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4 11: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2350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4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分配、交易等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8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承担。

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民政、财政、审计、税务、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屋建设与价格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布局,确保优先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以中、小套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环保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同一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房产服务中心按照保本微利、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本期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附有关住房成本核算资料,由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成本进行监审,出具监审结论,依据成本监审结论提出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方案,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销售价格,建设单位以市政府批准的同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楼层、朝向差价分别按整幢(单元)建筑增减的代数和趋近于零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单位要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由市政府批准的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号和楼层、朝向差价,自觉接受购房者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口,其他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的,需在租住或借住地址所属社区服务中心出具本市居住满三年以上证明,同时出具居住证;

(二)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家庭成员为夫妻双方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或年龄25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第十五条  人均住房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按家庭人口分摊确定。家庭人口含临时迁住外地的人口(不含申请人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第十六条  申请登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嘉峪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五)家庭成员的无业或收入情况证明;

(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放管服作要求,简化申请审核程序。

(一)初审公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受理、初审并进行公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其中:公示期3个工作日)

(二)复审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资料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家庭进行公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其中:公示期3个工作日)。

(三)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核准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并发给《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具体保障标准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户均控制标准是1-2人家庭50平方米;3人家庭6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销售公告。经济适用住房在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市的主要媒体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二)摇号选房。以公开摇号方式分配住房。孤、老、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家庭可优先选房。

(三)销售登记。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持《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在1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且未书面申请延期而过期的,按自动放弃处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按照《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单》批准的时间顺序予以登记售房。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优抚对象、下岗失业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节育户及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上市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实施以来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如:德惠小区、德轩小区、益民小区、利民小区和怡景园等2008年、2011年以后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由市房产服务中心将该经济适用住房原价格扣除自该房屋竣工之日起每年折旧2%的价格回购。

第二十二条  购买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或取得完全产权。

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80%-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房屋交易过程中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卖方应缴税款)]×50%”计算的金额,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交纳房屋收益价款。

取得完全产权,应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80%-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交纳的土地出让金]×50%” 计算的金额,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交纳房屋收益价款。

该细则发布执行后,同年度未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最近一次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价格执行;商品住房均价按本细则执行之日前一年度至上市交易(取得完全产权)时上一年度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住房均价的最小值计算。

房屋收益价款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上交财政,市财政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修和升级改造。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从交清全部房款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购占两套及以上政策性住房的,或以非市场租金租住公有住房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上市交易后会出现新的住房困难的;

(三)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

(四)处于房屋征收公告范围内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六)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理程序:

(一)申请。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嘉峪关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2.《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专用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审核与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所有权人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拟出售房屋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信息在市房产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嘉峪关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房屋交易:申请人持《嘉峪关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到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四)缴纳税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五)交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交纳手续。

(六)交纳房屋收益价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核算并交纳房屋收益价款。

(七)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持房屋收益价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取得办理程序:

(一)申请。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时,应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嘉峪关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批表》;

2.《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专用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人(含共有权人)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审核与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所有权人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拟取得完全产权房屋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房屋信息在市房产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嘉峪关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交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交纳手续。

(四)交纳房屋收益价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核算并交纳房屋收益价款。

(五)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完全产权的确认:申请人交纳土地出让金和房屋收益价款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在《嘉峪关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批表》签署该房屋已取得完全产权字样,并由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由市房产服务中心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市发改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控制,下达年度建设规模及投资计划,对不符合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予审批。对不申报核定销售价格而自定销售价格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规划设计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财政局对政府投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投资、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产服务中心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过程中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嘉政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8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232-SZ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