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9 15: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办发〔202296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7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健全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嘉峪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事发单位、所在街道、郊区办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街道、郊区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街道、郊区办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外事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总工会、嘉峪关银保监分局、中铁兰州局集团嘉峪关段、嘉峪关供电公司、嘉峪关军分区、武警嘉峪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市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街道、郊区办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街道、郊区办和政府有关部门、救援队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嘉峪关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嘉峪关军分区、武警嘉峪关支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主要职责:做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侦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等工作。

3)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卫生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等。

4)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武警嘉峪关支队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主要职责:做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市文旅局、市政府办(外事办)、市工信局、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总工会、嘉峪关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融媒体中心、中铁兰州局集团嘉峪关段、嘉峪关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协调指导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8)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环境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9)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嘉峪关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

主要职责:参与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事故调查与评估。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 运行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调查评估,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防控措施,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 应急值守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通过电话、短信、传真、远程监管平台等方式及时报送与接收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3.3 预警

3.3.1 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2 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本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乡(镇)应急所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级应急部门发布。 

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信息提请由省应急厅发布。

2)预警信息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的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事故发生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2)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4)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3.4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3.5 预警解除

确认事故险情或危害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

3.4 应急响应

3.4.1 事故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初报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2)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4.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街道、郊区办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封锁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助维持现场秩序,为后续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4.3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设立市级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指挥部,待省政府设立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后,由省政府统一指挥负责应对;发生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事故发生单位及所在街道、郊区办等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由市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

3.4.4 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级、级、级、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等应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市级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级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级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市级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未到达之前,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到达后,经市级总指挥向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请示汇报后移交指挥权,并交接现场情况。

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况请求省相关部门和有关市政府给予支援;

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技术专家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必要时请求驻嘉解放军和武警嘉峪关支队给予支援;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市级级应急响应。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级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市级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需要启动市级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级应急响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响应启动后,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市级级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市级级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发生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应急救援请求,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市级级应急响应,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3.4.5 信息发布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事故信息;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6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时,应急响应终止。终止市级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市级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3.5 后期处置

3.5.1 善后处置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等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对于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3.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5.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评估。

3.5.4 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组织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水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力量保障

嘉峪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市消防救援支队、驻嘉解放军、民兵预备役和武警嘉峪关支队,酒钢集团公司应急救援中心、嘉峪关蓝天救援队、嘉峪关磐石公益救援协会等救援力量。

4.2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4.3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储备或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事故发生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应急救援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切实提高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4.6 应急通信保障

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融媒体中心及各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4.7 技术力量保障

事故发生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等要建立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基层组织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5.2 预案演练

市级及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组织跨区域、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5.4 宣传和培训

各生产经营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街道、郊区办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给予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管理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6 责任与奖惩

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市级有关部门、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  

7.1 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嘉峪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版)废止。

 

附件:1.嘉峪关市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2.嘉峪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附件1

 

附件2

嘉峪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序号

队伍名称

队伍地点

主要救援方向

联系电话

1

酒钢集团公司应急救援中心

嘉峪关市

自然灾害、消防、道路、矿山、危化及其它突发事件

消防救援:0937-6711119

气体防护:0937-6714545

2

嘉峪关市消防救援支队

嘉峪关市

自然灾害、消防、道路、矿山、危化及其它突发事件

119

3

嘉峪关蓝天救援队

嘉峪关市

以紧急救援为主、山野救援、城市救援、道路救援、水域救援、自然灾害救援、突发事件救援、意外事故救援

15393250800

4

嘉峪关磐石公益救援协会

嘉峪关市

灾难性事故的救援保障

15393255677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