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关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2-03-02 19:20 浏览次数:

 

 

 

 

 

 

 

街办发〔2020〕17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雄关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雄关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党委、各社区服务中心、机关各办公室(中心、站):

现将《雄关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雄关街道办事处

    2020421

 

雄关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关规定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区域发展、公共服务、综合管理、基层自治、社会参与和公共安全等综合管理职能,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委监委、舆论和社会监督,对街道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街道党工委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街道党工委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凝聚思想共识,强化责任落实,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一)统筹区域发展。认真落实社区发展重大决策,参与辖区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布局,对辖区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服务辖区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公共服务。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方面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推进社区民生建设;

(三)实施综合管理。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工作,承担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等职责,推进辖区内相关行政事务常态化管理;

(四)动员社会参与。动员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引导辖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整合辖区内各种社会力量对社区发展服务;

(五)维护公共安全。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等工作,处理应急事件、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等;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集体领导与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行政办公会议,签发办事处文件,副主任和其他领导协助主任抓好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和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做好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可临时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请假期间,由党工委书记代理行使主任职责,党工委书记请假时,由办事处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负责办事处日常工作,如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统一、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自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并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要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科学、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前,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定:

(一)编制发展规划,包括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重大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审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述职报告;

(五)研究需要报告市政府审议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行政办公会议和行政专题办公会议制度。凡属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行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实行末位表态制,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行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主任、副主任和其他领导参加。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行政专题办公会议根据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主任、副主任或者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确定参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电话或者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不得以其他会议代替行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和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通报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三)研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和专项经费使用;

(四)研究需要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行政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一般应当按照议题提出、会前酝酿、会前准备、集体讨论、逐项表决等程序进行,拟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征求各分管领导意见确定初步议题,汇总后向主任汇报,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的,办事处副主任和其他领导应当及时向办事处主任汇报,并根据实际情况临机处置,事后在行政办公会议上进行报告。行政专题办公会议可由相关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前,需提前将会议议题向主任进行汇报,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如实全程记录,经参会领导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由各分管领导会签,办事处主任签发。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办事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重要文件,由办事处主任签发。行政专题办公会议由相关业务办公室(中心、站)负责人记录。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其他领导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三十条  街道行政办公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会前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会议议题和材料至少会前半天送达与会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六章  强化督查落实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研究务实举措,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推动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督查内容如下:

(一)省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市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三)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四)省市重点工作任务和惠民实事落实情况;

(五)落实街道党工委决策部署;

(六)需要督查督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责任追究、激励约束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和行政专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和公示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五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等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九章  加强公文审批

第三十九条  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公文处理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街道党政公文处理工作,按照公文规程分办处理。领导审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性文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批完毕。对紧急文件,随呈随批。

第四十一条  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拟发文时,由各内设机构办公室(中心、站)撰写,经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核会签后,呈送书记或者主任签发。文件签发后,将发文稿纸和正式红头文件一式两份(含原稿)送党政综合办公室文档员处存档。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不断提升发文质量。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加快无纸化、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要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按照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街道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和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四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民情大走访”活动,经常性、常态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领导公务活动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除市委、市政府和相关单位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街道办事处领导一般不参加庆典、照相、剪彩等礼仪性活动。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雄关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4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