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5 21:3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224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现将《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0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

服务事项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事项分类

第二条  对进驻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

(一)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为即办件。

(二)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过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查等程序才能办结的事项为承诺件。

 

第三章  事项受理

第三条  政务中心实行窗口式办公。申请人申办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  开展预约服务。

(一)预约服务事项包括所有进驻政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预约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按相关制度及时回复预约申请人,商定预约事项;

(三)不得无故拒绝预约服务,因条件不具备或无必要提供预约服务的,应向预约人做好解释。

第五条  申请人办理事项时,应向窗口提交办理事项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依申请类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在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嘉峪关子站公示;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制作通俗易懂的示范文本在窗口公示。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清点、查证、核实材料并对下列内容进行初审:

(一)申请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申请办理的内容和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签章,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是否与原件相符。

第八条  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人应对服务对象主动表明身份,礼貌接待,耐心细致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搪塞、拒绝;

(二)首问责任人接受服务对象问询时,属于本部门办理范围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料齐全完整,形式、内容符合要求,应予受理,打印《受理通知书》。属其它窗口办理范围的,应当做好引导服务。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

(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请材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对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需补正内容;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指导申请人现场更正。

第十条  全面推行容缺受理。

(一)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先予受理和办理;

(二)对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办理时限、超期处理办法等内容,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或企业,待材料补齐后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等。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需要提供的法律法规规定证明及证明条件,由申请人自愿进行书面承诺,同时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应予以受理和办理。

第十二条  全面落实延时服务。

(一)延时服务由窗口主动提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窗口不得无故拒绝延时服务,因条件不具备或确无必要提供延时服务时,应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帮办代办服务。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建立帮办代办机制,开展事项帮办代办服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根据办件性质,依法对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等特别程序的,应尽快协调相关人员落实,并跟踪结果反馈,加快审批进程。

第四章  事项办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

(一)办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简易程序即时办理。

(二)承诺件办结时限由各进驻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时限应比法定时限压减50%以上,其基本程序:    

1.申请人按办理事项进行“一号制”取号;

2.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3.部门窗口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即时进行受理,并打印《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4.及时组织审核或现场勘验。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窗口应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制 

(一)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事项审批由一个核心部门牵头协调,各责任部门同步审批办理; 

(二)并联审批的相关责任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牵头部门进行同步审批,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承诺时限办结。

 

第五章  事项结果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即办件后,经审核无误,应予以当场办结,并出具结果。

第十八条  承诺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后,第一时间告知并送达办理结果。对审批不能通过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原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效能、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行政监督。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社会监督员对政务服务质效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制度,切实保障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