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4 15: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2311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23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全面调查嘉峪关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对于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的新进展,以及创新驱动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强力推进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深入推进“四强”行动、做实做细“五量”文章、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嘉峪关新篇章,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普查的对象是在嘉峪关市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2023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等;202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5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

三、科学高效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特别是与第四次经济普查相比,第五次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调查内容增多工作难度加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嘉峪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协同形成合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涉及工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信局配合和协调;涉及教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配合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住建局配合和协调;涉及贸易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配合和协调;涉及文化和旅游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文旅局配合和协调;涉及司法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司法局配合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等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民宗委配合和协调;涉及体育行业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体育局配合和协调;涉及邮政和快递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邮政管理局配合和协调。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普查工作开展,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压实各级责任。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镇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区域内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充分利用楼宇物业和社区管理模式,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市普查办按照国家对普查工作的总体要求,适时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持续加强培训和管理工作,组建一支思想好、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全力保障普查经费

市财政部门要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政府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以保证普查工作经费需求。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做好经费预算,本着厉行节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把依法普查贯穿始终。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进行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曝光。

(二)坚持数据质量放在首位。牢固树立数据质量生命线意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

(三)坚持手段创新促进质效提升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强化信息化手段,推进部门行政记录和电子证照信息在普查中的广泛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坚持以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3331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