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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城管雄关执法大队执行程序违规,罚款200直接开单子收现金,法律规定金额超过20元以上的罚款应通过银行缴纳 |
| 内 容: | 尊敬的领导您好,思考再三我认为此事应该向您反映。 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左右,本人母亲在遛狗至雄关执法队门口时,因小狗在树沟小便,人不方便牵着狗绳下去,所以将狗绳解开拿在手里,正好被出去抓狗的执法人员碰到,我母亲看到执法车后立即将狗绳链上,执法人员下车后态度恶劣并大声喝斥我母亲不许离开,要检查养犬证、免疫证,因证件未随身携带,就要将狗抓走,此时我母亲因为怕他们抓狗,已经将狗抱在怀中,但是在他们强硬蛮横的态度下,将狗放下由他们带走,随后告知带着证件到执法队后院领狗。9点半左右我们带着证件去领狗时,又被告知交200元现金罚款,否则不给狗;在我们确实不应解开狗绳的错误基础上,对此并没有太多异议,所以交了罚款、写了保证书后带回了小狗。 这件事过去快3个月了,本应该记住教训淡忘此事,但在学习时发现执法人员违反了以下法律相关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嘉峪关市养犬条例》对未束犬链的处罚规定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200元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我认为执法人员对我们做出的处罚标准为最高标准,不符合实际;执行程序不合规,有滥用职权、中饱私囊的嫌疑。 市区、小区的流浪狗不计其数,不去做本职工作抓流浪狗,却针对家养的犬只执法,实属目的不纯。反映此事并不是心疼200元,而是不希望“全国文明城市”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
| 提交人: | *静 |
| 提交时间: | 2022-07-30 |
| 浏览量: | 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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