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2 16:3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政府办公室
   

嘉政发〔202123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1526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应救尽救。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发挥救急难的作用;

(三) 坚持公开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推动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提高救助能力,增强救助实效;

(五)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和其他各项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六) 坚持及时高效。认真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办(介)服务等措施,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快捷高效救助。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教育、公安、人社、应急、住建、卫健、医保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社区)〔以下简称镇(社区)〕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居民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认定、入户调查、初审、公示等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郊区办)负责辖区内居民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第五条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享受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短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有关规定。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  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2.  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 因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家庭或个人;

3. 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 经灾后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受灾家庭。

5. 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及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 因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 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 依申请受理

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镇(社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镇(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镇(社区)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街道(郊区办)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城乡居民家庭通过嘉峪关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申请临时救助的,需上传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镇(社区)根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受理、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镇(社区)要全面推行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机制,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其脱离困境。镇(社区)、市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书面申请书;

(二)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 非本市户籍的救助对象应提供居住证件或务工证明等;

(四) 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五) 疾病及人身伤害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费用结算明细单、正式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有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

(六) 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民事赔偿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交警部门的裁定;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七) 教育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在校就读证明、收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

(八) 身患残疾的,应提供残疾证件;

(九) 其他能够证明造成家庭困难的有效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临时救助申请应当在申请事由发生的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申请临时救助的可在次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

第十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

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镇(社区)在收到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的入户调查、初审、组织民主评议及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嘉峪关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报街道(郊区办)审核;街道(郊区办)重点核实申请对象中的已享受和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核定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审核后,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对街道(郊区办)报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予以审批,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街道(郊区办)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情况特殊的,经市民政局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

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情况说明;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所有手续。

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将审批权限下放至街道(郊区办)街道(郊区办)完成审核审批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市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救助标准

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

方法为:

(一) 支出型救助

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临时救助金额=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

(二) 急难型救助

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

(三)具体救助标准

1. 申请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一次性救助26个月。

2.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交警部门确定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确实无力支付赔偿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一次性救助26个月。

3.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人身伤害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被执行人确实完全无赔偿能力无法执行,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由法院出具证明后,一次性救助26个月。

4.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患危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证明,医药费经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一次性救助26个月。

5. 临时救助申请人因身患残疾,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一次性救助26个月。

6. 临时救助申请人在我市接受学前、高中阶段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一次性救助24个月;被国家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在读学生,无力支付学费且未享受其他救助措施帮扶的导致基本生活短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省内就读一次性救助24个月、省外就读一次性救助36个月。

7. 因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临时救助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困难,需救助的,一次性救助26个月。

8. 因自然灾害、火灾造成实际居住房屋损坏或倒塌、财产损毁,且无自救能力的,按照生活困难程度,一次性救助26个月。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参照《嘉峪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二)发放实物

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三)提供转办(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四章  临时救助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协调市财政部门按规定配套救助资金,并在街道(郊区办)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街道(郊区办)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市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街道(郊区办)要及时提出申请,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街道(郊区办)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

第十四条 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况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临时救助工作需求,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结合我市实际,负责足额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及时将所需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一经查实,即终止救助,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17327日印发的 《嘉峪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嘉政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