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和嘉峪关市2015年度秸秆禁烧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和《嘉峪关市2015年度秸秆禁烧工作计划》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全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杜绝焚烧秸秆现象,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坚持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全面防控与重点督查相结合,行政推动与资金扶持相结合,全面提高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和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98号)和发改委、农业部、环保部《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以及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6年度)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46号)要求,充分发挥三区三镇、各有关部门职能,突出重点、严格措施,狠抓秸秆禁烧,大力扶持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根本上解决露天焚烧秸秆问题,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时段
实行全年禁烧秸秆,重点禁烧时段是夏收、夏种与秋收、秋种时节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段。
(二)禁烧区域
实行全市域秸秆禁烧。在做好全面禁烧工作的基础上,重点保障以下区域:
1.嘉峪关机场周边15公里范围内。主要包括长城区新城镇和雄关区峪泉镇。
2.连霍高速公路、兰新铁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G312国道、S215省道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重点包括镜铁区文殊镇和雄关区峪泉镇。
3.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加油站、粮库、通讯和电力设施等重点区域。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每年的4月上旬为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发动时间。市政府将统一部署,建立工作网络,细化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形成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三区、三镇和工业园区要召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部署会,层层签订秸秆禁烧责任书,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网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开展广泛宣传,营造禁烧声势。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结合各自的职能,认真部署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全面禁烧。每年的5月中旬至11月中旬为秸秆禁烧期。市环保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在禁烧期间成立现场巡查组,定期对全市秸秆禁烧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查处秸秆焚烧违法行为,按时向市政府汇报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三区、三镇和工业园区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力量,对辖区内重点区域、薄弱环节加强巡查、督查,及时组织秸秆离田收储。
第三阶段:总结考核。每年的7月底和12月底为总结考核时间。三区、三镇和工业园区要总结分片包干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情况,明确下一步工作打算。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市政府对我市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
三区要及时对全年的秸秆禁烧工作进行部署,与三镇签订秸杆禁烧责任书,明确镇政府、行政村、村民小组的职责,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田块禁烧责任包干到人。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巡查、处罚和考核,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做好统计和信息通报工作。
市农林局负责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指导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市发改委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经费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对严重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消防支队负责秸秆禁烧期间的消防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露天焚烧枯叶和垃圾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环卫局负责清理露天焚烧枯叶和垃圾等易燃垃圾物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干线两侧秸秆禁烧工作的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秸秆禁烧期间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烟霾天气预警信息。
(二)加强禁烧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各相关单位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区要采取多种形式,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宣传到农户,引导农民增强环保意识,自觉禁烧秸秆。
(三)加强巡查检查,完善通报制度
秸秆禁烧期间,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秸秆禁烧联合督查组,加大对全市重点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督查力度。三区要成立相应禁烧巡查组,对辖区内的秸秆焚烧现象进行巡查。对于焚烧秸秆的行为,执法部门按照“谁烧罚谁、烧谁罚谁”的原则依法查处,对故意焚烧或焚烧引发事故的当事人,公安部门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通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定期上报工作进度。
(四)加强综合利用,构建收集体系
农林部门要切实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开展还田技术培训,大力推进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进行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建立并完善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初步建立以秸秆为原料生产固体成型燃料、饲料、肥料和以秸秆为基料生产食用菌的企业、合作社;玉米免耕直播技术推广、秸秆成型燃料炉具推广、秸秆沼气技术推广、秸秆气化工程技术研发和试点推广等,逐步建立起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体系。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建成“划片收贮、集中转运、规模利用”的秸秆收贮利用体系。三区、工业园区、发改、工信、农林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吸引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落户我市,通过各种渠道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六、附则
(一)按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方案中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关于对“秸秆禁烧”工作中有关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
1.公民个人焚烧田间、路边、地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下罚款。
2.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1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3.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2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4.对在加油站、液化气站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附近焚烧秸秆,危害加油站、液化气站等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5.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6.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7.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集体或国家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8.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以失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0.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公安机关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依法处理。
11.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对焚烧秸秆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3.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4.各派出所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受理、调查后,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履行告知、审批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70条规定,处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嘉峪关市2015年度秸秆禁烧工作计划
为全面推进全市秸秆禁烧工作,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杜绝焚烧秸秆现象,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6年度)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46号),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在秸秆禁烧期间加强部门联合、形成合力,统一执法,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按照标本兼治,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严格措施,落实责任,确保辖区内不发生秸秆焚烧现象,杜绝因秸秆焚烧引起大气污染事故。
通过秸秆禁烧行动,有效宣传秸秆燃烧的危害和秸秆综合利用知识,促使广大农户提高环保意识和科技意识,妥善堆放和有效利用秸秆,真正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推进农村生态建设。
具体目标为保持国家卫星遥感监测记录和公开曝光的燃烧点位零记录。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时段
实行全年禁烧秸秆,重点禁烧时段是夏收、夏种与秋收、秋种时节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段。
(二)禁烧区域
实行全市域秸秆禁烧。在做好全面禁烧工作的基础上,重点保障以下区域:
1.嘉峪关机场周边15公里范围内。主要包括长城区新城镇和雄关区峪泉镇。
2.连霍高速公路、兰新铁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G312国道、S215省道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重点包括镜铁区文殊镇和雄关区峪泉镇。
3.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加油站、粮库、通讯和电力设施等重点区域。
三、时间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5年5月1日-20日)
各相关部门一是要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和步骤;二是开展清查摸底工作,明确监管重点区域;三是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向广大农户宣传国家的环保法律和秸秆焚烧的危害性,张贴宣传标语。
三区要与三镇签订秸杆禁烧责任书,明确镇政府、行政村、村民小组的职责,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田块禁烧责任包干到人。
(二)全面禁烧阶段(5月20日至11月20日)
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嘉峪关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要求,细化职责,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联动,确保禁烧工作有序开展。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30日前)
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年度秸秆禁烧工作,肯定成效,分析不足,明确下一步措施(7月和11月分别上报夏季、秋季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大气污染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市大气污染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统筹调度、组织协调。禁烧期间,形成秸秆禁烧联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三区、三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各自辖区内禁烧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夏秋收割高峰时段,相关部门要加大检查频次;三区、三镇要工作责任到人,强化巡查,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各行政村要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形成群防群治的合力,对重点地段和敏感区域重点监督,坚决制止焚烧秸秆行为。
(三)查处违法行为。各个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嘉峪关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方案》中落实部门职责,对“秸秆禁烧”工作中有关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坚决杜绝焚烧行为。
(四)加大宣传力度。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秸秆禁烧工作中的作用,形成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为秸秆禁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规范村规民约。把秸秆禁烧纳入村规民约,明确“秸秆还田、综合利用、不得焚烧”的要求。
(六)落实政策措施。财政、农林部门要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有关秸秆综合利用的奖补政策。
(七)完善监管措施。农作物收割期间,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对重点区域实行不间断巡查检查,对全市秸秆禁烧进行实时监控、举报、受理和处置,及时发现并制止焚烧秸秆现象。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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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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