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2〕106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嘉峪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甘肃省“十四五”水土保持规划》《甘肃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相关单位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含组织领导、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监测及信息化、其他5个方面,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方案进行。
结合《甘肃省“十四五”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规模、任务,各单位完成全市年度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目标。
第六条 市水务局每年按照省水利厅印发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方案,制定我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方案,明确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相关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审查汇总后,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于次年12月底前完成自评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形成报告上报省水利厅。
第八条 参与考核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坚持水土保持补偿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省水利厅和全市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嘉峪关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指标
序号 | 项目 | 考核指标 | 考核分值 | 考核内容 |
1 | 组织领导 (20分) | 水土保持工作统一领导 | 20 | 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相关规划,落实地方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保障措施。 |
2 | 综合治理 (40分) | 水土保持率变化 | 5 | 水土保持率较基准值变化情况,集中反应水土流失防治成效。 |
水土流失治理任务 | 35 | 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完成新增水土流失面积情况(相关部门生态建设项目,如:水土保持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项目、矿山整治项目、造林绿化项目、植被恢复项目、封育监控项目、沙化土地整治项目、退化林修复项目等)。 | ||
3 | 预防监督 (25分)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补偿费征收使用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情况(补偿费使用包括:水土保持宣传、培训、法律咨询、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装备、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等)。 |
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 15 | 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包括遥感监管、监督执法等。 | ||
4 | 监测及信息化 (15分) | 水土保持监测及信息化 | 15 | 配合水利部、省水利厅完成我市水土保持动态监测;完成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情况。 |
5 | 其他 (10分) | 加分项 | 5 | 创新水土保持机制、增加水土保持投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以奖代补等取得显著成效的。 |
减分项 | 5 | 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危害事件、生态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出现事故等情况。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