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22〕17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
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委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和相关部门是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责任主体,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立足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现实困难、解除其后顾之忧,建立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社会政策相衔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第三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在“普惠”基础上实行“特惠”的原则。各项惠民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或项目,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对待,农村二女节育户按照3个子女对待;按户落实资金或项目,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
第四条 本市居民在申请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和补助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范围。
奖励优待体系
第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
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30日。
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15日的育儿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15日的陪护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条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16周岁以内可到一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夫妻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存活子女未满16周岁,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七条 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在达到退休年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金由其住所地社区服务中心或镇人民政府申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统一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其法定继承人代申请领取。
第八条 对2010年10月1日之后农村新增独生子女领证户由卫生健康委为其办理1000元的养老储蓄金。
第九条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且自愿申请放弃再生育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新增农村二女节育户,自节育次月起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诚信计生奖励金,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
医疗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以下简称:农村“两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个人出资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实行农村居民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免费制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免费治疗范围,费用从技术服务经费中列支。
生产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两户”及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纳入低保。纳入低保的农村“两户”及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每户按保障标准的30%上浮发放计生低保上浮金,所需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十五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两户”家庭,由市财政按照本市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截止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在按月领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100元/人·年的补贴。
第十六条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第十七条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可享受以下扶助政策:
(一)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按规定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
(二)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女方年满49周岁的,按规定给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的,按规定纳入特别扶助制度。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的,按规定给予住院护理补助。
第十八条 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父母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父母或者其子女意外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给予1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计划生育户和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参加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市财政给予15元/户·年的补贴。
第二十条 实施征地补偿相关政策时,对农村“两户”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个人的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户均30%的份额。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危旧房改造中将符合“六类重点对象”认定要求的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同时市级补助标准提高30%;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中优先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
第二十二条 独生子女领证户或农村二女节育户高龄津贴标准提高30%。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优先保障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二女节育户的年老父母,特别是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年老父母入住。
农村“两户”子女成才工程
第二十四条 农村“两户”子女在报考本市高中、中专和省内高校时给予照顾,具体按照当年招生政策落实。
第二十五条 农村“两户”子女考取重点本科的给予4000元奖励,考取本科的给予3000元奖励,考取独立院校本科的给予2000元奖励,考取专科(含高职)的给予1000元奖励,考取中专的给予500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农村“两户”子女。
第二十七条 将农村“两户”子女中的“两后生”(高中和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学生)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免收报名费,培训费减免20%。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在开展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试点工作时,应做好独生子女健康成长引导工作。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释义: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规定获得扶助的夫妻。
(二)六类重点对象:民政部门认定提供的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提供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国家或省上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执行国家或省上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原《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嘉政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印发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22〕5-SZ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