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贯彻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9-27 16:1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医保局

《嘉峪关市贯彻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2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23号),对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提出了意见建议。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要求,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嘉峪关市贯彻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省文件一致。重点从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强化三重制度保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以及规范经办服务等方面明确了我市贯彻落实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救助对象范围与救助标准进行了细化。使我市的政策即符合国家、省上要求,又便于落地实施。

(一)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对象共6类,根据救助方式不同,分为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直接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4类;依申请救助对象包括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还强调了身份重合的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救助。民政部门管理认定的对象为低保、特困(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对象为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民政和医保部门按职责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进行认定。身份已明确且纳入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保障对象,按程序直接实施救助,符合一站式条件的执行一站式结算,不符合条件的,按照院后一站式要求录入系统实施结算。

(二)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主保重保基本,聚焦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需求,明确医疗救助的费用保障范围是: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三)主要政策措施。一是实施参保资助。参加基本医保是享受各项医保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政策。其中,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定额资助。二是实施直接救助。继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直接救助。三是建立依申请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制定具体认定办法;为有效解决申请困难群众因前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问题,规定依申请救助追溯支付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四)加强综合保障。一是加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二是要求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动态做好监测人员与分类救助政策的衔接。三是鼓励支持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职工互助等,充分发挥综合救助保障作用。四是对经办服务、资金管理、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力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相关政策: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贯彻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