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河湖及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河湖及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河湖及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河湖及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水域岸线管理,加快构建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与保护体系。结合我市河湖水域及农田水利工程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建立权属清晰、监管有效的河湖管理制度。通过划定河湖及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人水和谐。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坚持河湖管理范围保护优先,实现在保护中有序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协调城市发展、产业开发、生态保护等方面对河湖管理范围的利用需求,促进合理利用、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做好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空间规划等工作的相互衔接。
统筹兼顾、科学布局。遵循河湖演变的自然规律,根据水域岸线自然条件,充分考虑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供水安全等方面要求,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业的开发利用需求,科学布局河湖岸线生态空间、生活空间、生产空间。
依法依规、从严管控。针对岸线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整体保护、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岸线得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依法管理。
远近结合、持续发展。既考虑近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节约集约利用岸线,又充分兼顾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做好岸线的保护,为远期发展预留空间,划定一定范围的保留区,做到远近结合、持续发展。
三、工作任务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6条河流(讨赖河、断山口河、文殊沙河、钟家沙河、田家沙河和白沙河)、1座天然湖泊(嘉峪关草湖湿地)、15座水库(人工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整合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数据,绘制嘉峪关市河湖“一张图”。
(一)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河流、湖泊,按有堤防、无堤防准确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有堤防河湖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公告划定成果。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通过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按照划定的河湖管理边界线设立界桩,在河湖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
(三)成果管理及应用。在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基础上,整理汇编界桩控制测量、界桩分布图、成果表等资料。绘制河湖划界范围图,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利一张图”上逐一标注河湖管理范围坐标,建立河湖管理数据库。同时,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充分应用到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河湖监管执法及“清四乱”专项行动等工作中,为加强河湖管理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水务、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实现河湖管理范围数据与国土“一张图”数据共享。
四、划界依据和标准
(一)划界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6)《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7)《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
(8)《甘肃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3)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4)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
(5)《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甘水水管发〔2019〕11号)
(6)《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甘水农水发〔2018〕290号)
(7)《水利部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
(8)《甘肃省省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技术方案》
3.技术标准规范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3)《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4)《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446-2019
(二)划界标准
1.河道
管理范围划定按有堤防、无堤防划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有治理规划时管理范围为两岸规划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林地等)、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治理规划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河道堤防工程护堤地按堤防等级进行确定,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20m,保护范围300-200m;2、3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20-10m,保护范围200-100m;4、5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10-5m,保护范围100-30m。
2.水库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计起:上游(中型100~150m、小型50~100m);下游(中型150~ 200m、小型50~150m);左右岸(中型100~250m、小型50~250m)。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中型200~300m、小型50~200m);下游(中型200~300m、小型50~200m);左右岸(中型100~200m、小型50~100m)。
3.农田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渠道、输水管道、农业灌溉机电井等。
(1)渠道
管理范围:流量在2立方米以内的挖方渠道管理范围按照渠道两边边沿线向外1-3米划分;填方渠道和半挖半填渠道管理范围按照设计的外坝坡脚线向外1-3米。流量在2-5立方米以内的挖方渠道管理范围按照渠道两边边沿线向外3-4米划分;填方渠道和半挖半填渠道管理范围按照设计的外坝坡脚线向外3-4米。
保护范围:流量在2立方米以内的挖方渠道保护范围按照渠道两边边沿线向外1-3米划分;填方渠道和半挖半填渠道保护范围按照设计的外坝坡脚线向外1-3米。流量在2-5立方米以内的挖方渠道保护范围按照渠道两边边沿线向外3-5米划分;填方渠道和半挖半填渠道保护范围按照设计的外坝坡脚线向外3-5米。
(2)输水管道
管理范围:输水管道管理范围以设计的管轴线向外各2米。
保护范围:输水管道保护范围以设计的管轴线向外各3米。
(3)农灌机电井
管理范围:以农灌机电井为中心,周围10米为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以农灌机电井为中心,周围30米为保护范围。
在具体划界时,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可适当调整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五、任务分工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河湖及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确定相关技术要求。鉴于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性强,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洪水调查、水文分析、基础测绘、勘察定界和数据处理等技术工作。联合流域机构、自然资源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照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行验收,包括现场核查、成果自查、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评估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开展河湖及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权属登记和不动产证发放等工作,负责划界确权成果的审定验收及信息化备案,并将成果运用于土地管理工作中。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经费,确保划界工作顺利开展,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市林草局:负责提供嘉峪关草湖管理保护范围界线成果数据。
甘肃省讨赖河流域水资源局:负责配合开展讨赖河嘉峪关段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对划定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对划定成果进行验收审定备案。
市交通局:负责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中涉及道路、桥梁等涉河交通工程的配合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镇政府、河湖管理单位等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相应的支持配合和舆论宣传工作。
灌区管理单位: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农田灌溉水利设施普查、测量工作,各镇配合完成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外业和调查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参与单位要充分认识河湖划界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作为牵头单位和实施主体,要抽调熟悉政策、组织协调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组建专门的工作组开展工作,确保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按期完成。
(二)利用既有成果。一是利用好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二是利用好流域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等专项规划和有关研究成果;三是利用好涉河湖水利工程设计资料;四是加强与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工作协同,数据、图斑等成果关联,避免出现权属交叉重叠。
(三)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河湖管理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普及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解读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有关政策,提高群众对划定工作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参与,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