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网站!今天是:  
2025年4月2日 星期三

嘉峪关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及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5 16: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嘉峪关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

及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及发布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应履行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确保我市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将《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及发布管理制度》转发你们,请按要求严格执行。

 

 

嘉峪关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1215

 

 

 

 

 

 

 

 

 

 

 

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

及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确保我市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应履行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发文稿纸和正式行文版记上方分别设立“公开方式”和“信息公开选项”,认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三条 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部门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按照“谁制作、谁认定、谁办理”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部门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

第七条  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公文,各单位要编制依申请公开目录,发布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目录专栏内。

第八条 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九条 各单位指定专人每年对本单位制定的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复核。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将对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建立主动公开文件工作台账,定期核对、通报上网发布情况,确保“应公开尽公开”“应上网尽上网”。严格执行“主动公开文件印发实施后20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