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3〕86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市级储备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粮食应急状态的原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粮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加强利息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八条 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和承储库点是市级储备粮的承储责任主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仓储保管、安全生产、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市粮食和储备局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或合同等方式进一步靠实承储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和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粮食和储备局等相关部门对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和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等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每年粮食按总量20—3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等计划执行期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由市属承储企业承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嘉峪关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库区周边无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二)库区有效仓容和罐容达到市级储备粮仓储的最低规模,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满足市级储备粮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管理制度,配备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储粮等设施设备;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政策及业务规定;
(三)必须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
(四)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
(五)加强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粮食储备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实现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混存、串换市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
(五)以市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质量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监测制度,入库粮食应当是当年或上年收获,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三等及以上,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及时清仓出库不宜存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粮食和储备局。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后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补贴拨付采用利息和费用分离的办法,保管费用和实际发生利息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按季度预拨市粮食和储备局核算专户,市粮食和储备局分解下拨到承储企业包干使用。市级储备粮保管费按每公斤0.2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库存成本,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库存成本。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检查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对市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
JYG〔2024〕1-SZ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