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22〕4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现将《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
服务事项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事项分类
第二条 对进驻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
(一)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为即办件。
(二)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过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查等程序才能办结的事项为承诺件。
第三章 事项受理
第三条 政务中心实行窗口式办公。申请人申办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 开展预约服务。
(一)预约服务事项包括所有进驻政务中心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预约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按相关制度及时回复预约申请人,商定预约事项;
(三)不得无故拒绝预约服务,因条件不具备或无必要提供预约服务的,应向预约人做好解释。
第五条 申请人办理事项时,应向窗口提交办理事项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依申请类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在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嘉峪关子站公示;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的,应制作通俗易懂的示范文本在窗口公示。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清点、查证、核实材料并对下列内容进行初审:
(一)申请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申请办理的内容和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签章,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是否与原件相符。
第八条 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人应对服务对象主动表明身份,礼貌接待,耐心细致接受问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搪塞、拒绝;
(二)首问责任人接受服务对象问询时,属于本部门办理范围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料齐全完整,形式、内容符合要求,应予受理,打印《受理通知书》。属其它窗口办理范围的,应当做好引导服务。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
(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请材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对手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需补正内容;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指导申请人现场更正。
第十条 全面推行容缺受理。
(一)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先予受理和办理;
(二)对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办理时限、超期处理办法等内容,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或企业,待材料补齐后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等。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需要提供的法律法规规定证明及证明条件,由申请人自愿进行书面承诺,同时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应予以受理和办理。
第十二条 全面落实延时服务。
(一)延时服务由窗口主动提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窗口不得无故拒绝延时服务,因条件不具备或确无必要提供延时服务时,应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帮办代办服务。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建立帮办代办机制,开展事项帮办代办服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根据办件性质,依法对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等特别程序的,应尽快协调相关人员落实,并跟踪结果反馈,加快审批进程。
第四章 事项办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
(一)即办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简易程序即时办理。
(二)承诺件办结时限由各进驻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时限应比法定时限压减50%以上,其基本程序:
1.申请人按办理事项进行“一号制”取号;
2.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3.部门窗口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即时进行受理,并打印《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4.及时组织审核或现场勘验。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窗口应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制。
(一)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事项审批由一个核心部门牵头协调,各责任部门同步审批办理;
(二)并联审批的相关责任部门必须积极配合牵头部门进行同步审批,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承诺时限办结。
第五章 事项结果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即办件后,经审核无误,应予以当场办结,并出具结果。
第十八条 承诺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后,第一时间告知并送达办理结果。对审批不能通过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具体原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服务效能、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行政监督。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社会监督员对政务服务质效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制度,切实保障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