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嘉政发〔2024〕19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强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大气〔2024〕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
《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甘办字〔2020〕53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防控、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甘环发〔2023〕42号)
《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修订版)》
以上文件中不注明日期的,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臭氧(O3)、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出发点,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工作,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嘉峪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应对。
及时预警,有效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
绩效分类,差别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旨在保障民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强化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异化停产、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和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责任落实,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全社会公众自我防护及参与意识。
本预案是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甘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下位预案,和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行动手册、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重污染天气下减排清单构成嘉峪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规定了全市范围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行动手册是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职责的操作性文件;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是本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重污染天气下有关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及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据;企业和责任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和责任单位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编制并上报重污染天气下减排措施清单,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工业企业须按《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的减排技术核算方法、应急减排比例核算方法,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编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和污染场地。
各相关部门和减排企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专项实施(执行)方案,完善预案体系,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由市环委办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决策部署,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适时修订《嘉峪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响应及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省环委办报告;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工作等。
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钢城街道办事处、雄关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总站、市气象局、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嘉峪关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峪关分公司、中国联通嘉峪关市分公司、酒钢(集团)公司。市环委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见附件1)。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启动后,市环委办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预报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新闻宣传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组成。负责组织落实市环委办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汇总、整理和上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出现的相关重大问题。
监测预报组由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及预报,向市环委办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专家咨询组由生态环境、气象、工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名单见附件3)。专家咨询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各环节的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对重污染天气状况和预测情况进行解读。
督导检查组由市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融媒体中心、各新闻媒体、各环委会成员单位根据预警通知和督导检查组汇总内容,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舆情应对工作。
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与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监测预报组及时通过气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信息,结合污染物成因和源解析结果,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3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环委办,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结合历史气象、环境质量数据,根据专家会商意见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警预报分析,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监测预报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制度,当预报空气质量指数(AQI)>150和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发起会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趋势分析,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市环委办提交会商报告,提出应对建议。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会商。
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150的天数作为各级预警启动基本条件。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或接收上级预警通知后,市环委办应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省环委办;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环委办预警通知后,市环委办应按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若遇特殊气象条件,研判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监测预报组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应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组,由综合协调组审查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会商,确定预警等级,由综合协调组报请市环委办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范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市环委会和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众。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市环委办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监测预报组,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或接收上级预警解除通知后,由市环委办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并终止响应措施。
当接到省环委办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文件时,市环委办按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立即开展相应级别预警工作;当接到省环委办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省环委办通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以上如与上级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省上有关预案和规定执行。
综合协调组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委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综合协调组通过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新闻宣传组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各门户网站,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通过手机短信。市气象局通过短信平台,在应急响应期间向公众连续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利用交通信息屏、出租车广告屏、公交车广告屏等,在预警期间滚动发布提示信息,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环委会各成员单位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I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随即终止。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涉及民生问题的减排措施以市人民政府当时发布的信息为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响应措施内容和适用范围。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督导各企业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各企业严格落实黄色预警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按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总站、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室外切割、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浇筑、渣土拉运等一切室外施工,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措施(仅允许室内作业)。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市市容环境卫生总站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冰冻期除外)。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市商务局负责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④其他减排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禁限燃放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郊区工作办公室负责“四个禁烧”落实情况检查;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随意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沥青、油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禁止违法排放油烟。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 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 1~2℃,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①钢城街道办事处、钢城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尽可能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要做好防护措施。
②钢城街道办事处、钢城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缩短户外工作时间、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市教育局指导学校做好提醒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以及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师生尽量留在室内,避免室外运动。其他学龄段学生尽量避免室外活动。
④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通知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督导各企业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各企业严格落实橙色预警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按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对城市主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洗煤厂、机场、燃煤电厂、钢厂、水泥企业、物流(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①市交通运输局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②市气象局在科学研判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①市教育局指导学校提醒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以及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师生留在室内,停止室外活动。其他学龄段学生避免室外运动。外出期间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②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等单位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旅游景区、度假区等旅游场所户外旅游活动采取缩短开放时间、游客限流、参观人员有序疏导等措施。
③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通知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加强对空气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宣传。
在落实城市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配合,督导各企业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各企业严格落实红色预警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配合,对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①市公安局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①市环委办发布公告,建议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②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预计到500时,市教育局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③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等单位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④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通知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对空气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全预警期内宣传。
为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建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企业可在满足保障任务前提下自主实施减排措施。
涉及民生企业包括承担处置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涉及居民供暖协同供暖等保障民生的企业,电力生产企业,其他生活保障类企业。
重点项目包括已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易地扶贫搬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项目,以及战略新兴产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此类建设项目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预案》,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商砼、水泥、沙子等原辅材料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免于停限产的企业、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环委办备案,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
对其他不涉及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企业(或工序、生产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产、限产。
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清单见附件4,本预案印发实施后新增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经上述报批程序后,纳入清单内执行。
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市环委办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应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环委办。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续报:每日16:00前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已采取的响应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
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响应措施效果评估、应对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建议等。
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报送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市环委办成员单位和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成员单位需每日15:00前将应对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进行总结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评估。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有必要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市委办公室负责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成员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要求落实应对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予以追究问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成员单位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结合实际建设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相关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实施,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完善应急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市工信局和各通讯公司应保障信息通讯畅通。
市卫生健康委应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予以追究。本应急预案(含减排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新媒体平台等优势资源,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结合空气质量状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减排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整改完善。
市环委办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形势要求及时对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并将修订完善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及时报省环委办备案。
本预案由市环委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嘉峪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通讯录
3.嘉峪关市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
4.嘉峪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序号 | 单 位 | 职 责 |
1 | 市委办公室 |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并移交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2 | 市政府办公室 | 负责汇总、整理和上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总结评估,统一对外发布应急响应信息,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出现的相关重大问题 |
3 | 市委宣传部 | 做好重污染应急宣传工作,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宣传部门(嘉峪关广播电视台、嘉峪关日报社、网络媒体)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4 | 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负责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实况应急监测和预警预测,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做好预警会商工作;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钢城街道办事处 | 开展“四个禁烧”检查劝导工作,配合市环委办完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
6 | 钢城街道办事处 | 开展“四个禁烧”检查劝导工作,配合市环委办完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
7 | 郊区工作办公室(三镇人民政府) | 开展“四个禁烧”检查劝导工作,配合市环委办完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
8 | 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 负责督促园区内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配合相关检查工作。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市发展改革委 | 加强与省电力主管部门协调,督导供电部门、发电企业按照省电力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推广洁净型煤及洁净型煤专用炉具,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对环境应急体系急需建设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协调和保障工作;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市教育局 |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本市教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负责利用本系统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市工信局 | 应急期间督导检查企业落实各项减排措施。负责落实行业准入相关制度,督促工业企业落实企业节能降耗和技术改造升级;督促关闭、淘汰工业领域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或设备;推广高效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应用;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市公安局 | 落实移动源应急管控措施;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力度;对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市财政局 |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物资的储备;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费用。 |
14 | 市自然资源局 | 负责对矿山地质活动对环境破坏的治理、恢复,矿物开采及加工场所的扬尘控制;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15 | 市生态环境局 | 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增加环境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通过调查在线监测数据等方式开展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做好预警会商工作;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16 | 市住建局 | 负责督导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督导建筑施工单位根据预警级别,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17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运输道路、运输车辆及交通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负责利用车载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18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大力推广秸秆压块、生物质等新能源技术,加快替代煤炭消费;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19 | 市商务局 | 负责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20 | 市文旅局 |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对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21 | 市卫生健康委 | 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负责利用本系统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22 | 市市场监管局 | 负责洁净型煤和洗精煤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严格源头控制,加大对生产不符合标准煤炭的查处力度;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23 | 市体育局 |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24 | 市城管执法局 | 负责督导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控制措施,对随意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沥青、油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25 | 市市容环境卫生总站 | 负责制定城市环卫应采取的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26 | 市气象局 | 制定并实施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做好预警会商工作;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27 | 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 | 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按照相应响应级别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供电管控,对关停企业采取停电措施;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28 | 中国电信嘉峪关分公司 | 负责按照市环委办办公室的要求,承担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免费发布预警信息;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29 | 中国移动嘉峪关分公司 | 负责按照市环委办办公室的要求,承担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免费发布预警信息;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30 | 中国联通嘉峪关分公司 | 负责按照市环委办办公室的要求,承担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免费发布预警信息;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31 | 酒钢(集团)公司 | 负责监督下属在嘉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配合相关检查工作。完成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
序号 | 部门 | 科室 | 联系电话 | 传真 |
1 | 市委办公室 | 市委督察室 | 6328918 | / |
2 | 市政府办公室 | 综合科 | 6328422 | 6328401 |
3 | 市委宣传部 | 新闻舆情科 | 6328820 | 6328826 |
4 | 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生态与现场监测科 | 6228296 | 6267768 |
5 | 钢城街道办事处 | 综合办公室 | 6326719 | / |
6 | 钢城街道办事处 | 公共管理办 | 18893362106 | 6225891 |
7 | 郊区工作办公室(三镇人民政府) | 社会事务管理科 | 6238669 | / |
8 | 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 | 办公室 | 6260588 | / |
9 | 市发展改革委 | 资环科 | 6322283 | 6313306 |
10 | 市教育局 | 办公室 | 6224816 | / |
11 | 市工信局 | 循环经济科 | 6225734 | 6226781 |
12 | 市公安局 | 交警支队 | 5906725 | 6267685 |
13 | 市财政局 | 经济建设科 | 6315155/6318748 | 6318880 |
14 | 市自然资源局 | 矿产资源管理科 | 6306240 | 6306215 |
15 | 市生态环境局 | 大气环境与减排科 | 6226937 | 6226005 |
16 | 市住建局 | 建筑管理站 | 6333697 | / |
17 | 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运输管理科 | 6781611 | 6781616 |
18 | 市农业农村局 | 畜牧兽医科 | 6226193 | 6225372 |
19 | 市商务局 | 服务业管理科 | 6229260 | 6225536 |
20 | 市文旅局 | 文旅科 | 6326681 | 6220050 |
21 | 市卫生健康委 | 疾控科 | 6234013 | 6281004 |
序号 | 部门 | 科室 | 联系电话 | 传真 |
22 | 市市场监管局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 | 6789762 | 6208080 |
23 | 市体育局 | 竞赛管理中心 | 6312915 | 6213555 |
24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容环境科 | 6206503 | 6208989 |
25 | 市市容环境卫生总站 | 办公室 | 6222403 | / |
26 | 市气象局 | 气象台 | 6319296 | 6319296 |
27 | 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 | 办公室 | 6702100 | / |
28 | 中国电信嘉峪关分公司 | 渠道运营中心 | 18993775935 | / |
29 | 中国移动嘉峪关分公司 | 办公室 | 13519480995 | / |
30 | 中国联通嘉峪关分公司 | 办公室 | 6914057 | / |
31 | 酒钢(集团)公司 | 安环部 | 13993761677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专业 | 职称 | 联系方式 |
1 | 杨克昌 | 男 | 市委宣传部 | / | / | 15101755894 |
2 | 李 睿 | 女 | 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环境监测 | 高级工程师 | 18993799668 |
3 | 陈 伟 | 男 | 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环境监测 | 高级工程师 | 17709476019 |
4 | 赵 航 | 男 | 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环境监测 | 初级工程师 | 17793732000 |
5 | 杨 洁 | 女 | 甘肃省嘉峪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环境监测 | 中级工程师 | 18909476073 |
6 | 卢学锋 | 男 | 市发展改革委 | 财务 | 中级会计师 | 13309478620 |
7 | 崔 嵩 | 女 | 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监测 | 高级工程师 | 17709476059 |
8 | 张 芳 | 女 | 市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保护 | 高级工程师 | 13993770006 |
9 | 张晓雯 | 女 | 市生态环境局 | 应用化学 | 高级工程师 | 18893367988 |
10 | 肖万有 | 男 | 市气象局 | 环境学 | 高级工程师 | 13830169155 |
11 | 乔 戈 | 男 | 市气象局 | 大气科学 | 高级工程师 | 13619374736 |
12 | 万占鑫 | 男 | 市气象局 | 大气科学 | 高级工程师 | 15719390517 |
13 | 王扶斌 | 男 | 市气象局 | 大气科学 | 高级工程师 | 13619374746 |
14 | 任桂萍 | 女 | 市气象局 | 大气科学 | 高级工程师 | 15193794505 |
15 | 任建忠 | 男 | 市农业技术推广站 | 农技推广 | 农艺师 | 13993760705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专业 | 职称 | 联系方式 |
16 | 祁 伟 | 男 | 市第一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科 | 呼吸 | 副主任医师 | 18009473089 |
17 | 郭流战 | 男 | 市交通运输局 | / | / | 13239408640 |
18 | 李嘉荣 | 女 | 市文旅局 | / | / | 15101759377 |
19 | 李建明 | 男 | 市文旅局 | / | / | 13830182005 |
20 | 张阜生 | 男 | 市公安局 | 道路交通移动源应急管控 | 巡逻支队支队长 | 13993791557 |
21 | 任 嘉 | 女 | 市工信局 | 国际经济与贸易(医药) | / | 15095683356 |
22 | 米成山 | 男 | 市工信局 | 法律 | / | 18093778828 |
23 | 肖志成 | 男 | 市工信局 | 行政管理 | / | 13519484017 |
24 | 贾 哲 | 女 | 市工信局 | 汉语言文学 | / | 15095687210 |
25 | 白玉谦 | 男 | 市体育局 | / | / | 15293499159 |
26 | 陈则铭 | 男 | 市住建局 | 土木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13993765885 |
27 | 杨 宏 | 男 | 钢城街道办事处公共管理办 | 环境科学 | / | 19809476125 |
28 | 代平国 | 男 | 市产品质量计量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 | 质量监督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13619370989 |
29 | 段进飞 | 男 | 市自然资源局 | / | / | 15352176898 |
附表4-1 工业源
附表4-2 秋冬季协同供暖企业统计表
附表4-3 移动源
附表4-4 施工扬尘源
附表4-5 工业源豁免企业备案表
附表4-6 货车白名单
附表4-7 用车大户清单
附表4-8 扬尘源豁免备案表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印发 |
相关政策解读:《嘉峪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