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9 00:00 浏览次数: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规划局《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7929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实施意见  

    

  2017730,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嘉峪关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甘政函〔201796号,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同时指出《总体规划》的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嘉峪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将嘉峪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上述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抓住国家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机遇,将嘉峪关建设成为丝绸之路上长城文化与丝路文化交汇的重要节点城市,国家重要的冶金和先进制造业基地,西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甘肃省重要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城市,省域次中心城市。到2030年,全市人口规模控制在50万人以内;集中建设区城市人口规模控制在49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32.7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规模72.29平方公里,酒钢集团公司用地规模60.41平方公里。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重点工作  

  (一)认真学习掌握《总体规划》。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维护《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结合本实施意见,细化工作方案。规划部门要系统、广泛地宣传解读《总体规划》,增强全社会的城市规划意识。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要深刻领会《批复》精神,掌握《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职责和任务,做到理解透、把握准、落实好、执行严  

  (二)强化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乡开发建设中的法定地位。依据《总体规划》,积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坚持显山、露水、透绿的规划理念和增加开敞空间、增加公共绿地原则,要以改善居住条件和城市面貌、营造宜居宜业的良好环境为目标进行编制,协调处理好发展建设与环境改善的关系,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  

  (三)积极开展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加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力度,实现专项规划全覆盖。按照智慧城市、创新城市、绿色城市和人文城市建设要求,编制好涉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学校、医院、养老、救助、市政、文化、娱乐、运动健身、街头绿地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给排水、供热、电力、通讯、燃气、环卫、污水处理、资源再生利用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断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全市各相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前,必须经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做好停车场规划布局,推动城市停车场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和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积极有序稳妥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各类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涝、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通过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完善等措施,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保存城市意象,展现城市风貌,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稳步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配合城市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和功能混合布局。在产业集中区域,着重增强生活服务功能;在大型居住社区周边,积极增加相容产业,促进居住与就业平衡。创新城市存量空间再开发政策,补齐社区服务、绿地、停车等公共设施短板,推动城市空间品质提升。  

  (六)强化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保护好市域山、水、林、田、湖总体格局,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完善城市和区域绿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以及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有序推进城市生态修复。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强化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中的引领作用。要加强对重要地段建筑高度、体量、样式的规划引导和控制,做好整体城市设计,延续城市文脉,突出城市特色。要以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为总体目标,结合地域特点、地方特色、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环境等因素,统筹协调产业和空间布局,统筹协调城市风貌和单体建筑风格,通过城市设计凸显城市特色,强化风貌管控,实现城市建设协调有序。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酒钢集团公司要依据《总体规划》对厂区功能进行合理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所有建设行为要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的相关要求。规划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产业园)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  

  (九)优化流程,加强管控。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总体规划》要求,尽快制定《嘉峪关市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总体规划》有效实施。实施流程再造,优化审批流程,清理前置条件,按照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总体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法定性和严肃性。明确城市红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五线范围,严格城市五线管理,严格保护各类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绿地、河道及排洪通道、文物遗址等用地。  

  三、保障措施  

  (一)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确保经费人员落实。市财政、发改部门要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切实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编制、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规划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训,落实好人员编制,切实保障规划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依法实施规划。应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抓紧推进《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和报批工作。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  

  (三)加强规划与建筑设计管理,建设精品工程。坚持开放发展理念,规范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规划与建筑设计技术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完善规划与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引入高水平的国内外规划与建筑设计企业,清退资质条件和设计质量不达标的设计企业,切实提升我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水平。  

  (四)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各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切实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及任务。规划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要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严禁非法占用和使用土地,调整或修编土地利用规划时应与《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做到两图合一。相关部门要加大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的智能化建设,创新城市管理机制,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沟通协作,适应城市发展新要求,创新工作新机制,共同实施好《总体规划》。  

  (五)开展动态评估,科学实施规划。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实施的评估工作,评估报告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结合评估报告对《总体规划》确定的非强制性内容进行优化、完善,及时提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中予以落实。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如涉及强制性内容调整),依法按程序报批。  

  (六)强化监督检查,杜绝违法行为。规划部门负责对实施《总体规划》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总体规划》的行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和权限处理。  

  (七)加强公众参与,实现共建共享。规划部门要积极推行阳光规划,落实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和公告制度,保证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调动各方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