低将草原虫灾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

连片2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1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2重大(Ⅱ级)

连片10万亩以上、2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3较大(Ⅲ级)

连片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3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4一般(Ⅳ级)

连片3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防治标准指2021年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印发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标》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

2.1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嘉峪关市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林草局、市郊区工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及时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预防和应对中的重大事项。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建专家组,根据草原虫灾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

2)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草原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启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3)联络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和日常管理。

4)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措施,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5)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市通报情况。

2.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开展草原虫灾损失评估工作。

市郊区工作办公室:领导和做好三镇草原虫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市工信局:负责做好应急(临时)通信保障,并协调、指导三大通信运营商开展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林草局筹集安排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救灾工作运输通畅。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市林草局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组织开展灾后生产恢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草原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对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资料,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3监测预警机制

3.1监测体系

市草原技术单位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

3.2预警发布

市林草局根据草原虫灾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向有关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3.3监测信息报告

市林草局每年第4季度向省林草局有关单位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监测预警情况。

4应急响应

4.1灾害信息报告

市林草局是草原虫灾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草原虫灾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市林草局报告。

每年68月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关键时期,市林草局接收农民反映或护林员、草管员报告的即时虫灾情况,进行虫情预测预报,将预测预报信息经确认后上报省林草局有关单位。对达到Ⅱ级灾害以上的草原虫情、国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等,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对市际边界发生的Ⅱ级以上草原虫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的同时,告知邻近市应急指挥机构。

4.2分级响应

对应草原虫灾级别,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并向省林草局报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2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3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4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3应急防治

4.3.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虫灾,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草原虫灾,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草原虫灾,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4.3.3市应急指挥部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4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害发生现场,调查分析发生趋势,对灾害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灾害损失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防控治理方案,指导应急救灾。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调拨救灾资金、物资等,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

4.3.5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队伍灭虫,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等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报告疫情动态;组织力量采用综合防治技术和无公害药剂开展防治,控制灾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4.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灾害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中央、省驻嘉和市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Ⅰ、Ⅱ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Ⅲ、Ⅳ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市政府及市林草局确认草原虫灾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市林草局应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虫灾发生地镇政府及市林草局,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虫灾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Ⅲ级、Ⅳ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市政府及市林草局要组织开展评估,提出防范措施。

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2善后处置

应急防治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工作总结

市应急防治机构及时进行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并向省林草局和市政府报告。

5.4责任和奖惩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政府及市林草局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物资保障

市林草局要会同市应急局,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和药品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技术保障

市林草局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草原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相关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规定筹措和安排草原虫灾防治资金和应急资金,为草原虫灾的应急快速反应提供经费支持。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防治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防治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预案演练

市林草局要结合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实际和需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草原虫

灾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3宣传培训

市林草局要会同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草原虫灾应急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草原虫灾防控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8.3发布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