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
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运营,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融资难题。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聚焦主业
1.聚焦支小支农。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2.突出重点对象。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好、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
(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降低融资成本
1.强化降费让利。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综合融资成本。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 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2.规范收费行为。相关部门要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嘉峪关银保监分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加强银担合作
1.健全合作机制。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银担双方应秉承平等互惠原则,探索建立“共同尽调、联合评审、信息共享”的合作模式。甘肃金控嘉峪关融资担保公司要落实省上“总对总”合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银担合作条件,夯实银担合作基础,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持续加强与在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完善合作模式,优化合作条件,进一步降低担保业务成本。
2.落实银担责任。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在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强化正向激励
1.完善资金补充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市财政局要依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对其进行资金补充。鼓励参与银担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和放大倍数等情况,适时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注资、捐资。鼓励各类主体对政府性融资担保进行捐赠。
2.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依据支持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的扩大、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成效等情况,积极向省财政申请资金给予奖补激励,市财政给予一定配套奖励,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菅能力。
3.落实扶持政策。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4.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需要,由政府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
(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五)提升担保能力
1.加强协同配合。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的联系,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申请技术支持,促进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提升发展能力;要主动强化与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对标,提高业务对接效率,做实资本、做强机构、做精业务、严控风险,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提升服务水平。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总结经验、加强宣传,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做精风险管理,不断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持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要持续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探索逐步减少、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审核手续,完善操作流程,提供续保便利,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门槛。
3.防止风险转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4.营造良好环境。各相关部门要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要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
(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明办、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六)优化监管考核
1.实施差异化监管。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嘉峪关银保监分局要强化政策引导,督促和鼓励在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主动落实银担风险分担制度。对在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支小支农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加大支小支农信贷供给。加强对支小支农业务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的跟踪监测,对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或降幅较大的机构给予考核加分,鼓励进一步降费让利。对支小支农贷款不良率高于银行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调动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将支小支农贷款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内容,对贷款政策落实好的金融机构,在各类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中给予支持。
2.强化内部考核激励。在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覆盖面、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支小支农业务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
3.完善绩效考核。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具体服务情况,适当提高代偿和损失容忍度,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享受政策支持、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的基本依据,进一步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嘉峪关银保监分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方案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加大推荐力度,抓好组织实施,共同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
(二)强化服务保障。市政府国资委要根据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考核机制,健全考核体系。市政府金融办要强化业务监管,做好支小支农业务统计监测工作,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科技局、文旅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体责任,摸清分管行业企业底数,认真负责地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有融资需要的优质企业。市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税收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税前扣除以及风险补偿等政策。公检法等部门要依法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债权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担保代偿贷款行为。
(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科技局、文旅局、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