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机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市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政府令”、“嘉政发”、“嘉政函”、“嘉政任”和市政府办公室“嘉政办发”、“嘉政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市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市人民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市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jyg.gov.cn/)和“嘉峪关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2.《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市政府授权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财政局负责发布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公报;
4.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司法局负责发布市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市政府的其他信息。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6.招商引资项目;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
8.扶贫、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申请方式
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嘉峪关市数据局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依申请公开”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4.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6.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市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公开形式
1.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yg.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政务新媒体“嘉峪关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4.通过市档案馆查阅。
查询地址:嘉峪关市石关路2001号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7--6328111
五.公开时限
行政机关应在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依申请公开
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市数据局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公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1281号嘉峪关市数据局602室
联系电话:0937--6328330
传真号码:0937—6328105
通信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1281号嘉峪关市数据局602室
邮政编码:735100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传真申请。申请人下载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附件1)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下载地址:http://jyg.gov.cn/api-gateway/jpaas-joua-web-server/front/front-main 依申请公开栏目。
3.互联网申请。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jyg.gov.cn)
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申请。
(三)受理处理程序:
受理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对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应当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2.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书面答复的,经市数据局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
4.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3),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5.不属于市政府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4)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附件5)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附件6)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附件7)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数据局举报。
举报电话:0937-6328330
办公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1281号嘉峪关市数据局602室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 2:30—6:00。
邮政编码:7351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市政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名 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地址 | 邮 编 | ||||||||
电子邮编 | 传 真 |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 □纸质 □电子邮件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
信息公开要求 | |||||||||
所需信息的名称 | |||||||||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自行领取 □邮 寄 □快 递 □电子邮件 □传 真 | ||||||||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具体为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单位)与 机关联系,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依法予以告知。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属于公开范围部分的政府信息:
□纸 质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具体为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 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