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3 15: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办发〔202473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0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全市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区域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嘉峪关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自然灾害或毗邻省、市发生较大灾害并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在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嘉峪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

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嘉峪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办)

市防减救灾办设在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沟通联络、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区域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区域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督促指导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级气象、地震、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基础数据。市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组织开展会商研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对准备相关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局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市应急局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及时全面准确规范报告灾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市应急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应急厅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应急厅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相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市应急局。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首报要快,核报要准。在断电、断路、断网等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时,市应急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再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勘误或核报。

4.1.5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灾害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核实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及时核定上报灾害损失。

4.1.7 对于干旱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后要及时核报灾害损失。

4.1.8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级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根据需要,及时向市级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宣传、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灾情信息。市融媒体中心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造成死亡、失踪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5%以上,或5000人以上;  

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应第一时间向省防减救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区域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及时向省防减救灾委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减救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区域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区域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区域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区域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受灾区域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区域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域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域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加强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区域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区域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做好电力设施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市能源局按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工信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区域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区域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市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市政府外事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际救灾援助事宜,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区域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防减救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减救灾委。

13)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造成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15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4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开展核灾救助。市防减救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上报灾情。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区域需求。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区域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根据需要,每日向市防减救灾办报送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区域需求评估。

4)投入救灾力量。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区域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区域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区域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域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域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抢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区域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区域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区域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9)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受灾区域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防减救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减救灾委。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造成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上1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上5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减救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减救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防减救灾委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区域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区域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物资支持,指导、监督受灾区域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域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区域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

8)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造成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减救灾委副主任(市应急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灾办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灾委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减救灾办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受灾区域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可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防减救灾办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市防减救灾办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受灾区域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加强安置点安全管理。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区域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受灾区域需求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区域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6)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区域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市防减救灾办要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省应急厅报告。接到省防减救灾办、省应急厅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报后,要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灾情会商和分析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指导受灾区域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核实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并统计生活类物资等救助需求。

6.1.3 根据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区域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受灾区域救助工作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受灾户自主申请,不建不补。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综合运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根据应急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市防减救灾办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2 根据评估结果,市应急局协同市财政局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补助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局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应急局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应急厅。

6.2.4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区域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并抓好落实。

6.3.1 市防减救灾办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市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汇总审核受灾群众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6.3.2 市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应急厅备案。

6.3.3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中央资金下达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确定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4 应急局根据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结合我市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结合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实际,视情申请省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人民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应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市级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市辖区内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我市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我市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公众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灾情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全市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4.4 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损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街道、镇(社区)、村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市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7.8.2 组织开展对各部门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各有关部门应当分级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保障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预案实施后,各部门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总结复盘、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 预案演练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9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嘉峪关市防减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应急救援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

3.嘉峪关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流程图.docx

4.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附件1

 

嘉峪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舆情动态,指导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主动引导舆情。

2.市委网信办: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处置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的网络舆情;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网上宣传引导工作。

3.市政府外事办:负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在受灾区域工作、旅游的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协调争取和妥善接收国捐款捐物,支持受灾区域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稳妥做好外国记者、港澳记者到受灾区域的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转呈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友好省州和海外华侨社团致市领导的慰问信函。  

4.郊区工作办:积极组织开展灾情调查,做好三镇农村居民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演练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转移等工作,指导各镇、村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拟定、受灾人员救助等综合减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建立受灾人口、倒损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监督发放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受伤、致残、死亡等人员相关统计工作;分析、核定灾情,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依据。

5.雄关街道办:积极组织开展灾情调查,做好辖区居民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演练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转移等工作,指导辖区内各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拟定、受灾人员救助等综合减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居民的生产生活,建立受灾人口、倒损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监督发放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受伤、致残、死亡等人员相关统计工作;分析、核定灾情,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依据。

6.钢城街道办:积极组织开展灾情调查,做好辖区居民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演练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转移等工作,指导辖区内各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拟定、受灾人员救助等综合减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居民的生产生活,建立受灾人口、倒损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监督发放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受伤、致残、死亡等人员相关统计工作;分析、核定灾情,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依据。

7.嘉峪关军分区:负责指导我市民兵预备役人员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协调驻嘉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后重建,协助市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救灾物资储备库等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建设和受灾区域应急恢复建设,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负责调运粮食,保障受灾区域粮食供应;根据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9.市公安局:负责受灾区域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受灾区域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10.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承担市防减救灾办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市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和综合性应急救灾培训演练会同相关部门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做好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11.武警嘉峪关市支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后恢复重建,协助市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受灾区域社会稳定。

12.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13.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受灾区域急需重要生活消费品、工业产品的动员生产、供需衔接和协调保障;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统筹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抢修等无线电通信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受灾区域无线通讯枢纽工程、通信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及设施进行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安全鉴定;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进行灾害损失核定,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14.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灾害救助资金,与市应急局配合向省财政申请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5.市人社局:积极加强对所属民办职业学校防减灾管理和自身防减灾能力建设,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将防减灾知识一并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范围,加强对培训人员防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让劳动者了解并掌握防减灾技能。

1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负责指导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为灾害救助、灾害损失评估、灾后重建提供空间地理信息和测绘保障工作。

1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配合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8.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1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物资运输的畅通;会同市应急局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20.市水务局:负责洪旱灾害信息预报和发布;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调度、储备和应急调运;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指导各镇开展抗旱减灾、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2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信息;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和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处理;负责病虫害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农业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22.市商务局:协助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所属行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23.市文旅局: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和文物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负责系统灾害损失核定、灾情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2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灾区域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参与灾害救助,开展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2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简化手续的相关优惠政策;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职责配合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6.市政府国资委: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排查灾害风险和隐患,落实防灾安全责任和措施;核报、评估所监管企业的灾害损失情况;组织、指导属监管企业做好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27.市林草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和早期火情及重大沙尘暴灾害处置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重大沙尘暴灾害及森林和草原火灾等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28.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受灾村镇、社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9.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指导军供保障机构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

30.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31.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全市粮食、食糖、肉菜等重要消费品及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32.市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持灾害监测预警及评估技术研究,加强遥感、无人机、地理信息系统、物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减灾救灾科技支撑能力。 

33.市科协:开展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新科技、新技术在防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工作。

34.团市委:协助指挥部做好青年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工作,引导组织青年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协助相关成员单位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救灾科普知识宣传。

35.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及其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36.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市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负责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已发生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

37.市消防救援支队:自然灾害发生,负责对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开展搜救;抢救埋压的重要设备、物品、档案,隔离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参与危房排险和执行特殊救援任务。

38.市房产服务中心:指导做好物业管理、危旧房屋安全、公租房、直管公房等领域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对受灾群众保障性住房申请进行审核;督促各物业企业配合社区做好灾情统计和消防安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39.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峪关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40.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受灾区域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41.兰铁嘉峪关安全监察分队:负责协调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指导铁路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铁路系统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42.嘉峪关酒泉机场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民航单位开展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完成抢险救灾紧急航空运输任务,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43.嘉峪关供电公司:接受省上和市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修复受灾区域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掌握受灾区域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44.嘉峪关石油公司:负责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油料供应和协调调用;加强行业基础设施管理,督促落实防灾减灾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按照市防减救灾委及其办公室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和协调本部门、本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附件2

 

应急救援小组构成及职责分工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加。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嘉峪关军分区、武警嘉峪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嘉峪关酒泉机场公司等部门参加。负责疏散群众、救援受灾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修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受灾区域社会稳定。

3.物资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协调受灾区域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需,根据灾情及时安排资金,采购、调运急需救灾物资,掌握、解决受灾人员对各类救灾物资的动态需求。

4.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峪关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及时开展灾情评估,分析灾情数据,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工作评估信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灾情信息。

5.救灾捐赠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外事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配合,负责举办各种形式的捐赠仪式,接收救灾捐赠,解答接收救灾捐赠有关问题,下拨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

6.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外事办、市文旅局、团市委、市应急局等部门配合,制定宣传报道方案;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灾情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新闻媒体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灾情情况宣传。

7.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郊区工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退役军人局、中石油嘉峪关销售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调运,调配车辆及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生活用品;协调落实其他后勤保障事务。

8.善后处理组:由市住建局牵头,郊区工作办公室、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后期灾后恢复重建,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附件4

 

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毁损农业设施面积;因灾死亡畜禽数量;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分严重和一般)房屋户数、间数;基础设施、工矿商贸、公共服务设施受损情况;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衣被救助人口;需取暖救助人口;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需重建和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因灾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人口;已安排取暖救助人口、其他已安排需政府生活救助人口;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3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音频】嘉峪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解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