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2〕31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67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2号令)、《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项目核准机关根据《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1年本)》(甘政发〔2021〕58号)规定的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核准。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家及省政府《核准目录》确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由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必须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该项目的代码。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章 项目核准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应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同时,需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应书面告知。
第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项目核准机关应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项目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十三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项目核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后,并依法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抄送同级行业管理、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若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及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等其他重大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2年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延期只能延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准机关有权撤销核准文件:
(一)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准文件的;
(二)经核准的项目变更后属于备案管理的;
(三)经核准的项目变更后不属于原核准机关权限的;
(四)经核准的项目变更后需要重新核准的;
(五)其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填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及时提醒和告知项目单位及时进行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类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时间、建设进度、完成投资、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开工后,项目单位应按月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我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核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时间、建设进度、完成投资、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五)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对经济社会发展或其他法人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法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依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的,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
(四)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节能、应急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印发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22〕3-SZ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