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2 19: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18102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3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行为,保证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 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的考核,采取一标一评办法。
    第四条 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公管办、行业监督部门监督下按程序运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并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的中介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1家。

第五条 近三年,同一代理机构多次代理同一招标人项目的,该代理机构不参与此招标人的代理机构抽取。

第六条 招标人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3个工作日内须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携带招标代理合同才可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各项业务。

第七条 代理机构考核实行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31日起至次年31日(不含当日)。最多记至12分,期满清零。
    第八条 依据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及性质,记分分值分别为12分、6分、3分、1分。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二)超越资格承揽业务的;
   (三)代理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的;
   (四)与交易各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编制的招标文件(或出让文件)中存在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或以其他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经投标人举报或者其他渠道获得并调查此类情况属实的);
   (六)未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备案,对标准化招标文件
擅自更改并发布,影响公平竞争的;
   (七)不依法依规发布公示(公告)的;
   (八) 不依法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审)的;

() 在拍卖(挂牌)会现场出现重大失误的;
   (十)在为评标(评审)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
见,直接或间接干预评审专家评标(评审)的;
   (十一)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篡改评标(评审)资料的;
   (十二)未按规定程序宣布评标(评审)结果的;
   (十三)不配合项目业主(采购人)处理质疑的,不配合监
管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调查处理的,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
执行,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同一项目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发布的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有关招标
文件中的疑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或拒绝答复的;
   (四)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未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或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后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推迟开标的;
   (五)因自身工作原因引起争议或异议,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所代理项目因自身工作不力引起投诉、举报,造成不
良影响的;
    ()未按中心规定预约抽取专家服务的,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业主代表来中心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导致不能按中心要求满足评标(评审)专家条件的或造成开评标活动延误或推迟的;    

(八)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不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和招标人
报告的。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招标公告(出让公告或变更公告)、招标文件(出让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粗糙、差错较多需退回重编的;
    (二)未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金额制作招标文件或拆分预算金额的;
    (三)组织交易活动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影响交易活动进程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组织交易活动时服务态度恶劣,与交易当事人发生争
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抽取专家时未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及专家信息的;
    (六)在组织评标(评审)过程中,限制评标(评审)专家
审调材料,或催促评标(评审)专家结束评标(评审)的;
    (七)评标(评审)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八)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中标公示或中标通知书的(中标公示期满后需5日内协同招标人办理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于公示期满后无理由不按时办理中标通知书的需写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法人印章及单位公章);
    (九)不服从市公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十)评标结束后,需当天及时清理投标文件副本,无故拖延不清理影响后续评标工作的;

(十一)未及时将投标人的质疑及答复情况向监管部门报送的;

(十二)不按要求参加市公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招标代理执业人员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佩带工作证的;
    (二)未按中心规定组织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或操作失误导致专家类别抽取错误的;
    (三)同一项目交易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不足2人的。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3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示戒勉。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6分的,暂停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3个月;一次记6分的,暂停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6个月。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暂停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12个月;一次记12分的,禁止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加任何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于下一年度3月底之前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规则


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规则

 

一、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选用库。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代表本公司的乒乓球号码。

三、招标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申请。

四、抽取候选招标代理单位以摇号的方式进行,从备选单位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1家。

五、交易中心当场电话通知候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按限时要求到达交易中心抽取现场。如电话无法接通或不能按时到达的,视为自愿放弃。

六、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向候选代理机构介绍项目概况,候选代理机构对该项目的代理方案进行陈述,提供招标人要求的相关材料。

七、中介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直接下浮40%

八、候选招标代理机构累计3次主动放弃、不按时到达抽取现场或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清出《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备选库》。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