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发〔2023〕15号-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23〕15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住房转让
缴纳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住房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划拨国有土地上住房转让
缴纳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住房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房改组发〔2004〕4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划拨国有土地上住房包括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及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划拨国有土地上住房。
第三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住房转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
(一)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转移的;
(二)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
(四)本规定实施前,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已转让,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
因婚内夫妻之间赠与的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转让时再行收取。
第四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住房首次转让,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不高于成交额的1%)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由市税务机关代为收缴,并及时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住房转让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再次交易时,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7日印发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23〕1-SZ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