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5 00:00 浏览次数: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全力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3]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和帮助其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救助机制,完善救助网络,落实部门责任,改进救助方式,提高救助能力,确保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市区街头无流浪乞讨人员工作目标,构筑起“及时发现、有效救助、妥善安置”的新型快捷的救助管理模式;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地区协作、社会参与、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的救助工作新机制;形成以市特殊人群专项组为指导,以市救助管理站为骨干,以社区、镇村救助点为依托,覆盖全市、发展平衡、及时高效的救助管理工作服务网络。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在救助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发挥社区、镇村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动员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提供救助信息、物资援助和智力支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落实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就业扶持等政策,强化政府、家庭、社会共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二)属地管理、分区负责。市救助站全面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巡查、救助、安置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团体、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负责告知、引导、劝导、护送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站受助工作,形成“谁管辖谁负责”的服务网络,强化区域管理,消除救助管理盲区,形成全时空、广覆盖、无缝隙、网格化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三)积极救助、分类施救。在提供救助服务过程中,应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切实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对精神病和危重病等特殊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护送到定点医院,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对极端天气情况下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劝导护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对本人拒绝救助的,实施关爱性救助,发给必要的食物、衣被等生活用品;对其他救助对象,坚持自愿原则,积极施救。

(四)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加强对流浪乞讨现象的预防和治理。加大民政、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强化家庭、学校、社区、镇村的管理责任,有效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生活救助、就业扶持等各项政策,从源头上遏制流浪乞讨现象。

四、部门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17部委《关于印发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制定有关救助措施和管理制度,承担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推动救助管理工作开展,通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指导市救助管理站与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面巡查和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和救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和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违法犯罪活动;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护送和返乡工作,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心理疏导、行为矫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二)市发改委。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改善救助站服务设施保障工作

 (三)市教育局。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的流浪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纳入本部门工作范畴,指导有关学校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搞好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教育矫治工作,安排我市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或特殊教育帮助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做好教师、心理咨询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工作;落实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政策措施,杜绝因贫辍学失学现象。

 (四)市公安局。在市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并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安全防范、户籍查询、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处置影响治安秩序的各类问题,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和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的流浪乞讨人员;按规定为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利用数字化监控系统,为民政、卫生等部门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接到群众报警电话或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告知、引导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对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直接送到定点医院救治。

(五)市司法局。加强对救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为市救助管理站和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市财政局。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情况适时安排经费,保障救助工作的必要开支和救助站的正常运转,并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

 (七)市人社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且有就业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公益性岗位进行重点帮扶。认真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确保务工人员不因被拖欠工资而产生新的流浪乞讨。

 (八)市建设局。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行为的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和制止;利用城市管理信息监控平台,为救助站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执行公务时,配合民政、公安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在车站、繁华地段、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设立救助引导牌。

 (九)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市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返乡购买客运车票,依据救助管理站有效证件,为流浪乞讨人员进站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卫生局。为流浪乞讨人员救治设立定点医院,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疾病防控、卫生防疫、救治康复等工作;指导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残疾病人的救治工作;定点医院接到群众拨打救治流浪乞讨人员的急救电话后,及时安排医护人员出诊救治,同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做好费用结算和移交工作。

十一团市委。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希望工程”总体规划;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等活动,深入倡导和推进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家庭寄养和结对帮扶活动。

 十二市妇联。帮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积极为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心理、社工等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十三市残联。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服务工作。

 十四三区。以社区、镇村为单位设立救助点,建立以治安联防员、环卫工人、社区工作人员、灾害信息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为成员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队伍,及时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将辖区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定期做好辖区内的智障老人、精神病人、留守儿童、单亲和监护缺失家庭的调查摸底走访工作,建立困境儿童台账和监护随访制度;防止因生活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不当或社会不良因素影响而外出流浪;组织社区、镇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队伍,做好辖区内极端天气的街面巡查救助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救助。

十五其他相关部门。宣传、综治、法院、检察院、环卫、扶贫、政府法制办和妇儿工委等单位结合自身职能,主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就业生产能力。

主要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民政部门应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定期对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到位,责任落实的单位上报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评先表彰,对工作不力、任务不实、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区域,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追究本部门领导的责任。

 完善救助网络坚持依法救助与人性化管理同步推进。市救助管理站会同各有关部门以社区、镇村救助点为依托,以市场、车站、繁华地段、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残疾人和老人为重点救助对象,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及时规劝、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不愿到站受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必要的饮食、御寒衣被等物品实行人性化救助,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安全。对需要医院治疗的,提供先救治、后救助的亲情化服务。市救助管理站建立24小时值班接待制度,与各部门开展全方位救助工作。

 动员社会参与。各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主动救助、保护性救助、人性化救助等理念和做法;广泛宣传救助法规政策、救助途径,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社会知晓度,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氛围。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研究制定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救助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进行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以及开展心理疏导、教育矫治、行为干预、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等救助服务提供各种便利,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为救助管理站提供资金、物品、设施设备和智力支持。

   强化源头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大对我市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救助和安置,对因贫困导致流浪的人员及其家庭,要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纳入低保、五保和孤儿保障范围,落实入学、医疗、就业、扶贫开发等优惠政策,并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提前预防干预,防止重复流浪乞讨。各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拓宽安置渠道。对查找到原籍、亲属或监护人的,市救助管理站要及时安排护送返乡并妥善安置;对救助期内查无住址和监护人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协调送我市社会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对患精神病的,应及时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妥善安置。属于本市籍以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户口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者护送至户口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由当地政府部门予以安置。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