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办理转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12 16: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办发〔20261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办理

转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办理转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111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办理转让

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规范我市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管理工作,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房改组发〔20044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包括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及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房屋。

本方案所指的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房屋权利人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二、基本原则

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

(一)买卖、互换、赠与或继承导致权属转移的

(二)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权属转移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

(四)本规定实施前,原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已进行权属转移,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权属转移

三、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

划拨土地上房屋共用宗地土地使用权利人,申请办理转让或者划拨转出让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按以下收取标准办理

1.住宅用地:有成交价格的,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若成交价格低于税务部门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无成交价格的按税务部门计税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2.商服用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最新公布的商服用地基准地×年期修正系数×0.4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他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划拨土地上房屋独用宗地土地使用权利人申请办理转让或划拨转出让时,若独用宗地符合《嘉峪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由市自然资源局按受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申请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若不符合该规划,则不予办理。

市场评估价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最新技术标准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其他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宜

(一)土地出让金由市税务机关代为收缴,并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对收缴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二)划拨土地经依法批准转为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税务机关收到缴纳款项之日起进行计算,并按照同一宗地第一套房屋的到期时间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

(三)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转让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权属再次转移时,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嘉峪关市城区地价评估技术导则(2024版)》修订后,按照新修订的导则对相应系数进行调整。

(五)方案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1.商业用地年期修正系数

2.嘉峪关市城区商服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附件1

 

商服用地年期修正系数表

 

出让年限(年)

修正系数

出让年限(年)

修正系数

1

0.0739

21

0.8268

2

0.1426

22

0.8430

3

0.2065

23

0.8581

4

0.2659

24

0.8721

5

0.3212

25

0.8851

6

0.3727

26

0.8972

7

0.4206

27

0.9084

8

0.4651

28

0.9189

9

0.5065

29

0.9287

10

0.5450

30

0.9377

11

0.5808

31

0.9462

12

0.6142

32

0.9540

13

0.6452

33

0.9613

14

0.6740

34

0.9681

15

0.7009

35

0.9744

16

0.7258

36

0.9803

17

0.7491

37

0.9858

18

0.7707

38

0.9909

19

0.7908

39

0.9956

20

0.8094

40

1.0000


附件2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1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