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42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推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嘉峪关市委《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推进方案>、<关于开展“社区管家”行动推进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双报到、双服务、双评议”机制深化在职党员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街道社区职责清单><“党建联盟”轮值主席职责清单><社区小微权力清单><社区下沉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1+2+4方案清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居民委员会工作,优化居民委员会功能,畅通为民服务,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底,完成新设立、调整居民委员会方案及选举工作。进一步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机制,以增强居民委员会服务群众能力为最终落脚点,规范居民委员会工作,优化居民委员会功能,促进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群众、引领自治共治能力获得明显提升,切实增强居民归属感、感受度和满意度。
二、居民委员会职责
组织和动员居民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参与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主持召开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反映居民合理化诉求和意见建议,落实居务公开,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组织社区居民对市直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组织居民开展公益性社区服务,实现居民间的自助和互助,制定完善居民公约;及时摸清居民底数,开展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邻里矛盾纠纷,促进居民之间团结与和睦相处;组织居民开展公共卫生、防火防盗等工作,协助应对处理社区突发性公共事件;监督指导社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三、组织建设
(一)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2〕19号)中提出的“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辐射居民不超过3000户。现在规模过大或过小、管理人口过多或过少的社区,可进行适度调整”,按照嘉峪关市委印发的“1+2+4方案清单”,综合考虑实际,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提出,报请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居民委员会经费保障。社区党委要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保障,提供工作场所和议事阵地。必要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协商解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提前预算、申请,由市财政保证为所辖社区居民委会员成员(非在职)每人每月按照绩效情况,发放报酬200-500元,切实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组成。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由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重点向网格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倾斜,社区聘用工作者、联防员(网格员)、协管员、零就业人员等工作力量经街道党工委统筹调派,合法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党支部书记与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两委”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人员也可交叉任职。健全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综合治理、物业指导、公共文化等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出缺时,由居民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并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
(四)加强居民小组建设。居民委员会可按照居民居住情况,以若干楼栋或院落为单位,组建居民小组,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互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组织体系。
(五)拓宽居民委员会选举渠道。大力推行社区居民直接选举,到2020年底,直接选举率达到90%以上。支持持证社工、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制度建设
(一)推行社区民主协商制度。坚持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三会”制度,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牵头,居民代表和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驻区单位、律师等各方代表参加,商讨解决小区重大事项。
(二)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报市民政局备案),规定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三)居务公开制度。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嘉峪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定期公开涉及群众利益和社区建设管理中的事项,建立健全居务监督委员会等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日常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要练强内功,建立健全会议学习、联系、信息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自身管理能力水平。
1.会议制度。居民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长、楼栋(院落)长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周召集居民委员会成员召开1次工作例会,交流和沟通近期各项工作,检查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可与业委会会议同时召开,以加强协作。
2.联系制度。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分片包块,深入群众,联系居民,坚持全覆盖走访与重点走访相结合及时了解和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填写《民情日记》,掌握所辖人、地、物、事、组织的状态,及时化解潜在社会矛盾,提高社区自我应对能力,做到串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
3.学习制度。居民委员会可结合每周1次的例会,适当安排一定时间学习,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时事形势;每半年组织1次小结会,总结半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
4.信息制度。鼓励运用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建立信息发现报告机制,实现精细化管理。引导居民密切日常交往、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探索网络化社区治理和服务新模式。居民委员会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紧急特殊时日要加强值班,发生发现的重大事务要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双休日值班的工作人员,安排平日调休。
五、队伍建设
(一)定期培训。加强居民委员会干部培训,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其他成员每届至少参加1次培训。街道党工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副职和年轻同志的培养。
(二)考评激励。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评议监督,街道党工委结合“社区管家”考核办法,每年底进行一次考核评比。深入挖掘基层实践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表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力争我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六、实施步骤
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原则上,今年年底前,完成新设立、调整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居民委员会不做调整的,暂不进行换届选举(2021年为全省城市社区“两委”换届年,具体以全省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通知为准)。
居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参照《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与居委会选举同步安排部署,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不得兼任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一)2020年6月-9月:街道办事处完成新设立、调整居民委员会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
1.开展摸底调查。深入社区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分析研判,居民委员会主任及成员候选人公信度和选举思想动态等情况,摸清户数、人口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等基本情况,以及家族、宗族、宗教、黑恶势力等可能影响和干扰选举的情况。逐个分析选情,重点难点社区要提出针对性措施,“一社一策”,打好选举工作基础。
2.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媒体和宣传栏、黑板报、标语、印发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居民委员会划分调整选举的重要意义、政策程序、选人标准条件和纪律要求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宗派势力和家族势力对选举工作的干扰和操纵。
(二)2020年9月-12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规程(试行)》程序进行选举,12月31日前完成新设立、调整的居民委员会全部选举工作,填写《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报市民政局备案(含新设立、调整后及不做调整的居民委员会信息),备案信息务必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1.街道党工委和各社区要分别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主持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事宜,分别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选民登记、提名、审查,确定候选人。
2.候选人联审。履行社区党委初审、街道党工委复审、有关部门联审,备案管理的程序。具体参照《嘉峪关市村“两委”成员任职资格联审办法(试行)》执行。
(三)选举工作结束后,市民政局要及时更新全国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赋码管理系统中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信息,完成对全市新增、调整居民委员会的赋码工作,确保我市居民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
(四)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坚持系统提升的工作任务,涉及面广、难度大,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统筹,强化协同,探索方法,积累经验,推进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建设。
附件:1.甘肃省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规程(试行)
2.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联审表
3.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花名册
附件1
甘肃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指导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第五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六章 投票选举
第七章 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八章 违法选举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办发〔 2012〕19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应当充分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平等原则。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所有选民有效投票具有同等效力。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直接选举为主的原则。换届选举实行社区居民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和居民代表选举三种方式。大力推行社区居民直接选举,直接选举率应达到85%以上。
(四)差额选举原则。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五)竞争选举原则。候选人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竞选演说、履职承诺等公开、公平的竞选方法。
(六)秘密写票和无记名投票原则。投票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方法,使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充分、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七)公开计票原则。实行公开唱票、计票,监票工作由总监票一人、监票工作人员二人负责,在总监票人监督下,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具体名额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换届选举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州)民政部门备案。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应不超过半年。
多民族居民居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但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完成的社区,选举时应当适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经费,应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由同级财政拨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社区党组织应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具体事宜。其职责为:
(一)宣传和执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部署、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五)受理选举中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六)汇总上报选举的有关数据、总结报告,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七)承办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社区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在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职责为: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选举宣传和动员工作;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召集和主持与选举有关的会议,公布选举有关事项和内容;
(五)组织推选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六)确定选民登记期限,组织选民登记并造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七)组织提名、审查,确定候选人;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解答和处理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十)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由7至11人单数组成,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成员被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选举领导小组。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名额空缺时,应按推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第十二条 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委会产生、上一届居委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员主持。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 年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选民年龄的计算从出生日起,至选举日止,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其他情形,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选民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本人表示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或居住证为准。选民须持以上证明或证件登记选举。
(四)居住地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或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的人员,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
居民只能在一地登记,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
第十六条 选民登记可以采取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上门登记和居民自愿登记方式进行。社区选民基数以规定时间内自愿、主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设置的登记点进行登记和上门登记的居民数为准。
采取直接选举方式的,登记选民应达到社区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总数的50% 以上;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登记选民应达到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社区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将新一届居民代表均登记为选民。
第十七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20 日张榜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申诉,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推选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推选工作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组织和主持。
居民代表一般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居民代表人数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定,其中妇女代表应不少于居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居民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推选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社区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任期与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
第五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条 选民应当从全体居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德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 10 人以上、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居民小组提名。每个居民小组所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名人数较多时,由社区居 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选,以得票多少顺序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要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有选举权的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候选人姓氏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并报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5日内举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2日内向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按照提名结果或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应当就不足名额另行提名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候选人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五条 投票选举日前,允许候选人开展公平竞选活动。竞选活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可采取组织介绍或自我介绍两种方式。
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提问等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侮辱和诽谤他人的言行,不得有违背客观实际的乱许愿、乱承诺行为。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发现候选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六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乡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办法,重点明确投票方式、投票次数、选票检验等内容,并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投票办法通过后,应及时发布公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选举 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选举会场,也可以设立分会场或者投票站,方便居民投票。
因老、弱、病、残、孕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提出,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于选举日的 2日前公布参加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
流动票箱应当安全、保密。每个票箱应当有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1名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八条 投票选举前,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投票站票箱、流动投票箱均须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开箱检查,经监票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密封。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别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在正式投票选举之前,将正式选举投票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向居民公布,同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选民代为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 3 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被委托人应当于选举日的 3 日前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办理委托登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于选举日的 2 日前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持委托证的选民,在选举日当天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领取选票并写票和投票。
第三十一条 按照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制作选票。选票格式分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为居民委员会职位名称、正式候选人姓名和符号填写格,下半部分为说明和划票的注意事项。选票样式各地自行设计,可以把居民委员会三类职务候选人印在一张纸上,也可以区分不同职务候选人分别印制在不同颜色的纸上。候选人名单按照提名票的多少顺序排列。提名票相 同的,按姓氏笔画排列。
第三十二条 因文盲或者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委托代写员或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在指定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
第三十三条 选民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选民证》、委托投票手续领取选票。
第三十四条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第三十五条 选举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选票投入票箱。投票站的选票介绍、票箱检查、领写票、投票由现场工 作人员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中心投票站)清点汇总。
第三十七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选票总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所发选票总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投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能够辨认的部分仍然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认定,作废票处理。无效票和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八条 采取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登记参加本次选举的全体选民半数,选举有效。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居民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的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计票方法:
(一)对每一位候选人或者另选的选民分别计算出 其得主任、副主任、委员的票数,并累计出其总得票数。
(二)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等于应选人数时,得主任票数多者,当选为主任;得副主任票数(计算副主任票数时,应当将其所得的主任票数加到副主任票数中)多者,当选为副主任;其他为委员。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先按照各自职务得票数确定主任、副主任,再按照总得票数多少的顺序确定委员。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并按照各自职务得票数确定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三)主任职务或副主任职务得票数相等,以总得票数多的当选。
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或另选的选民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四十条 另行选举应当在前一次投票产生选举结果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另行选举时,按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需登记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方为有效,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但所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一条 经另行选举,仍未达到应选职数,不足职位可以空缺,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当选委员中得票最高者主持工作。
第四十二条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选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第四十三条 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确认后当场公布,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
第四十四条 选举结束后,应当将选票整理封存。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影像和各种报表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 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 10 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工作档案等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派员监督。
第七章 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四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的,由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可辞去其相应职务。
第四十七条 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应 当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方式的确定应当与原选举方式一致。逾期未召开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请求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罢免表决结果应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罢免未获通过的,五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四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可视作自动离职 , 其职务自行解除。
第四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因被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外迁、死亡等原因形成空缺的,可根据需要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补选程序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相同。
补选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八章 违法选举的处理
第五十条 居民对下列行为,有权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街道(乡镇)和县(市、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举报。经查实,情节轻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制止、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等不正当手段, 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他人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涂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或者篡改选举结果的;
(四)妨碍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五)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的选民打击报复的。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一条 对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十二条 由于选举工作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妨害了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了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造成整个选举无效,经选民举报,在选举期间由区级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裁决;区级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解散之后,由区级民政局裁定。选举无效的,应组织重新选举。
第五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调查核实后,撤销其职务,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公告。
第五十四条 社区居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 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或者分工负责。
第五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并纳入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公约。
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七条 换届选举结束后,应当对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职培训,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一般程序
(参 照)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甘肃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规程(试行)》, 严格遵从法定程序和步骤,依法有序进行。换届选举的宣传动员和准备工作以及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的交接等后续工作,在总体要求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再重述。下面重点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推选开始,明确具体程序和环节的要求。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推选阶段
1.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选举宣传 和动员工作;
(2)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3)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召集和主持与选举有关的会议,公布选举有关事项和内容;
(5)组织推选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6)确定选民登记期限,组织选民登记并造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7)组织提名、审查,确定候选人;
(8)组织投票选举;
(9)解答和处理居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10)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11)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2.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由7至11人单数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
3.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任期。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任期,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4.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议事。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选举领导小组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推选。在居民委员会的主持下,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6.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变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成员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选举领导小组。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有一方退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对于近亲属范围,一般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界定,即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7.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名单的公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名单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并报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参见文书范例 1)
(二)选民登记阶段
1.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选民登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本届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参见文书范例 2)
2.选民登记员的确定和培训。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可从本辖区具有选民资格的居民中,挑选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熟悉社区情况的居民或社区工作人员担任选民登记员。选民登记员的人数可根据社区人口和居住条件确定,一般一个居民小组应有2—3人。
选民登记员应经过培训,掌握选民资格条件,明确登记方法、任务、时间和注意事项。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1)工作岗位职责;
(2)选民资格条件;
(3)登记方法要求;
(4)登记注意事项。
3.登记对象。年满18周岁的社区居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选民年龄的计算从出生日起,至选举日止,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其他情形,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决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选民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2)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本人表示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
(3)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或居住证为准。选民须持以上证明或证件登记选举。
(4)居住地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或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的人员,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
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 导小组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户口迁出并不再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
(3)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
(4)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采取直接选举方式的,登记选民应达到社区内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总数的 50% 以上;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登记选民应达到户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社区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将新一届居民代表均登记为选民。
4.登记方法。选民登记可以采取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成员上门登记和选民自愿登记方式进行。社区选民基数以规定时间内自愿、主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设置的登记点进行登记和上门登记的选民数为准。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印制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区居民名册,对具有参选资格的居民造册登记。
5.选民名单公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 20 日前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在各居民小组张榜公布。(参见文书范例 3)
6.社区居民申诉受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申诉,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7.发放选民证。在选举日的10日前,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填写发放选民证,并由选民签收。(参见文书范例 4)
(三)候选人提名确定阶段
1.职位和职数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具体名额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参见文书范例 5)
2.候选人人数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3.提名确定候选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户代表 5 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居民小组提名。
每位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具体步骤是:
(1)发布公告。告知社区居民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时间、地点,届时到规定地点参加提名候选人活动。(参见文书范例 6)
(2)印制候选人提名票。按照等额提名原则,根据本届居民委员会所设的职位和职数,印制候选人提名票。
(参见文书范例 7)
(3)组织提名投票。每个居民小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名人数较多时,由社区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以得票多少顺序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
(4)公开唱票计票。投票结束后,将选票集中起来,公开唱票和计票。
(5)确定正式候选人。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拟设职位、职数和候选人名额的要求,按照相对多数、差额的原则,按提名得票多少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一人的候选人资格;如果职务相同,则保留得提名票最多的一人的候选人资格。
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 2 日内向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按照提名结果或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应当就不足名额另行提名并公告。候选人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6)封存选票和填写候选人提名报告单。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将选票封存,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候选人推选报告单。(参见文书范例 8)
(7)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要经过充分酝酿,根据多数有选举权的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候选人姓氏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参见文书范例 9)
(四)候选人竞职陈述阶段
1.竞职陈述的组织。投票选举日前,允许候选人开展公平竞选活动。竞选活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可采用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方式。
2.竞职陈述的方式。候选人在选举日前或选举日当日可以举行竞职陈述。竞职陈述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候选人在选举大会上集中陈述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2)在选举日前召开介绍大会,由候选人介绍履职的设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3)候选人也可利用视频方式陈述;
(4)其他形式。
3.竞职陈述的内容。竞职陈述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2)竞争职位及理由;
(3)社区治理的基本设想;
(4)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五)投票选举阶段
1.投票办法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县(市、区)、街道(乡镇)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届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办法,重点明确投票方式、投票次数、选票检验等内容,并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投票办法通过后,应及时发布公告,报县(市、区)、 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备案。(参见文书范例 10)
2.投票方式确定。因老、弱、病、残、孕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提出,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设立流动票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于选举日的2日前公布参加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
流动票箱应当安全、保密。每个票箱应当有 3 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1名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成员。
投票选举前,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投票站票箱、流动投票箱均须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开箱检查,经总监票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密封。
3.投票次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别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4.投票时间和地点公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在正式投票选举之前,将正式选举投票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向居民公布,同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参见文书范例 11)
5.委托投票办理。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选民代为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 3 人。
提名为社区选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不应接受委托。
被委托人应当于选举日的 3 日前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办理委托登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于选举日的 2 日前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持委托证的选民,在选举日当天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领取选票并写票和投票。(参见文书范例 12)
6.选票印制。按照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制作选票。
选票格式分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为居民委员会职位名称、正式候选人姓名和符号填写格,下半部分为说明和划票的注意事项。选票可以把居民委员会三类职务候选人印在一张纸上,也可以区分不同职务候选人分别印制在不同颜色的纸上。(参见文书范例 13)
候选人名单按照提名票的多少顺序排列。提名票相同的,按姓氏笔画排列。
7.选举工作人员的确定和培训。正式投票前,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写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8.会场布置。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前布置好投票会场。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路线,方便选民投票。
9.选举大会投票程序。选举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流程如下:
(1)宣布大会开始;
(2)奏国歌;
(3)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4)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5)候选人竞职陈述;
(6)检查票箱;
(7)启封、清点选票;
(8)讲解选票;
(9)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10)验证发票;
(11)秘密写票、投票;
(12)销毁剩余选票;
(13)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
(14)检查选票;
(15)公开唱票、计票;
(16)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17)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8)宣布当选名单。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查、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
10.选票检验。选票分为有效票、无效票、疑难选票。 有效票分整张有效、部分有效两种。
(1)按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和规定的写票方法写票的,整张有效;
(2)按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书写同意符号,而对其他候选人不书写任何符号的,整张有效;
(3)对所有候选人书写反对符号的,整张有效;
(4)对部分候选人写反对符号,而对其他候选人不写任何符号的,整张有效;
(5)对某一候选人按规定方法写票,而对其他候选人的写画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6)在选票上不写任何符号的(弃权票),整张有效。
出现如下情况的选票应作为无效票:
(1)所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
(2)对所有候选人书写同意符号的;
(3)完全无法辨认的。
疑难选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根据以下程序认定:
(1)对疑难选票进行编号;
(2)讨论和表决认定事项;
(3)根据多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确定认定事项,认定全部或部分有效的选票,须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4)填写疑难选票认定表。(参见文书范例 14)
11.选举有效性确认。选举居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居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采用一次性投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1)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2)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参加投票的社区选民人数未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半数的;
(4)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5)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6)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7)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12.确认当选。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社区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 3 日内就票数相等的人员再次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一次性投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委员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票数相加,计算为所得票;副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将其获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数相加,计算为得票数。
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街道(乡镇)备案。(参见文书范例 15)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13.颁发当选证书。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选举日当日或自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当选证书。
14.保存选举档案。选举结束后,应当将选票整理封存。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影像和各种报表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15.完成工作移交。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 10 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工作档案等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派员监督。
(六)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1.另行选举。是指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投票日选举,出现了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情况,为选出不足名额而举行的再次投票或第三次投票,甚至多次投票。另行选举是第一次投票的继续,同属于一次选举活动。
如果同一职位的两位候选人都获得过半数的选票,但得票一样,社区选举委员会应立即重新计票。如果重新计票结果相同,再决定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一次选举中没有候选人当选主任,应由副主任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如果一次选举中没有候选人当选为主任和副主任,应由当选委员中得票最高者主持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并在3 个月内以简单多数的原则 重新选举主任、副主任。
另行选举应当在前一次投票产生选举结果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另行选举可以不进行选民补充登记,选举的程序也与第一次选举程序相同。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第一次选举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
2.重新选举。是指选举未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造成选举无效,从而必须重新组织选举的情形。重新选举不是为确定票数相等的两个人谁当选的重新投票,也不是第一次投票应选人缺额的另行选举,更不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之后出现缺额的补选,它是在第一次选举无效的基础上重新启动的、完全独立的第二次选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选举,重新选举时间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确定:
(1)推选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程序违法;
(2)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选举中的某个环节违法,致使整个选举无效;
(3)个别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使选举环节和程序遭到破坏。
(七)选举违法与处理
居民对下列行为,有权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街道(乡镇)和县(市、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举报。经查实,情节轻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制止、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2)本人或者指使他人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的;
(3)涂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或者篡改选举结果的;
(4)妨碍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5)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的选民打击报复的。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
(1)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2)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4)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5)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6)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移交的。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
1.罢免。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罢免方式的确定应当与原选举方式一致。逾期未召开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请求之日起60日内召集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罢免表决结果应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罢免未获通过的,五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2.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罢免。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缺,且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尚有 1 年以上的,可以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主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会议进行,补选委员可以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1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由社区居民会议或者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九)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社区,可以设立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居民代表一般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居民代表人数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定,其中妇女代表应不少于居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社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对不称职的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小组有权撤换。
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推选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公告(参见文书范例 16), 登记造册,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参见文书范例17)。
(十)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的推选
1.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的条件。社区居民小组长一般为年满 18 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社区居民,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热爱社区工作,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为本社区居民服务。
2.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的任期。社区居民小组长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3.社区居民小组长的产生。
(1)社区居民小组长由本小组 18 周岁以上社区居民或每户派 1 名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召开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社区居民小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社区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推选社区居民小组长的社区居民小组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组织和主持。
(3)社区居民小组组长推选或选举产生后,应当发布公告(参见文书范例 18),并造册登记,报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参见文书范例 19)
(十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的设立。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本社区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下属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人口少的社区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文书范例 2
×× 社区第六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选民登记通知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经 ×× 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第× 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定于×月×日开始,选举日为×月 ×日,选民登记时间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以下人员将被纳入选民登记范围:
(一)户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本人表示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或居住证为准。选民须持以上证明或证件登记选举。
(四)居住地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或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选 派到社区工作的人员,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
选民只能在一地登记,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选民登记的地点设在居民委员会或各居民小组组长处,对于居住较为分散,登记不方便的地方,我们将派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登记。请居民相互转告,积极参加选民登记,行使选举权利。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公章)
2020 年×月×日
文书范例4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公章)
发证日期:2020年×月×日
文书范例 7
×× 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票(盖章)
职 位 | 主 任 | 副主任 | 委 员 | |
候选人 姓 名 |
|
|
|
|
说 明 | 1、提名主任候选人 1 人,副主任候选人 × 人,委员 × 人,等于或少于提名名额的票有效,多于提名名额的票无效; 2、无法辨认或胡写乱划的提名票无效; 3、无公章的提名票无效。 |
文书范例 8
×× 社区第六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候选人
推选报告单
××街道××社区共登记本届选民××名,于×年×月×日,选民直接提名(居民代表会议提名) 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参加投票的选民(居民代表)××名,共发提名票××张,其中有效票×张,无效票××张。本次应选候选人×人,依据得票多少现 已全部产生。候选人具体情况如下:
××社区第 × 届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
正式候选人 姓名 | 得 票 数 | 性 别 | 年 龄 | 民 族 | 文化 程度 | 政治 面貌 | 是否社区干部 |
备注 | |
主任 |
|
|
|
|
|
|
|
|
|
|
|
|
|
|
|
|
|
| |
副主任
|
|
|
|
|
|
|
|
|
|
|
|
|
|
|
|
|
|
| |
委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票人: 唱票人: 计票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公章)
填报时间:2020年×月×日
(注:此报告一式二份,报街道一份,社区自存一份)
文书范例10
公 告
××选字第×号
《××社区第×届居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办法》已于×月×日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公章)
2020 年×月×日
(×月×日居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办法》、《甘
肃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指导规程(试行)》和街道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社区第x 届居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文书范例12
委托人姓名 |
|
被委托人姓名 |
|
委托理由 |
|
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 | (公章) |
2020年×月×日 |
|
说明:此证由被委托人填写,经 ×××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批准盖章有效。被委托人凭此证领取选票。 |
文书范例 13(A)
2020年X月X日(公章)
职 位 | 主任正式 候选人 | 副主任正式 候选人 | 委员正式 候选人 | ||||||||||
姓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 号 |
|
|
|
|
|
|
|
|
|
|
|
|
|
说 明 | 1. 应选主任 1 名、副主任 × 名,委员 × 名。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2. 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栏下方对应的符号栏内划 ○”,不同意的划“×”;不同意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栏内另写其他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对应的符号栏划“○”; 3. 不能划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 4. 任何符号不划的,视为弃权票,胡写乱划无法辨认的选票视为废票。 |
文书范例 13(B)
主任选票
正式候选人 姓名 | XXX | XXX |
|
符号 |
|
|
|
2020年 X 月 X 日(公章)
副主任选票
正式候选人 姓名 | XXX | XXX | XXX |
符号 |
|
|
|
2020年 X 月 X 日(公章)
委员选票
正式候选人 姓名 | XXX | XXX | XXX |
符号 |
|
|
|
2020年 X 月 X 日(公章)
注:主任、副主任、委员选票的说明样式参照文书范例 13(A)。
文书范例 14
疑难选票 编号 | 简述选票 认定缘由 | 表决情况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成员签字
2020年X月X日
文书范例17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民 族 | 文 化 程 度 |
政治 面貌 | 社区 居民 小组 推选 |
推 选 户 |
所在社 区居民 小组 | 是 否 连 任 |
社区 担任 职务 |
联系 户姓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报告单一式三份,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各1份,社区存档1份)
文书范例 19
社区 |
户 数 |
人 口 | 姓名 | 是否连任 | 报酬情况 | 备注 | |||
居民 |
组 长 | 副 组 长 |
组 长 | 副 组 长 |
定 补 |
误 补 |
| ||
小组 | |||||||||
名称 | |||||||||
第一 |
|
|
|
|
|
|
|
|
|
居民 | |||||||||
小组 | |||||||||
第二 |
|
|
|
|
|
|
|
|
|
居民 | |||||||||
小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报告单一式三份,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各 1 份,社区存档 1 份)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应设置选举中心会场,选举中心会场为选民投票的选举场地。为方便选民投票,在居住分散的居民区可以设立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选举场地应能够容纳参加投票的选民,还应符合选举中心会场布置的其他要求。
选举场地可悬挂有关选举的宣传横幅、候选人的简历介绍展板等,场地悬挂物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管理。
1.主席台。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主席台,主席台上方(或后上方)应悬挂“×× 社区第 × 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字样的横幅。主席台应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主任和委员席位。
2.监督员席。在主席台或会场侧边应设置专门的选举监督员席。
3.选民席位划分。选民席位按社区居民小组划分,选民分区域入席参加选举大会。各区域前宜设置“第 × 社区居民小组”字样标牌。
4.安全通道。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快速疏散选民的安全通道,并设置可识别的安全标识。
5.验证发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2至4个验证发票处,每个投票站应设置验证发票处。每个验证发票处应配备2名验证发票员。
6.写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写票处。写票处应具备封闭性,写票处之间应有障碍物隔离,保证选民投票意愿不被他人察觉。每个写票处应统一配置笔和桌椅。
7.代写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代写处。每个代写处应配备1名熟悉选举程序的代写员。
8.投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投票处。每个投票箱应配备监票员2名。
9.计票处。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计票处。每个计票处应配备计票员2名。
10.流动票箱设置。流动票箱的设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确定,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设置流动票箱:
(1)本社区没有不能到站投票的选民;
(2)本社区有不能到站的投票选民,但全部办理了委托投票。
11.选举场所间的间距。选举场所间的间距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验证发票处与写票处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
(2)写票处与代书处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米;
(3)写票处、代书处与投票处的距离应不少于2米。
附件2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联审表 | ||||||
街道党工委: 社区 : 居委会: |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文化程度 |
| |
身份证号 |
| |||||
候选人 | □ 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候选人 □ 居委会其他成员候选人 | |||||
工作情况 |
| |||||
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
| 市人大意见 |
| 市纪委监委 |
| ||
市委组织部 |
| 市委统战部 |
| |||
市委政法委 |
| 市信访局 |
| |||
市生态环境局 |
| 市卫生健康委 |
| |||
市应急管理局 |
| 市财政局意见 |
| |||
市税务局 |
| 市审计局意见 |
| |||
市民政局意见 |
| 社区党委意见 |
| |||
街道党工委资格审查意见 | 审核人: 盖章 | |||||
注:此表一式四份,市委组织部、民政局、街道各留存一份,本人人事档案一份(无人事档案的不存)。 | ||||||
附件3
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
名称 |
| |||||||||||
地址 |
| |||||||||||
类型 | □村委会 □居委会 | 户数 |
| 村民小组数 (居民小组数) |
| |||||||
自然村数 | (仅村委会) | 原组织机构代码 |
| 原组织机构代码状态 | □注销 □保留 | |||||||
组织机构代码变更时间 |
|
| 法定代表人 |
| 兼任党组织书记 | □是 □否 | ||||||
有效期限(始) | (当选日期)
| 有效期限(至)
| (届满日期) | |||||||||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民族 | 中共党员(是/否) | 学历 | 手机号码 | ||||||
|
| 主任 |
|
|
|
| ||||||
|
| 副主任 |
|
|
|
| ||||||
|
| 委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名称须填写全称,如:**省(直辖市)**市(区、县)**街道(乡镇)**村民委
民员会(居民委员会)
2.地址指村(居)民委员会处所
3.法定代表人即指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4.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填写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所有成员的信息
填报日期: 审核日期:
村(居)委盖章: 街道(乡/镇)盖章:
村(居)民委员会花名册
填报单位: 2020年 月 日
县(区) | 乡镇(街道) | 村民委员会名称 | 居民委员会名称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