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解读稿

发布日期:2022-10-12 16: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房产服务中心


《嘉峪关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解   

——推动我市商品房屋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嘉峪关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22929日予以印发。自2022929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背景

租赁住房是城市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必然产物,租赁住房管理是检验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住房租赁市场还存在未经登记备案的隐租、转租、瞒租,改变房屋性质、结构出租用于经营等行为,因此,加快推进住房租赁业务发展,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是坚持住房居住属性,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必然要求,是规范管理住房租赁市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保障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办法》的三个“亮点”

亮点一:明确不得出租房屋类型,保障群众居住需求

1.《办法》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2.《办法》明确了不得出租房屋的情形。(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亮点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权利义务关系


《办法》明确了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生态文明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办法》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行为规范,出租人负责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出租的商品房屋;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履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约定享受物业服务,并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物业。《办法》还明确建立健全商品房屋租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亮点三:实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坚持服务管理并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法》明确我市商品房屋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建立健全本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便利租赁当事人完成网签备案,履行法定义务,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相关文件: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