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3〕87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成品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调用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成品粮(以下简称“储备成品粮”),是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和罐装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成品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储备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粳米),储备食用植物油为菜籽油、亚麻油、豆油等适合消费市场的品种。
第五条 储备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各负其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储备成品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拟定储备成品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总量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粮、储备罐装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总量计划,根据消费市场情况确定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分品种数量,落实到承储企业,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实施行政监管。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成品粮费用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第九条 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负责储备成品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储备成品粮,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加强日常监管,配合做好储备成品粮的动用工作。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承担储备成品粮的筹措、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储备成品粮承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承储合同期内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制度,由市粮食和储备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十三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嘉峪关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
(二)属于我市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市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三)具有仓储保管能力,自有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承储的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总量的2倍,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终止承储合同,取消承储资格,退出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储备成品粮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储备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成品粮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市粮食和储备局。对不再具备储备成品粮承储条件的企业,市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及时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退出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三章 承储管理
第十六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粮总量计划,按照优储适需、降本节费原则,确定分品种储备成品粮计划;按照布局合理、利于调控、便于监管的原则,从备选名录库中选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成品粮计划,签订承储合同,落实承储任务。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按照市粮食和储备局下达的储备计划和签订的承储合同,落实储备成品粮任务,并及时报告储备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储备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标准粉及以上;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设置质量检验记录簿,详细记录储备成品粮入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必要时可留存样品。
第二十条 储备成品粮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标签各项内容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储备成品粮包装规格为:小麦粉、大米每袋(盒、件)25公斤、食用植物油每桶20升以内,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一)储备成品粮仓垛、货位应当悬挂“嘉峪关市市级储备成品粮(油)”专牌。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
(二)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报“市级储备成品粮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省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储备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具体轮换次数、轮换时间、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成品粮质量及市场情况等确定。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补贴拨付采用利息和费用分离的办法,保管费用和利息由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按季度预拨市粮食和储备局核算专户,市粮食和储备局分解下拨到承储企业包干使用。成品粮保管费用按照70%折合率折合为原粮后,按每公斤0.20元包干使用,市级食用油保管费用按每公斤0.70元包干使用。成品粮轮换产生的费用及价差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储备成品粮贷款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办理贷款业务。
第四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动用储备成品粮时,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八条 储备成品粮动用结束后,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二十九条 局部地区面临或出现粮油脱销断供紧急情况但未触发动用机制时,在不产生价差损失和动用费用,且能及时补库的前提下,市粮食和储备局可以采取轮换调拨方式调用储备成品粮保障市场供应,避免触发动用机制,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动用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嘉峪关市分行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储备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应当建立储备成品粮监督检查机制,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储备成品粮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
JYG〔2024〕2-SZ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