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3〕56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市委、市政府对全市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持续强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纵深推进“食安雄关”建设,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药安委办根据省食药安委办制定的考核细则,组织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研究制定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通过以下程序进行:
(一)日常考核。市食药安委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协调开展有关工作、指导督促本系统、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市食药安委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市食药安委办确定抽查部门和单位,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年终自查。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等情况进行自评,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食药安委办,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现场考核。每年10月下旬,市食药安委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若干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并分别形成考核报告。各考核组对考核报告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五)综合评议。市食药安委办汇总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日常考核、现场考核结果,会同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药安委。
(六)结果通报。市食药安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委考核办。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根据日常考核、现场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换算得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
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综合得分排名前12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名在12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对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谋划、指导、推动、落实不力,影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或存在其他应当下调等级情形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严重影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或存在其他应当为D级情形的,考核等级为D级。
第九条 市食药安委办根据职责,向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整改事项。各相关单位应当在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药安委办。
第十条 考核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药安委办及时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的,由市食药安委委托市食药安委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67号)同时废止。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要点 |
1 | 食品安全 基础工作 | 100分 |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
2 | 食品安全年度 重点工作 |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 |
3 | 食品安全状况 |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 |
4 | 即时性工作 | ≤15分 | 年度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 (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市食药安全委员会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
5 | 加分项 | ≤5分 | 在落实党政同责 (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
6 | 减分项 |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市食药安委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市食药安委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市食药安委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