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02 09: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中国·甘肃”门户网站

近日,省政府公布了《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两个名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将《两个名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我省分别于1990年10月和2007年8月公布了《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共收录野生动物41种。此后一直未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过调整。2021年2月和9月,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先后联合发布公告,公布了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高效合理分配行政资源,切实加强地方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变动情况、保护的新形式和最新研究成果,省政府组织调整了《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定了《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科学论证评估后印发公布。及时调整、制定《两个名录》能更好地适应野生动植物保护新要求,有利于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本次《两个名录》的调整、制定总体遵循濒危性、重要性、预防性、相似性、反列性等原则,列入《两个名录》的物种主要为数量极少、分布范围极窄的濒危物种;具有一定种群数量,能代表甘肃省特定生境的指示物种;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特别是面临人为干扰大,野外种群数量下降风险高的物种;以及分布在甘肃省,或模式产地位于甘肃的特有物种。

三、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53种,隶属哺乳纲、鸟纲、爬行纲、两栖纲、硬骨鱼纲、昆虫纲、蛛形纲7纲18目26科。其中陆生野生动物41种,水生野生动物12种。对照1990年《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2007年《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本次调整保留狍、雪鹑、灰雁、齐口裂腹鱼、花斑裸鲤等25种;调出沙狐、貉、豹猫、重口裂腹鱼、厚唇裸重唇鱼等16种(其中升为国家重点14种);新增甘肃鼹、大耳猬、凤头潜鸭、丝带凤蝶、条纹正钳蝎等28种;同时,对应国家林草局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果子狸、中国豪猪等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限定为“仅限野外种群”。 

制定的《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共收录野生植物39种,隶属裸子植物、被子植物、真菌3大类19科。其中归口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工管理29种,归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工管理10种。具有重要生态、科研或经济价值的部分物种,如套叶兰、延龄草、盐生肉苁蓉等列入名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已被人为利用或可能受到人为利用,虽然目前还未达到濒危状况,但若对其利用不加限制,很有可能成为濒危物种,如园艺观赏上广受欢迎的血皮槭等物种列入名录;仅在我省有分布,或我省位于分布区边缘地带且个体数量极少、易导致其在我省灭绝、在其他分布区也较为局限的物种,如甘肃八角、沙生柽柳等列入名录;但一些人工栽培技术成熟、栽培量大或野外分布广、数量大、灭绝风险小,且栽培与野生种群无法区分的物种,如白皮松、文冠果、独一味等未列入名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建设项目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培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两个名录》只列明了本省和本土已有自然分布记录、原产于本省的野生动植物,不含外来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