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府合同联合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2〕27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政府合同联合审查工作
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政府合同联合审查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政府合同联合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的有效利用,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招商引资、特许经营及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的审查。
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属于本规则审查的范围。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合同联合审查工作机制,未经审查不得对外签订。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本规则的具体实施、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承担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及其他审查意见汇总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本规则相关规定,承担合同审查主体责任。
合同承办单位为合同起草单位或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单位。
第六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国资、税务、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等单位要立足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合同审查工作,对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合同内容要严格审查把关,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完成合同起草工作或收到合同相对方草拟文本,应在提请市政府签订合同的3日前,通过协同传送或当面递交等方式将以下材料报送市司法局组织联合审查: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三)本单位的法律审查意见。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有权要求补正;承办单位不按要求补正的,市司法局可以不出具审查意见。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市司法局收到合同审查的申请后,可根据合同签订时限要求及复杂程度等,采取召集会议或发出书面协助审查函等方式,通知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审查主体、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方面专家参与合同联合审查。
各单位应选派精干专业力量参加联合审查会议或认真反馈协助审查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负责。
第九条 市司法局、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事项是否超越权限;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三)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表述是否准确;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其他审查主体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涉及本部门的专业性、技术性规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本部门需要履行的义务能否按合同要求完成;
(三)对本部门需要实现权利的规定是否稳妥、可操作;
(四)其他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协助审核意见书》的格式文本由市司法局制定,各审核主体根据格式文本要求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市司法局组织联合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在2日内汇总各审核主体审查意见,出具综合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合同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草拟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签订。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又变更、解除协议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司法局。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纪要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合同起草、审查、订立、争议解决、备案与归档等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规定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