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9〕71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利用市财政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市财政配套、补助等)。
本细则所称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上级补助等用于实施信息化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主要指以下几类: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自动控制等相关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
(四)信息化规划、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后续扩展服务等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购买服务、运维等。按照项目投资额分为微型项目、小型项目、中型项目和大型项目。
(一)微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小于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小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100万元(含)小于200万元的项目;
(三)中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200万元(含)小于500万元的项目;
(四)大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大于500(含)万元的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须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需求主导,业务协同;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经济适用、务求实效;统一标准,确保安全”的原则, 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障政府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工信部门是市政府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建立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库,组织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立项、审核、中期评估、验收等工作(其中政务服务类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由市工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共同评审和验收)。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资金支持重点,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政府采购部门、市发改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文件合规性进行审查,对招标采购交易的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业主单位为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资金合理使用等。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小型(含)以上项目须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写明项目各部分资金预算及筹措渠道、软硬件建设内容、实施效果、建设时间、信息储存及开放共享方式等内容。杜绝由项目承建商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小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市工信部门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中型项目和大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须附资质证明,由市工信部门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全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库。评审结果及专家组评审意见书由市工信部门送达项目业主单位。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业主单位申请项目立项,须向市工信部门一次性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函、项目备案登记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设计方案、市财政部门资金统筹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微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项目设计方案,由市工信部门组织信息化专家审核,审核通过且提供的其他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 小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递交通过评审且依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项目设计方案,其他资料提供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 中型项目和大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递交通过评审且依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资料提供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
第十八条 涉密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在经市保密部门审核通过后,市工信部门依据市保密部门的审查意见对项目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 市工信部门在收到完整且符合要求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立项工作。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对财政投资达到年度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财政投资软件、硬件采购达到年度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开展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招标须进行以下工作:
(一)向市政府采购部门提交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
(二)向市发改部门备案(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表);
(三)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或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四)报送招标文件至市工信部门、市发改部门审核;
(五)按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部门对《采购项目申报表》进行审核;监督开标前抽取评标专家及专家评标过程(按信息化专家抽取办法执行、谁建库谁监督抽取管理原则)。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备案;对招标文件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采购内容及采购方式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招标采购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工信部门对招标文件中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及信息共享要求,项目中标单位是否向项目业主单位无偿提供项目系统(平台)源代码、软件安装程序、软件安装维护手册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函告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受理项目业主单位招投标全流程。包括:接受采购人委托编写招标文件;组织抽取评标专家;辅助现场开标、专家评标、现场宣布评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嘉峪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通知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须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方案中要对项目各项建设内容进行详细论述,并通过项目业主单位交由市工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由市工信部门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关于同意进行***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实施的通知》。项目中标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内容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新建非涉密业务系统原则上利用市级大数据中心进行建设,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新建非涉密业务系统须无偿向市级大数据中心提供数据接口。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信息化产品和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与项目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项目中标单位无偿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项目系统(平台)源代码、软件安装程序及软件安装维护手册”的内容。
第三十条 小型项目和中型项目鼓励实行信息系统监理制,大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先于承建单位介入项目,没有确定监理单位的大型项目不得开始施工。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证书,同一项目的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须相互独立。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与咨询设计、承建、监理、评测等相关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确保项目严格按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建设, 使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中期评估及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由市工信部门组织信息化专家进行中期评估和验收。
第三十四条 中型项目和大型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未经过中期评估的不予验收。中期评估必须提供《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述(起止时间,建设内容、经费等)、本阶段建设内容和存在问题、对本阶段进度的评价、下阶段工作的计划等。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在项目稳定试运行3个月后、6个月内,向市工信部门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六条 项目应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系统(信息安全、性能)相关评测。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业主单位提交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建设方案及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承建单位提交项目施工方案、第三方测评报告(信息安全、性能)、用户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售后服务协议、项目系统(平台)源代码、软件安装程序、软件安装维护手册等相关材料。
(四)大型项目需提交项目监理总结报告。
第三十八条 验收标准原则如下:
(一)检查建设规范。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内容和其他指标是否按照立项文件、招标文件、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
(二)检查施工情况。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三)检查规定标准执行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建设标准。
(四)检查信息共享情况。主要检查项目信息资源是否纳入市级大数据中心交换共享平台。
(五)检查档案资料。主要检查项目立项、经费、合同、招投标文件、实施方案、监理报告(大型项目)、测评报告、项目系统(平台)源代码、软件安装程序、软件安装维护手册、培训记录、售后服务协议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六)检查功能。对应用系统的功能完整性、正确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给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结论。
(一)验收通过标准。指完成合同规定及方案设计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完成合同和建设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验收文档齐全;(2)经费使用合理;(3)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4)系统运行安全、稳定;(5)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验收不通过,不得交付使用。(1)合同和建设方案约定的功能未完成,验收文档不齐全;(2)技术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3)施工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求;(4)项目运行不稳定或稳定试运行不足3个月;(5)变更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超过10%;(6)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四十条 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资金余款暂缓支付,并不得交付使用。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后的运营维护应当遵循节约、方便、本地化的原则。
第八章 专家抽取
第四十二条 微型项目验收,由市工信部门从嘉峪关市信息化专家库抽取3至5名专家进行。
第四十三条 小型项目评审、验收,由市工信部门从嘉峪关市信息化专家库抽取3至5名专家进行,原则上为同一批专家。
第四十四条 中型项目和大型项目评审、中期评估和验收,由市工信部门从嘉峪关市信息化专家库抽取5至9名专家进行,原则上为同一批专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提及的涉密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程序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嘉峪关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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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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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19〕3-SZ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