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3〕26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信用承诺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
改革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提高政府审批服务效能,推进嘉峪关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甘政办发〔2022〕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仅适用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且符合《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承诺制审批白名单》以内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和审批事项。
二、工作目标
企业投资备案类新开工项目全面推行“一张图”审批,“白名单”内审批事项信用承诺制办理率达到60%以上;企业投资备案类新开工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力争缩短至40天,最多不得超过90天(按规定需要开展咨询评估、征求意见、会议研究或上报国家和省级审批的项目,相关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所有企业投资备案类新开工项目纳入“一张图”审批,逐步向审批类项目推广。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定标准。对于《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审批“白名单”》(附件2)之内的事项,全面实行承诺制,名单内事项涵盖从项目备案到竣工验收过程中的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前期手续,由涉及信用承诺事项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承诺标准和内容,并依照《甘肃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事项信用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附件1)适时调整。
(二)企业作承诺。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和审批事项,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承诺,向社会公示后,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甘肃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甘肃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开辟信用承诺制专区,公示信用承诺、履约践诺、评估结果、信用备案证等相关信息。
(三)过程强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推进过程的监管,督促企业履约践诺,明确监管重要节点和相应监管要求,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一网通办”平台同步共享,实行动态监管。
(四)信用有奖惩。按照“谁同意承诺、谁负责监管、谁负责验收”的原则,有关部门根据《甘肃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办法》《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办法》(附件3)等信用管理办法,对照信用承诺和标准依法依规对项目组织验收并兑现奖惩,通过验收的项目方可投入使用,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要督促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四、审批服务类型
(一)信用承诺制“白名单”审批。“白名单”内事项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信用承诺制办理。对于实行信用承诺制审批的事项,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二)“标准地”。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权属清晰、完成区域评估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在用地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一网通办”平台等向社会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三)区域评估评审。按照《嘉峪关市投资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实施方案》(附件4),在工业园区范围内,提前完成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不再进行评估评审。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在与相关行业管理和行政事项审批主管部门充分对接的基础上,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工作。
(四)模拟审批。按照《嘉峪关市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方案》(附件5),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的所有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报建审批事项中,对于符合条件并自愿提出申请、做出承诺的项目,在项目未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前就开始进入审核程序并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待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再由各部门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换为正式审批。
(五)容缺受理。按照《嘉峪关市投资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实施方案》(附件6),除即办件和上报件外,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的所有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报建审批事项中,对具备基本条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先予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在材料补齐后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六)代办服务。按照《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实施方案》(附件7),设立代办服务机构,接受项目单位委托,无偿协助项目单位办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申报及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各类服务。
(七)用地清单制。在出让土地前,由市自然资源局普查土地现状,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评估关键指标要素。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据土地普查现状和评估评价指标,分别提出技术设计要点,由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形成清单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土地受让单位根据清单即可开展工程方案设计。
五、信用承诺规程
(一)项目申报。甘肃省政务服务网设置的“一网通办”平台入口,是全市投资建设项目申报唯一入口。项目单位按规定填报项目信息后,获取项目代码。项目单位所填报信息“一次填报、全网漫游”,任何平台不得要求二次填报。
(二)秒批秒办。企业申报备案类项目并作出信用承诺后,系统自动识别,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自动赋码、自动批复,企业可立即下载打印信用备案证。项目备案后系统通知审批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可以撤回备案,并告知存在的具体问题。
(三)前期辅导。企业备案类项目复核确认后,“一网通办”平台自动将项目信息,转给项目开工前所有前期手续审批部门,并短信通知相关办理人员,系统开始计时。相关办理人员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含“掌上办”),反馈是否需要办理该审批手续。
1.对于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反馈办理要件、办理时限、前置手续等信息;
2.对于符合信用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反馈承诺制办理类型、相关要求、前置手续、信用承诺要求及模板等;
3.“一网通办”平台整合各单位辅导情况,自动生成项目审批办理“一张图”并预估项目落地需要时间。项目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含“掌上办”)查看“一张图”,并通过“一张图”指引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工程建设类项目完成备案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开展后续工作。
(四)信用承诺。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和审批事项,提供承诺制办理选项。企业选择承诺制办理后,按照前期辅导提供的办理类型及相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承诺,向社会公示后,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受理。企业通过“一张图”可直接接入当前可办理前期手续审批平台,根据辅导要求完整报送办理要件。对于要件不全或存在问题的项目,审批人员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齐。审批人员接件并受理后开始计时。对于符合区域评估、容缺受理、模拟审批、代办服务、用地清单制等信用承诺制审批情形的,及时指导企业按规定办理。
(六)审批办理。前期手续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对于按规定需要开展咨询评估、征求部门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开展专家评议等的项目,可暂停计时并抓紧按要求同步开展相关工作,相关时间不计入项目审批时间。对于企业提出按照前期辅导的承诺制类型办理的事项,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相关审批部门实时将审批信息反馈至“一张图”,项目单位可按图开展下一步审批手续。
(七)按标施建。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在承诺范围内,依法依规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对确需审批机关出具相关审批文件的,企业可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指南的要求补充相应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审核后办理相关文件,企业原有承诺的法律效力不变。
(八)竣工验收。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企业及时于“一网通办”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平台即时启动二次辅导,相关验收事项及信用承诺制管理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含“掌上办”)反馈是否需要验收该审批手续,相关结果反馈于“一张图”。对于需要验收的,一次性告知验收相关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照承诺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集中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方能投入使用,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要督促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项目验收结束后,统筹项目审批、实施过程中信用承诺制开展情况,兑现信用奖惩。
六、“一网通办”平台管理
“一网通办”平台是指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所涉及的各级各类审批手续办理平台、监督管理平台以及政务大厅等线下管理服务机构。各审批部门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构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机制,推动优惠政策“不来即享”、审批事项“一网通办”、监督管理“一网统管”,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实施。
“一网通办”平台管理机制、事中事后监管、评分机制等管理参照《甘肃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执行和落实,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按职责统筹负责“一网通办”平台管理,协调平台建设应用,制定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以及审批服务各事项督促落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项目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投资项目立项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作为阶段管理部门;用地规划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局作为阶段管理部门;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市住建局作为阶段管理部门。阶段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解决该阶段存在的各类问题。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明确工作责任、工作流程和完成时限,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图,切实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工作,全力抓好政策落实。
(二)开展指导培训。各部门要深入挖掘信用承诺制改革中涌现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通过先进典型观摩、视频解读等多种形式开展专项培训,为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帮助企业快速适应信用承诺制改革,加速项目尽快落地。
(三)强化协同监管。按照《甘肃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各阶段审批管理部门坚持依法合规、服务优先、减少流程、提高效能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部门协调配合。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审批模式的政策措施,增强企业投资意愿,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监督相关工作的开展,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事项信用承诺
制审批负面清单
2.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承诺制审批白名单
3.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办法
4.嘉峪关市投资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实施方案
5.嘉峪关市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方案
6.嘉峪关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容缺受理实施方案
7.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实施方案
附件1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事项信用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类型 | |||
一 | 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投资项目清单 | ||||
1 | 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 ||||
2 | 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 ||||
3 | 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 ||||
4 | 现行《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项目 | ||||
5 | “两高”项目,高耗水、高排放、产能过剩或者需要产能置换行业的项目,汽车整车投资项目,需要国家进行窗口指导的项目 | ||||
6 | 二类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投资的楼堂馆所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 ||||
7 | 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选址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 ||||
二 | 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 | ||||
1 | 住建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
2 | 住建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3 | 住建部门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长度100米以内的供水、供气、供暖工程;工程技术简单和施工方案简便的供水、供气、供暖工程,承诺施工过程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项目可实行信用承诺审批) | 行政许可 | |
4 | 林草部门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承诺破除城市绿地恢复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供水、供气、供暖工程项目可实行信用承诺审批) | 行政许可 | |
5 | 住建部门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
6 | 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
7 | 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行政许可 | |
8 | 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无 | 行政确认 | |
9 | 住建部门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10 | 水利部门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行政许可 | |
11 | 水利部门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
12 | 水利部门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
13 | 水利部门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
14 | 水利部门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15 | 水利部门 | 取水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
16 | 水利部门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17 | 水利部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填挖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行政许可 | |
18 | 自然资源部门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无 | 行政许可 | |
19 | 发展改革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省级审批核准项目的节能审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国务院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
20 | 文物部门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
21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非核与辐射类) | 环境影响报告表 (除《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甘环环评发〔2021〕11号)文件规定的农业、林业中“经济林基地项目”、畜牧业、渔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中“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061;褐煤开采洗选 062;其他煤炭采"选 069”、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中“铁矿采选 081;锰矿、铬矿采选082;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08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中“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91 ;贵金属矿采选092;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093”、非金属矿采选业中“化学矿开采 102;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109”、食品制造业中“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2*;方便食品制造 143*;罐头食品制造145*”、酒、饮料制造业中“酒的制造 151*”、烟草制品业“卷烟制造 162”、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中“皮革鞣制加工191;皮革制品制造192;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3、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194*、制鞋业 19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中“生物质燃料加工 25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肥料制造 262”、医药制造业中“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 27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生物质能发电 4417、陆上风力发电 4415;太阳能发电 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 其他电力生产 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卫生中“医院 84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 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 8434;采供血机构服务 843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842”、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动物医院”、水利中“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引水工程、防洪除涝工程、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 行政许可 | |
22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非核与辐射类)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行政许可 | |
23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核与辐射类)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行政许可 | |
24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核与辐射类)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行政许可 | |
25 | 生态环境部门 | 排污许可证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26 | 生态环境部门 | 辐射安全许可审批 | 辐射安全许可申领 | 行政许可 | |
27 | 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放射源转让申请 | 行政许可 | |
28 | 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申请 | 行政许可 | |
29 | 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申请 | 行政许可 | |
30 | 生态环境部门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31 | 生态环境部门 | 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 | 无 | 行政确认 | |
32 | 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 无 | 备案 | |
33 | 生态环境部门 | 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 无 | 备案 | |
34 | 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使用备案 |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使用移出地备案 | 备案 | |
35 | 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使用备案 |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使用移入地备案 | 备案 | |
36 | 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使用备案 |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使用移出地备案注销 | 备案 | |
37 | 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使用备案 |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使用移入地备案注销 | 备案 | |
38 | 林草部门 |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 | 无 | 行政许可 | |
39 | 林草部门 |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临时占用草原超过15公顷) | 无 | 行政许可 | |
40 | 林草部门 | 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使用草原超过10公顷) | 无 | 行政许可 | |
41 | 林草部门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无 | 行政许可 | |
42 | 林草部门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43 | 人防部门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
44 | 人防部门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
45 | 人防部门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46 | 应急部门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47 | 应急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48 | 应急部门 | 核准后再行办理的安全生产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49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钢铁 | 行政许可 | |
50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水泥 | 行政许可 | |
51 | 市场监管部门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石化化工(危险化学品) | 行政许可 | |
52 | 地震部门 |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无 | 行政许可 | |
53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行政许可 | |
54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行政许可 | |
55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
56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57 | 交通运输部门 |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58 | 交通运输部门 |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59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60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61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审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62 | 交通运输部门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63 | 交通运输部门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64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
三 | 不适用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清单 | ||||
1 | 自然资源部门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2 | 文物部门 | 文物影响 | 无 | 行政许可 | |
3 | 林草部门 |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 | 无 | 行政许可 | |
4 | 林草部门 |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临时占用草原超过15公顷) | 无 | 行政许可 | |
5 | 林草部门 | 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使用草原超过10公顷) | 无 | 行政许可 | |
6 | 林草部门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无 | 行政许可 | |
7 | 林草部门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
8 | 发展改革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省级审批核准项目的节能审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国务院审批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附件2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承诺制审批白名单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类型 | 备注 | ||
一 | 适用信用承诺制的投资项目清单 | ||||
1 | 《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 ||||
2 | 《甘肃省企业投资信用承诺制改革项目管理负面清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审批事项 | ||||
二 | 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 |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项目备案 | |||
2 | 市住建局 | 基础设施配套审批 | 工业供水报装(宗地以内)、热力报装(宗地以内) | 公共 服务 | |
3 | 市住建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分前置条件) | 施工图审查实行桩基础先审告知承诺制 | 行政 许可 | |
4 | 市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 | 公共 服务 | ||
5 | 市林草局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 许可 |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类型 | 备注 | ||
6 | 市林草局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行政 许可 | ||
7 | 市人防办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工业项目实施承诺制,民用建筑按要求办理审批,落实人防要求 | 行政 许可 | |
三 | 适用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清单 | ||||
1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已实施区域评估,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不再对区域内项目单 独评估登记,若涉及矿产则协调达成补偿协议 | 行政 许可 | |
2 | 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已实施区域评估,单个项目不再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行政 许可 | |
3 | 市水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已实施区域评估,供地后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 行政 许可 | |
4 | 市水务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已实施区域评估,供地后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 行政 许可 | |
5 | 市水务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已实施区域评估,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不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 行政 许可 | |
四 | “标准地”承诺事项清单 | ||||
1 | 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审批 | 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供地后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 | 行政 许可 | |
五 | “标准地”企业免除事项清单 | ||||
1 | 市住建局 | 基础设施配套审批 | 供水报装(宗地以外)、热力报装(宗地以外) | 公共 服务 | |
2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供地前编制区域文物调查勘探报告,明确是否涉及文物,若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依照法律法规开展考古发掘,确保净地出让。不能净地出让的,按要求办理审批,落实文物保护要求 | 行政 许可 | |
3 |
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已完成经开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向企业共享,备案制项目免审,核准审批制项目按要求办理审批 | 行政 许可 | |
4 |
市委政法委 |
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 已完成经开区社会稳定性风险区域评估,成果向企业共享,核准审批制项目按要求办理审批 | 行政 许可 |
附件3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投资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甘肃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各类企业作为项目主体,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专项债券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和社会信用工作管理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是本行政区域投资项目信用管理部门。市住建局是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类项目信用管理部门。
市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依托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开展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具体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提供服务管理。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归集、提供的信用信息,供“一网通办”平台具体评价使用。“一网通办”平台动态产生的信用信息实时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属于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信用承诺及其履约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指作为投资建设项目主体的企业。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归集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属于行业信用评价,由投资建设项目信用管理部门根据自身掌握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作出信用评价,其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时共享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按照“企业作承诺、政府强监管”原则,对纳入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使用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中国(甘肃嘉峪关)”门户网站和相关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通过相关平台系统做出信用承诺并公示后,各相关平台及时将企业履约践诺情况反馈至在线平台和甘肃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条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使用等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三章 信用备案证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备案证,是指将企业作为投资建设项目主体,在开展前期工作、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各阶段的履约践诺情况,量化划分为优(A)、良(B)、中(C)、差(D)四个等次,具体通过项目备案证底色体现,并在备案证右上角以字母注明。
第十一条 信用备案证适用于信用承诺制审批、区域评估、容缺受理、模拟审批、“标准地”、用地清单制等各项改革措施,是企业在投资建设领域享受信用承诺制改革优惠的凭证,也是各相关监管部门对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首次申请备案项目时,在线平台自动将其信用情况体现到备案证。已于在线平台完成项目备案的企业,在线平台将其信用情况补充体现到备案证。
第十三条 “一网通办”平台将项目代码、项目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成一个二维码,扫码后自动展示项目信用备案证等信息,便于企业自主查询和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等。企业将信用承诺和二维码一并进行公示,在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主动张贴二维码,便于公众和监管部门查询。
第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所承诺事项,推进项目建设。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认为履约践诺难度较大的,要及时报告相关审批部门,相关部门要帮助指导企业按承诺施建。各部门要按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于企业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承诺要求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于难以完成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承诺事项的,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并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章 评分制度
第十五条 按照《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将投资建设领域企业信用情况统一划分为优(A)、良(B)、中(C)、差(D)四个等次,细分为A、A-、B、B-、C+、C、C-、D、D-九个等级。优等次信用包括A级、A-级;良等次信用主体包括B级、B-级;中等次信用主体包括C+级、C级、C-级;差等次失信主体为D、D-级。详见下表:
等次 | 等级 | 分值区间 | 备案证底色 |
优 | A | 90<X≤100 | 绿色 |
A- | 80<X≤90 | ||
良 | B | 75<X≤80 | 蓝色 |
B- | 70<X≤75 | ||
中 | C+ | 65<X≤70 | 黄色 |
C | 60<X≤65 | ||
C- | 55<X≤60 | ||
差 | D | 40<X≤55 | 红色 |
D- | 0<X≤40 |
第十六条 首次申请备案项目的企业,其信用备案证以最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确定的分值、等次、等级为准。已于在线平台完成项目备案的企业,其作为项目主体建设的所有项目,信用备案证以2022年度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确定的分值、等次、等级为准。
第十七条 在一个项目从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完整周期内,企业完成全部承诺事项,加2分。对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类项目,需经审计部门同意或参考审计报告结论再予加分。
第十八条 企业存在《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23号)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其中,对于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完成投资、竣工等基本信息的,单个项目最多扣1分。具体行为如下: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核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相关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完成投资、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存在《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7〕123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具体行为如下:
(一)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
(五)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
企业未完成所承诺事项的,一次扣1分。其中,对于未完成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节能减排、民生保障等承诺事项的,一次扣2分。
企业被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列为差等D、D-级的,直接认定为D、D-级。
第十九条 投资建设项目信用分值管理是“一张图”审批的重要内容,由“一网通办”平台统一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备案单位统筹负责项目信用加减分操作。
按照“谁同意承诺、谁负责监管、谁负责验收”的原则,对于企业作出信用承诺的事项,相关事项管理单位按规定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企业按标施建,并于项目验收阶段逐项做好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验收,并将信用加减分建议及时反馈项目备案单位。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备案单位及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完成项目信用加减分操作。信用加减分操作必须有明确依据,并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全面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定期对投资建设项目主体的信用承诺进行复核。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等次(A级、A-级,信用备案证为绿底色)的企业,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时,可加大代办服务、模拟审批、容缺受理等支持力度,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标准地”、用地清单制等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财政性资金、专项债券、贴息贷款和项目安排中,可作为前置条件或者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便利;
(五)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减少检查频次,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六)《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良等次(B级、B-级,信用备案证为蓝底色)的企业,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时,可倾斜给予代办服务、模拟审批、容缺受理等支持力度,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三)《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中等次(C+、C、C-,信用备案证为黄底色)的企业,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审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时,作为重点审查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取消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专项债券、贴息贷款和项目安排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
(三)在日常监管中,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检查;
(四)《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差(D、D-,信用备案证为红底色)的企业,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不适用于信用承诺制改革各项措施;
(二)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
(三)在日常监管中,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进行约谈,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四)《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办法》的情形,失信项目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均可按要求向事项管理单位申请信用修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和归集机构要及时更新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信息,限时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请。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恢复因此而扣减的分值,切实保障项目主体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嘉峪关市投资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甘政办发〔2022〕104号)精神,按照《甘肃省投资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嘉峪关工业园区范围内,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不再进行评估评审。通过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把关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实施区域和事项
(一)实施区域。实施区域化评估评审的范围为:嘉峪关工业园区。
(二)区域评估评审事项。对于《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事项信用承诺制审批负面清单》中,不适用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清单以外的审批事项。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实施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的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分事项细化评估评审内容和具体要求,在充分征求相关行业管理和行政事项审批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评审机构进行评估评审,编制区域评估评审报告,明确适用范围、事项、条件和效力。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区域评估评审报告开展技术审查,修改完善后报相关部门审查审批。符合“标准地”要求的地块,可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二)公开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区域评估评审报告获批后,将相关成果及时录入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区域评估模块,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将作为共享信息,在甘肃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全网公用。区域评估评审结果的动态维护和更新工作,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按相关程序进行。
(三)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嘉峪关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共享,对入驻该区域且符合区域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工程项目不再单独组织评估评审;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需进行单独评估评审的项目,由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在开展“一张图”审批时,对于申请在已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区域内建设的项目,相关主体单位在开展前期辅导时,要及时告知项目单位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及下一步审批工作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投资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是推进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总,统筹协调,确保工业园区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尽快取得实效。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主动配合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共同完成所承担的区域评估任务。充分使用好评估评审结果,对符合规定的不得无理由拒绝使用。开展区域评估所需经费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国家、省上法律法规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纳入财政预算。
(三)强化工作指导。加强区域评估调查研究,适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评估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5
嘉峪关市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甘政办发〔2022〕104号)和《甘肃省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加快推进我市投资建设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对进入模拟审批的项目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通过提前介入、提前服务、预先审核的模拟审批方式加快项目审批进程,全力打造一流投资环境。所有企业投资备案类新开工项目纳入“一张图”审批,逐步向审批类、核准类投资项目推广。
二、模拟审批范围
模拟审批,是指投资建设项目在尚未完全具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为使项目早日开工,在未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前就开始进入审核程序,由项目申请单位按现行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要求准备报批材料,各审批职能部门按现行审批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待土地出让(划拨)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再由各部门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换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审批模式。
模拟审批范围为在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受理的所有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及报建审批事项。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请。模拟审批以申请单位自愿为前提,由申请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因模拟审批产生的设计、能评、环评、水评、安评、图审等各类技术文本的费用及不能转入正式审批的风险由申请单位承担。
(二)高效运行。对进入模拟审批的项目要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行职能的前提下,实行后置部门提前介入、提前咨询、提前辅导、预先审核。
(三)内部运作。模拟审批只在线下操作,只作为项目审批内部运作的创新方式,模拟审批过程中出具的模拟审批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未办理正式审批文件前,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四)及时转换。取得土地手续后,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在有关规定时间内,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
(五)有效期限。经审批办理模拟许可的证件或模拟审批文件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
四、模拟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占用耕地不超过50%,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的建设项目,未办理用地手续的;
(二)模拟审批的项目特定主体应明确,并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已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已通过模拟审批的项目,在文件转换阶段,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报批:
1.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的;
2.项目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建筑规模发生变更的;
3.项目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的;
4.项目规划方案调整的、项目主体发生变化的、总投资发生重大变更的、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
5.项目在正式审批前,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发生变更,对项目造成影响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
五、模拟审批流程
包括申请受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三个阶段。
(一)申请受理阶段。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业主单位申报项目必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真实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进行预审并赋码,确保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中使用该唯一代码。项目业主单位向综合窗口提出模拟审批申请(附件5-1),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审批要求和相关条件。项目业主按照现行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要求,提交项目报批资料并作出相关承诺(附件5-2),综合窗口将相关资料转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窗口审核。审核通过后,综合窗口及时分发给各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二)模拟审批阶段。各审批部门收到综合窗口分发受理材料后,可视同该项目已取得土地手续,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查并开展模拟审批,需要联合审查的由相关部门同步模拟审批,模拟审批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以模拟审批告知单方式做出审批决定(附件5-3),出具注有“模拟”字样的预审批文件,同时标注项目代码,模拟审批文件可以作为其他审批部门模拟审批的依据,也可为中介机构咨询、服务或设计招标提供参考。模拟审批文件由综合窗口统一保管。
(三)文件转换阶段。项目单位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及时提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告知各审批部门进入文件转换阶段。各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依次作出正式批复,将模拟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批复文件,并于全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完善“一张图”审批相关审批进展。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审批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有关资料,领取正式审批文件,办理工程开工或施工许可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应认真分析项目情况,充分考虑自身需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原则上在审批过程中不得修改,避免出现审批事项的重大变更;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及时编制各种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第一时间交由综合窗口受理转交各相关审批部门,并积极主动与各相关审批部门沟通。
(二)模拟审批工作由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务、交通、林草、农业农村、文旅、人防、气象、消防等审批部门按权限负责具体实施。
(三)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负责接受项目单位模拟审批申请,督办协调各部门实施模拟审批、流转和保存模拟审批文件,确保模拟审批高效规范运行;加强组织协调,做好项目统一受理、跟踪服务,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提出的各类问题。
(四)各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对列入模拟审批的项目,根据联审联批相关规定,落实专人、明确责任,按时完成审批任务。
附件:5-1.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申请表
5-2.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承诺书
5-3.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告知单
5-4.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告知流转单
附件5-1
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代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地点 | 总投资 (万元) | ||||||
项目基本概况及进展情况 | |||||||
项目用地 基本情况 | 土地预计取得时间 | ||||||
需模拟审批的事项 | |||||||
申请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法定 代表人 | (签字)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 部门意见 | |||||||
市场监管 部门意见 |
附已取得的批复复印件
附件6-2
投资建设项目容缺受理通知书
申报号:
:
年 月 日,我单位收到你(单位)申请 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你(单位)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基本审批条件具备。对照审批要求,仍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
2.
3.
请将上述材料在 年 月 日前补全,送至综合窗口。因故无法补齐容缺材料,视为放弃申请,作退件处理。
承诺人(申请人)签字:
承诺单位签章: 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嘉峪关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代办服务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甘政办发〔2022〕104号)和《甘肃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一切为项目让路,一切为企业服务”,建立代办服务体系和从企业开办项目审批到竣工验收的全流程全周期代办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帮办代办服务,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加快落地见效,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实行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所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各类投资项目。
代办事项可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进行全部代办或部分代办。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
本方案所称的“代办服务”,是指依托政务服务大厅,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代办服务机构,接受项目单位委托,无偿协助项目单位办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申报及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各类服务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其中:
(一)咨询指导。根据项目单位实际需要,提供政策解答、平台操作、事项申报等各类咨询服务;提供申报材料准备、申报路径选择、承诺制审批服务、推进计划编制等各类指导服务。
(二)协调帮办。根据项目单位实际情况,帮助项目单位协调各部门审批事项办理有序推进。
(三)代办服务。代理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负责全程帮办盯办。各类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备案、报建、验收等审批事项原则上纳入本级代办服务机构的承办范围。对于信用等级为差(D、D-,信用备案证为红底色)或被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列为差等D、D-级的企业,不予提供代办服务。
三、基本要求
(一)自愿委托。凡符合代办范围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企业均可自愿提出申请,委托本地代办服务机构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并签订委托代办服务协议。
(二)无偿代办。代办服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的代办服务申请,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企业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三)灵活定制。代办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申报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环节、分阶段提供部分或全程代办服务。各审批服务窗口实行分工协作、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合力办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四)高效合法。代办服务机构要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协调相关审批部门规划审批路径,积极对接相关投资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代办服务。代办服务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代办不包办”“服务不揽责”。
(五)及时跟进。采取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的方式,安排项目服务专员,主动服务企业、及时跟进项目,为企业提供实惠便利的服务。
四、职责分工
(一)设立代办服务机构。通过设立代办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甘肃省投资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为企业提供帮办代办服务。代办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为企业在本级部门办理审批事项提供协助代办服务。
2.负责对代办人员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3.负责受理企业对代办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
(二)代办员工作职责。代办服务机构由政务大厅管理人员、项目服务专员、各部门政务服务窗口AB岗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项目备案、审批等全流程前期手续办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熟悉业务流程,夯实专业知识基础,提高服务水平。
2.为企业提供涉及项目审批申报的各类业务咨询指导服务。
3.加强与各审批部门的联系沟通,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指导企业熟悉相关办事流程和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协助企业制定项目申报进度计划。
(三)企业主要履行职责。
1.明确对接代办工作的项目服务专员(代办员),向代办服务机构提供准确、真实的投资项目信息。
2.拟定项目申报进度计划,及时准备申报材料,在代办服务机构指导下进行有序申报。
3.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申报材料,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4.对投资建设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办理流程
(一)提前介入。相关部门要与代办机构及时沟通联系,并向代办机构及时推送项目信息,代办机构应主动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提出代办服务的邀请,由项目单位自愿选择是否委托代办,如需代办,签订代办服务委托书,明确代办范围和事项并指定具体代办人员。
(二)委托代办。由企业向代办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明确需要代办的事项,符合代办条件的,双方签订协议后,开展项目代办服务。代办人员根据项目单位委托的具体代办事项,制定审批事项清单,明确代办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和办理时限,确定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缴纳的规费、到现场实名认证和签字的环节并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三)分类代办。
1.协调审批部门推动各类承诺制审批。结合全市承诺制改革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指导企业用好信用承诺制、区域评估、“标准地”、模拟审批、容缺受理等各类承诺制审批,指导其同步准备申报资料,协助办理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服务。
2.协调审批部门推动“一张图”审批。代办人员将受理的申报材料及时转交各审批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审批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核,对需要补齐补正的审批部门应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紧密结合“一张图”审批,线上线下同步提供咨询、辅导等代办服务,协调解决遇到的各类问题,提高投资建设项目的整体审批效率。
3.建立“1+X”工作机制。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线下“1+X”工作机制,随时协调解决特殊情况。“1”为各审批环节牵头部门,“X”为特殊情况涉及部门。对特殊项目,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实行重点服务;审批遇到特殊情况,相关审批部门将需要协调的事项按阶段提交牵头部门研究办理。机制启动后,审批计时暂停。
4.协调申报绿色通道。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和审批时限等实际,协调相关部门合理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首问负责和限时办结制责任,着力解决具体事项审批中的困难和问题。
5.协调提供套餐式审批。对涉及多部门联合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代办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和联审会,协助相关部门提供套餐式审批服务,指导企业按序申报,以节约申报审批办理时间,力促项目早注册、早立项、早开工、早验收、早投产运营。
(四)办结告知。代办人员应及时与项目单位沟通联系,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及时送达相关证照文件。代办服务工作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资料整理归档,并将涉及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时交还项目单位。
(五)服务终止。出现下列情况委托服务需终止:
1.因项目与现行法规相冲突,不具备办结条件或企业主动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可及时终止委托。
2.委托代办事项完成,经企业确认后视同办结。
3.项目单位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申请材料内容不真实;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批材料或代办人员催促后仍未提交。
4.企业信用等级降为差(D、D-级,信用备案证为红底色)或被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列为差等(D、D-级)。
(六)服务评价。代办服务办结后,委托代办的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效率、服务态度和廉洁情况进行评价,作为完善提升代办服务工作的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及时研究解决代办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大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确保代办工作顺畅运行。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将熟悉业务、了解政策的业务骨干充实到代办服务队伍。代办服务机构要加大对代办员的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履职能力。
(三)加强督导督查。严格执行投资建设项目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通过网上评价、电话回访等不同形式听取意见,对代办服务进行评价,并将结果纳入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建立相应的督查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充分发挥项目代办服务作用,切实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落地进度。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