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1 00:00 浏览次数: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71117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甘政发〔201715号),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保完成我市十三五低碳发展目标任务,推动全市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根据《甘肃省十三五节能和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嘉峪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加快低碳能源发展、培育低碳产业体系、推动城镇化低碳建设、促进区域低碳协调发展为重点,以市场机制建设、低碳科技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对外交流合作为支撑,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宣传引导为保障,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治理,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2020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201517.5%,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力度进一步加大,碳汇能力明显增强。全市部分重点行业争取2020左右实现率先达峰,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取得积极成效。重点排放单位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进一步健全统计核算、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减污减碳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公众低碳意识明显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远期目标和近期任务相结合。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一次布局、分步实施的方式,先行开展重点行业、园区内重点工业企业减碳达峰行动,逐步实现能源体系、产业体系和消费领域低碳转型。  

  ——坚持市场拉动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权进场交易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做好政策激励和目标责任考核,引导公众积极践行低碳生活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的联动机制,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体系和良好的大众参与氛围。  

  ——坚持主动减缓和积极适应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有效适应措施,主动控制和减缓优化工业园区和钢铁、有色、建材、电力、化工业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适应气候能力。  

  ——坚持二氧化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相结合。强化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积极实施集中供热、垃圾污水处理等减碳减污协同处理工程,进一步形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绿色消费理念的倒逼机制。  

  ——坚持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利用碳市场强化对既有重点排放单位管理,积极探索新上项目碳排放控制措施,实现管控结合。  

  二、大力发展低碳能源,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一)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着力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努力促进低碳能源满足新增能源需求。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340万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20%,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以上。(市发改委负责)  

  (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节约优先的能源战略,合理引导全社会能源需求,加强源头减量化管理,加大重点行业高耗能企业节能技术和节能工艺改造力度,大力提升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节能监察和监管。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重点推进工业、农业、交通、建筑、商务、公共机构六大领域节能。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颁布的工业、农业、交通、建筑、商务、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标准体系,加强对重点监控单位的能源计量监管和服务,实施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项目设计、节能量监测等节能服务产业,规范节能服务运营市场,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林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探索建立适应风电光电发展的电力调度和运行机制,提高风电光电资源利用效率。扩大太阳能集中开发利用规模,推进光热发电利用。逐步建立以新能源为主导的多元、低碳、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加大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以太阳能、电动汽车等新兴产业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着力打造清洁能源产业互补链条,全面建成嘉峪关百万千瓦级光伏发电基地。(市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  

  (四)优化利用化石能源。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以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为重点,推进煤炭分质利用基地建设,打造新型煤化工产业链。与大气污染防治相结合,加强煤炭经营管控,完善煤炭集中经营区建设管理,实现煤炭市场监管全覆盖。加强民用散煤煤质管控,逐步削减散煤利用。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暖,淘汰燃煤小锅炉和工业窑炉,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推进天然气入工业园区、入居民小区和天然气、电力替代交通燃油,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控制重点行业排放,培育低碳产业体系  

  (一)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动力,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互联网+制造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电商服务、信息技术、金融保险、文化旅游、养老养生、创意设计等新型低碳服务业态,努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法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探索推进高排放产业链与低排放产业链耦合发展,积极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低碳技术和产品,努力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大力推进低碳产品出口,着力优化出口结构。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实施“371”优势产业链培育发展行动,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引领产业升级的新兴产业集群。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6%,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力争提高到50%以上。(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负责)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18%,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有效控制能源、钢铁、建材、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结合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及全市产业发展需求,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争取部分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内平均水平。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在钢铁、有色、水泥、电力、化工等重点行业实施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控排示范工程,有效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负责)  

  (三)积极发展低碳农业。坚持减缓与适应协同,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切实加强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监管,鼓励使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残留低毒农药和有机肥料,争取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继续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工程,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到2020年实现农田氧化亚氮排放达到峰值。继续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和牲畜粪便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精准耕作和少免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发展戈壁农业、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打造田园综合体。加快燃气管网、供热管网和配套设施向农村延伸,完成农村旱厕改造,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配套工程,彻底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积极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大畜禽排泄物处理与循环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有序增加生态碳汇。配合开展甘肃省应对气候变化林业专项行动计划,统筹城乡绿化,加大荒山造林力度。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封山(沙)育林、荒漠化治理等林业生态重点工程,不断增加森林资源,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13.6%,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实施草湖湿地生态修复、讨赖河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南湖文化生态体系、双泉水源地地下水截引扩建、城市周边防风林带等生态工程,加强湿地公园生态景区建设与管理,不断增强储碳能力。将退耕、禁牧、封山和人工造林种草相结合,加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森林资源保护,重点营造生态林。(市农林局、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一)大力推进城乡低碳化建设。认真落实低碳发展理念,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模式。实施绿色建筑提升工程,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持续推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强化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零碳排放建筑试点示范。建设绿色低碳村镇,积极推进农村太阳能暖房、绿色农房建设,鼓励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引导农村生活用能方式向清洁低碳转变。(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负责)  

  (二)切实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理。健全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转运体系,加大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及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试点。推进工业三废、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市建设局、市环卫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负责)  

  (三)着力加快低碳交通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各类运输方式,努力增加低碳交通运输方式分担率。完善优化路网结构,推动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通道建设。积极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加快淘汰高耗能客货运输车辆,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将智能交通建设纳入嘉峪关市智慧城市建设中,逐步完善互联网+智能交通体系,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监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禁止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城市道路运输市场。加快完善城市慢行系统建设或改造工程,倡导居民采用步行+公交自行车+公交步行+自行车绿色出行方式;积极探索出租车、私家车拼车出行方式。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8%2.6%,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负责)  

  (四)积极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公众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鼓励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设立低碳产品销售专区和低碳产品超市,引导消费者进行低碳消费、抑制不合理消费。在酒店、宾馆、商超等商贸机构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引导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率先践行勤俭节约和低碳消费理念。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文明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文广新局负责)  

  五、创新低碳发展模式,推动城乡绿色发展  

  (一)推动部分行业率先达峰。科学测算我市碳排放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争取在2030年与全省同步达峰并努力尽早达峰。在部分行业探索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林局负责)  

  (二)积极开展低碳试点示范。以碳排放峰值与碳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加快推进甘肃嘉峪关工业园区国家低碳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确保按期完成试点任务。巩固国家级生态乡镇、省级生态村、省级绿色社区、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成果,按照继续完善、巩固提升、示范推广、建立长效机制的思路,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市工信委、工业园区管委会、三区、三镇、市教育局、市农林局、市园林局负责)  

  六、夯实工作基础,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  

  (一)完善碳市场建设政策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办法、管理细则、配额分配和监督管理细则,认真落实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电力5个行业中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及控排企业碳排放配额管控制度,强化非控排企业的碳排放监测与管控。(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负责)  

  (二)启动运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全市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认真落实碳排放配额市场调节和抵消机制、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为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动和运行提供有力支撑。实施好《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甘政办发〔201691号),争取与全省同步启动运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三)强化碳市场能力建设。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个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建设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系统。整合多方资源培养壮大碳排放权交易专业技术支撑队伍,提高支撑队伍水平。构建专业咨询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培训。(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科技局负责)  

  七、加快低碳技术研发推广,推进低碳科技创新  

  (一)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钢铁、有色、电力、建材、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经济适用的低碳技术,实施一批节能环保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示范项目。加强创业创新,充分发挥我市向西开放重要平台作用,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低碳技术进步。(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二)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健全节能环保低碳技术遴选、示范和推广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减排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组织规模化生产,增强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园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鼓励和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机构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产业化能力。(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  

  八、强化基础能力支撑,完善政策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待国家和我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规出台后,及时对接相关规定和要求,深入结合我市实际,适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认真执行国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建筑低碳运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能效标准实施,促进能效提升和碳减排。(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建立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建立完善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定期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严格落实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林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负责)  

  (三)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照国家要求,推动全市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发改委、工信委、市国资委负责)  

  (四)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投入,探索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努力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涵盖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落实好关于促进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五)加大机构培育和人才培养力度。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交流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碳进课活动。举办低碳相关知识的技术培训研讨班等,加强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等培训,提高对低碳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积极培育碳排放核查、碳询、碳资产管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发改委负责)  

  九、坚持多措并举,强化保障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抓好方案落实工作。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严格落实目标责任,抓好具体工作推进和任务落实,确保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做好碳排放控制目标的监测,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特别是对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及时预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实现。(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做好目标责任考核。将碳强度降低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做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将省政府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拓宽资金支持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和我省相关节能、循环经济等低碳资金,加大对低碳发展和低碳试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创新金融合作方式,通过探索设立低碳发展基金、绿色债券、支持股权融资等,进一步拓宽低碳融资渠道,重点向低碳产业、低碳化企业方面倾斜,助力全市低碳转型。积极推进节能低碳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林局、市建设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营造全民低碳氛围。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动员宣传行动和科普宣传活动,向全社会推广低碳消费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开展低碳常识普及教育,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城乡居民转变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降低能源消耗,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和支持低碳发展的浓厚氛围。(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