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办发〔2023〕59号
嘉峪关市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与保护,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及设施长久完好,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生产功能区,目前主要包括我市划定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核通过的11460.36亩玉米生产功能区。
第三条 市政府组织和协调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加强政策扶持,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落实建设与保护责任。
(一)制定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衔接资金、融合资金等项目资金应当优先安排在符合立项条件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
(二)制定政策措施,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倒茬情况除外)。对粮食种植积极性高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应当在资金上优先予以支持。
(三)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审核以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日常监管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必需的农业设施用地审核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耕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水利建设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建、粮食、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全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反映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
第七条 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每个粮食生产功能区要明确管护责任人,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措施、管护经费,加强对路、渠、泵站、防护林、电网等管护。基础设施破损、缺失的要及时修复。积极探索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 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属永久基本农田。
(二)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连片面积不低于200亩。
(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耕地质量较好,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
(四)具有粮食种植传统,近3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
第九条 列入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者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的,不得改变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土地用途。
第十条 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
(一)农田设施完善。农田网格化,田面平整;区内排、灌分系,具有较高的防洪与排涝能力;田间道路成网,布局合理,适应大中型农机下田作业要求;农电等设施满足农业生产安全用电需求;农田林网成带,具有较强的生态功能和防风能力。
(二)耕地质量良好。耕作层深厚,土壤有机质含量较高,酸碱度适宜,土壤养分平衡,农田总体地力较好,无重金属、化学物质等污染。
(三)生产技术先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内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病虫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基本普及。
(四)服务体系健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规模经营面积比例50%以上,粮食生产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组织健全,积极推行统一机械作业、植保、烘干等服务。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局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档案,对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及时“上图入库”,实行电子化、动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 粮食生产功能区应当树立标志牌。标志牌标明粮食生产功能区类型、编号、面积、管护单位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改变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志牌。
第十三条 粮食生产功能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粮食生产功能区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充分发挥粮食安全保障作用。
第十四条 鼓励农业生产者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绿肥、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提高耕地质量水平。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部门未履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保护任务的,对其乡村振兴、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和粮食生产先进评选实行“一票否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印发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JYG〔2023〕3-SZ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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