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2 19: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20104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2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运高效,根据《甘肃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110)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市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承储企业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或上年收获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市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嘉峪关市分行联合下达;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工作和轮换验收工作;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补贴的审核清算。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工作进行行政监管。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嘉峪关市分行根据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承储企业书面申请,依照信贷政策和要求发放和收回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资金监管。

第七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三)建立市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粮食、发改、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年度均衡轮换,每年粮食按总量20—3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市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

(一)原则上小麦5年(以入库时间计算)为一个轮换周期。

(二)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应当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应当立即进行轮换。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嘉峪关市分行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轮换。

(一)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储存的,调整存粮的仓库必须符合市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并及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承储企业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点必须报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因宏观调控需要,轮换计划下达前,市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采购轮入粮食,或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销售轮出粮食,保障市场粮源充足。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选择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三种方式进行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流程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入采取省内直接收购的,订单收购以订单价格为收购价,直接收购以企业挂牌价格为收购价。订单价格和企业挂牌价格要有参考依据、形成过程等印证资料。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入采取省外采购的,可以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也可以由承储企业自行进行。

第十五条 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10%,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市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自主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特殊情况需增加自主销售量时,应当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承担应急成品粮储备的承储企业轮出市级储备粮,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自主销售用于本企业加工使用,其结算价格不得低于同期同品种同等级的市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或者比照同期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执行。自主销售的市级储备粮数量和价格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逐级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轮入粮食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市级储备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

(三)市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市级储备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轮换的市级储备粮质量和数量经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其相应的补贴费用,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

(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6个月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2日印发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2010-SZB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