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3〕16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13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复制推广借鉴先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应用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举措,主动对标对表,复制推广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分类扎实推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嘉峪关市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具体任务清单》(见附件),分类扎实推进有关工作。对国家明确在全国推行的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等26项改革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对标国家要求,逐项落实,全面推广。对国家明确由非试点地区参考借鉴的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等24项改革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级对口部门沟通衔接,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推进实施。
三、注重组织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和复制推广借鉴先进经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明确责任人员和时间表,加强工作调度,确保各项对标改革任务落实落地。涉及多部门的对标改革事项,牵头部门要担负起牵头抓总的责任,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关责任单位要主动与牵头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细化措施,切实顺利推进各项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报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附件:嘉政办发〔2023〕16号- 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附件).doc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