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消防支队和市建设局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我市在建和未验收的建筑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整治。对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二、市消防支队和市建设局今后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严把建筑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关口,杜绝建筑物遗留此类先天性火灾隐患。
三、今后所有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应将所采用的外保温材料取样报市消防支队和市建设局备案,并由市消防支队抽取样品报送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采用。
四、市消防支队和市建设局要监督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四方主体责任,在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督促相关各方自觉遵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不得擅自降低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民用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必须达到A级标准。
五、市消防支队和市建设局要加强对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及时组织举办由各设计单位、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监理公司等单位参加的外墙保温材料及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培训班,切实提高各类人员的消防法律意识。
附件:
1.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
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2.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消防 保温材料 监督管理 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