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峪关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9 10: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20243月,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嘉峪关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2月,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24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甘政办发〔202417号)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增强项目信息源头,促进招商引资提速增量、提质增效。按照市委、市政府将招商引资作为头号工程的要求,制定了《奖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分为6部分:

第一部分为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自然人(公职人员除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引荐人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人和合伙人。

第二部分为项目认定。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且正式投产,同时“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认报省经合中心审核通过

第三部分为奖励标准。主要对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产业发展贡献奖励、盘活僵尸企业奖励、高能级项目奖励、委托招商奖励等方面提出奖励措施。

第四部分为奖励资金。招商引荐人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年度兑现。

第五部分为奖励兑现程序。明确了申请备案、奖励项目认定、奖励审核、奖励实施四个程序。

第六部分为附则。

三、重点优惠措施解读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奖励资金总额按照2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确定,招引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00万元(含)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30.5‰进行奖励。对引进落地的沉浸式、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项目,名店、首店等知名品牌项目,主题游乐园、精品演艺等优质文旅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产业发展贡献奖励。按照统计入库的营业额给予项目引荐人相应资金奖励。营业额5000万元(含)的,按照营业额的0.4‰—0.6‰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盘活僵尸企业奖励。引进项目盘活“僵尸、停产、闲置”企业,每成功盘活一个本地企业且当年建成投产入规的,按投资额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四)高能级项目奖励。对引进高能级项目且正常运营两年以上的,按投资额分别再给予引荐人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委托招商奖励。对受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驻外商(协)会或中介机构开展以嘉峪关为主题的招商引资推介活动,且引进落地招商引资项目的,每年根据招商引资工作成效和项目落地情况,给予5万元一10万元奖励。


相关文件: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