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01 15: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商务局

一、起草背景

为扎实推进新时代社会治理典范城市建设工作,提升社区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发展,根据商务部等6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际,制定《嘉峪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六)《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 37515-2019)

(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版)

(八)《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

(九)《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十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起草审查过程

先后两次书面向雄关街道办事处、钢城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等18个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通过。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30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目标、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章监督管理,共二条。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层面职能职责,其中商务部门负责拟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回收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对相关单位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开展监督执法检查;街道办事处、郊区办公室承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辖责任,配合商务部门选定流动回收点;负责对辖区内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并就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公安、环保、市场监管、城管、消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做好监督管理。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共四条。明确了商务部门按照“服务居民、便于管理”的原则,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本市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应符合《嘉峪关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第四章回收经营管理,共十二条。明确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信息。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扰乱市场秩序,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规范回收。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二条。本章明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定义进行明确,《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