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嘉峪关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4月10日经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 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具体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填补我市经营性自建房系统化、常态化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的空白,探索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方面立法,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办法》对各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了细化分解落实,着眼于本市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依法加强我市经营性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篇章体例安排
《办法》紧扣经营性自建房的审批、建设、使用、监管、安全鉴定和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等关键环节,通过严格界定各方责任边界、全面梳理工作流程,为我市经营性自建房建设管理、安全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提供准则和依据。按照“总则、职责分工、建设管理、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附则”的篇章进行编排,在相应环节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具体内容
《办法》共35条,分为六个章节。
1.总则。《办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办法》制定背景、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并概述了制定依据;
2.职责分工。《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部分,对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关于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层面的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化管理职能,各行业主管部门则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3.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建设管理部分,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性自建房应取得用地、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涉及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的规定予以整合;
4.安全使用。《办法》第四章安全使用部分,对经营性自建房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房屋安全使用责任、日常安全管理责任、转为经营用途时的房屋安全鉴定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另由于自建房多因违法违规改扩建等行为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故对经营性自建房的装饰装修活动也着重做出了规定;
5.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一是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巡查职责、督促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及必要时进行安全鉴定之职责、报告职责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二是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针对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职责和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职责进行了明确;三是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经营性自建房应当委托安全鉴定的具体情形做了说明,对不同情形下安全隐患处置和责任承担也作了具体规定;四是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职责做了具体规定,并将“投诉和举报机制”的建立作为监督的一环予以明确;五是对房屋所有人未能尽到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的,对鉴定机构未能尽到相应依法鉴定责任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附则。《办法》第六章附则部分,对《办法》生效日期和有效期做了说明,对施行期间可能出台上位法的情形也做了考虑,有新上位法则从其规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明确经营性自建房属地和行业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是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全覆盖巡查和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的装饰装修活动,对发现违法违规进行装饰装修、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促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报告相应行政主管单位进行协同处理。二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加强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联动,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
(二)明确了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明确了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责任,办法规定:一是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房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依法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同时积极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应急处置等活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将自建房屋转为经营用途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二是依据相关法规明确经营性自建房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包括:擅自拆除或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的使用荷载;擅自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途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三是为确保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使用,规定了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七种情形,包括: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非经营转为经营的或现有经营性自建房未进行安全鉴定的;达到、超过设计年限的;因自然使用或各种灾害损坏的;房屋出现明显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的;经专业机构认定,房屋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正规设计、施工或不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日常使用、安全排查中发现明显安全隐患或等其他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的。四是规定了对经过鉴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的,鉴定机构及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此外房屋安全责任人还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采取加固、修缮、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五是明确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