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3〕88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有关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联合下达;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工作和轮换验收工作;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补贴的审核清算。
市粮食和储备局对所属企业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工作进行行政监管。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等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轮换价差盈利的收缴,并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根据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承储企业书面申请,依照信贷政策和要求发放和收回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资金监管。
第七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市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三)建立市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年度均衡轮换,每年粮食按总量20—3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市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 限为参考,确保市级储备粮常储常新。
(一)原则上小麦(含青稞)5年(以生产年限计算,下同)、稻谷3年、玉米3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二)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应当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应当立即进行轮换。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嘉峪关市分行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轮换。
(一)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储存的,调整存粮的仓库必须符合市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并及时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二)承储企业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点必须报经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
第十一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需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保障市场粮源充足,运行平稳。可适时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采购轮入粮食,或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销售轮出粮食,轮空期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粮品质,加大优质粮食轮入比例,减少轮换价差亏损。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三种方式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承储企业要根据市场特点、竞买方的购买意愿和实力,合理、灵活设置仓单,提高成交率;要规范轮换流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入采取省内直接收购的,订单收购以订单价格为收购价,直接收购以企业挂牌价格为收购价进行记账。订单价格和企业挂牌价格要有参考依据、形成过程等印证资料。
市级储备粮轮入采取省外采购的,可以由市粮食和储备局统一组织进行,也可以由承储企业自行进行。
第十五条 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10%,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市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自主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特殊情况需增加自主销售量时,应当报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
第十六条 承担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承储企业轮出市级储备粮,经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后,可以自主销售用于本企业加工使用,其结算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品种同等级的市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或者比照同期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执行。自主销售的市级储备粮数量和价格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于每年年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逐级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等部门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粮食和储备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市级储备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
(三)市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市级储备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轮换的市级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其相应的补贴费用,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
(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
JYG〔2024〕3-SZ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