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23〕48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
嘉政办发〔2023〕48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22〕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土地、资金等要素和发展需求精准匹配,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学习参考试点地区取得的经验,立足我市实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特色鲜明、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
2.优化服务,提升效率。土地出让前,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完成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的区域评估,科学确定控制性指标,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构建规范高效的新型服务模式。
3.节约集约,提高效益。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坚持“亩产论英雄”的产业发展导向,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4.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使“标准地”改革依据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采用“制度+”“技术+”等手段,实施全流程监管、全过程管控,确保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指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落细落实。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标准地”。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权属清晰、完成区域评估,具备项目开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并征迁完成等基本条件,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等控制性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实施范围。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作为省级工业园区,确定嘉东产业园、嘉北产业园两个片区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分片逐步推行“标准地”出让。
(三)工作目标。2023年6月底前,嘉峪关工业园区新批工业用地按照不低于30%比例执行“标准地”制度供地,逐步全面实现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
三、“标准地”出让程序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及用地评价等五个主要环节。
(一)出让前准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嘉峪关工业园区管委会选定拟出让地块,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完成区域评估。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
2.科学确定控制指标。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功能区划、产业准入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建立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土地产出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工业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控制性指标体系,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控制性指标体系,并按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3.完善基础配套。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地块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产权清晰等基本条件。鼓励对标准厂房等具备条件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
(二)按标出让。
1.拟定“标准地”出让方案。拟出让“标准地”由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自然资源部门拟定“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2.发布“标准地”出让信息。拟出让“标准地”由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自然资源部门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标准地超市”模块,发布“标准地”出让信息,明确拟出让“标准地”的区域评估完成、建设条件落实、控制性指标等情况。
3.招拍挂。由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中国土地网、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出让对象对本地和外埠、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4.签订相关协议。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拟出让“标准地”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责任书》,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履约责任书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三)审批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用地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推进“标准地”与代办制、承诺制等改革联动,推动优惠政策“不来即享”、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决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对于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稳定、节能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一事一议”。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
(四)按标施建。项目开工后,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管,确保项目按照约定条件和建筑规范标准建设。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及时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延建申请。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对标验收及用地评价。项目竣工后,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通过在线平台报请相关部门对标验收。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验收标准和“标准地”履约践诺情况,对项目规划、工程、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进行协同联动、联合验收。通过联合验收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通过联合验收并投产的工业“标准地”项目,应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市工信局开展达产复核,市自然资源局应对照企业履约内容进行复核。复核达标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合格文书,项目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未达标的责令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未能达标的,联合验收不予通过。同时应按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缴纳违约金及税收差额,并取消各类相关政府性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甲方和相关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对拒绝支付违约金的,作为信用不良信息上报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监督管理
(一)全过程监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对未按承诺约定建设和未达到控制性指标要求的给予相应惩戒。
(二)“技术+”监管。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标准地”项目建设和信用档案,依托市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强化信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依托现有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填报模块,统筹做好全市“标准地”规划管理、信息发布、在线监测、统计调度等工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及时准确填报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相关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嘉峪关市“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靠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地”改革涉及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承诺事项管理实施办法,并督促抓好落实。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落实“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标准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各项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标准地”改革的具体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做好资金、能耗、市政配套等其他要素服务保障,确保“标准地”改革各项要求落实落细。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监督指导,建立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标准地”工作推进情况, 对新批“标准地”供地情况进行考核,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强化统筹协调。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标准地”企业承诺行为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和评价,对信用主体实施有关奖励和惩戒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标准地”工作推进和机制的落实,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确保“标准地”改革工作任务顺利实施。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模式的政策措施、相关要求,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凝聚各方共识,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监督相关工作的开展,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嘉峪关市“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嘉峪关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
性指标参照表
3.嘉峪关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
建设协议
4.嘉峪关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监管
责任表
附件1
嘉峪关市“标准地”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周俊锋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赵海燕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薛 亮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朱自虎 市工信局局长
王继红 市财政局局长
安正明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兼)
鱼新科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南林 市住建局局长
边宝利 市水务局局长
赵淑敏 市文旅局局长
刘嘉毅 市应急局局长
王丽红 市林草局局长
高海峰 市统计局局长
王国华 嘉峪关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安正明、王国华同志共同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2
嘉峪关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参照表
单位:万元/公顷
代 码 | 行业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容积率 | 建筑系数 (%) | 行政办公及生 活服务设施用 地所占比例 (%) | 土地产出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26 | ≥1 | ≥40 | ≤7 | 5400 |
14 | 食品制造业 | ≥1526 | ≥1 | ≥40 | ≤7 | 4500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26 | ≥1 | ≥40 | ≤7 | 5250 |
16 | 烟草制品业 | ≥2213 | ≥1 | ≥40 | ≤7 | 15000 |
17 | 纺织业 | ≥1928 | ≥0.9 | ≥40 | ≤7 | 4500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928 | ≥1.1 | ≥40 | ≤7 | 4800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526 | ≥1.1 | ≥40 | ≤7 | 4100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095 | ≥0.9 | ≥40 | ≤7 | 4800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526 | ≥0.8 | ≥40 | ≤7 | 5800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213 | ≥0.9 | ≥40 | ≤7 | 4900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928 | ≥1.1 | ≥40 | ≤7 | 4200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2213 | ≥0.5 | ≥30 | ≤7 | 12000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213 | ≥0.6 | ≥30 | ≤7 | 6750 |
27 | 医药制造业 | ≥3021 | ≥0.8 | ≥40 | ≤7 | 4950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3272 | ≥0.8 | ≥40 | ≤7 | 5000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928 | ≥0.9 | ≥40 | ≤7 | 4350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095 | ≥0.8 | ≥40 | ≤7 | 4200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021 | ≥0.6 | ≥30 | ≤7 | 6000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021 | ≥0.6 | ≥30 | ≤7 | 6500 |
33 | 金属制品业 | ≥2213 | ≥0.8 | ≥40 | ≤7 | 5500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021 | ≥0.8 | ≥40 | ≤7 | 5700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021 | ≥0.8 | ≥40 | ≤7 | 4500 |
36 | 汽车制造业 | ≥3272 | ≥0.8 | ≥40 | ≤7 | 5100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造业 | ≥3272 | ≥0.8 | ≥40 | ≤7 | 7200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272 | ≥0.8 | ≥40 | ≤7 | 6300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306 | ≥1.1 | ≥40 | ≤7 | 10500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3021 | ≥1.1 | ≥40 | ≤7 | 6300 |
41 | 其他制造业 | ≥1526 | ≥0.8 | ≥40 | ≤7 | 5100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1526 | ≥0.8 | ≥40 | ≤7 | 4500 |
43 | 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1526 | ≥0.8 | ≥40 | ≤7 | 6000 |
注:1.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
附件3
嘉峪关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嘉峪关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乙方(受让方):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协议项下宗地坐落: 。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达产。
第三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一)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二)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
(三)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四)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五)项目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标准。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项目手续;
(三)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企业申请联合验收后30日内完成联合验收;
(四)按照本协议第五条开展对标验收;
(五)其他: 。
第七条 联合验收未通过的且不按照规定整改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本企业违反本协议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二)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三)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四)项目竣工后及时申报联合验收;
(五)项目达产后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对标验收;
(六)其他:土地出让前资本金到位不低于20%。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部门原因导致项目联合验收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条 未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判定联合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未能达标的,联合验收不予通过。同时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缴纳违约金及税收差额,并取消各类相关政府性奖励政策的享受资格。甲方和相关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对拒绝支付违约金的,作为信用不良信息上报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三条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七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详尽规定的内容,涉及土地出让相关的事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 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附件4
嘉峪关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标准地”监管责任表
监管事项 | 监管内容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区域评估 | 协调区域评估成果应用。 | 市政府办公室 | 区域评估涉及部门 |
控制性指标 | 控制性指标确定。 | 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 指标涉及部门 |
基础配套 | 道路通、给水通、电通、排水通、热力通、电信通、燃气通及征地拆迁。 | 工业园区管委会 | 各相关单位 |
按标出让 | 按标出让工业“标准地”。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 |
协议签订 | 签订《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统筹各审批部门做好项目审批服务。 | 工业园区管委会 | 各审批部门 |
按标施建 | 指导企业按照承诺标准建设。 | 市住建局 | 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 |
对标验收 | 对照《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实施联合验收。 | 市住建局 | 各部门 |
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复核 | 对照《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复核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市发展改革委 | 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统计局 |
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复核 | 对照《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协议》约定,复核“标准地”投资建设核亩均产值、亩均税收。 | 市工信局、市税务局 | 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复核 | 对照《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复核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市发展改革委 | 无 |
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 | 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联合信用管理。 | 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自然资源局 | 各相关单位 |
综合评价 | 对“标准地”履约情况出具综合评价。 | 市自然资源局 | 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