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3 15: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政办发〔202472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嘉峪关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0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受灾后全市自然灾害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区域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嘉峪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原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与相邻地市发生的需要本市参与救援的各类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准备、实施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属地为主、多方配合,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1.5 主要任务

确保受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牵头单位及职责

嘉峪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灾委)负责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织指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市应急局牵头,重点做好信息收集、计划安排、方案制定、物资调拨、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可视情况设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负责具体实施。

2.2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及职责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在市防减救灾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钢城街道办、雄关街道办、郊区工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团市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嘉峪关军分区、武警嘉峪关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融媒体中心、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车务段、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嘉恒公司等部门(单位)及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构成。根据应急保障需求,视情增加相应的成员单位。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具体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3 应急准备

针对我市自然灾害特点和防范应对需求,着眼紧急状态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配、供应网点,加强日常检查和能力评估,建立跨区域应急物资筹措渠道。

3.1 实物储备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帐篷、折叠床、被褥、衣物、取暖设备、照明设备等储存周期较长的物资和设备适用政府实物储备。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合理规划储备种类、数量,定期检测补充,保证物资储备数量、品种基本满足应急保障需求。如自然灾害应急保障存在缺口,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紧急采购。

3.2 企业代储

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委托涉及群众生活类商品生产、流通、储备企业,承担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代储任务,且明确企业代储最小库存,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快速调拨、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 协议储备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应采取事先签订租用合同(协议)的方式储备。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应急资源所有者签订合同,保证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优先租用、调用相关物资和装备。相邻地区的政府部门或企业之间,也可以签订资源共享协议,实现紧急情况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相互调用。

3.4 产能储备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医药、食品等生产周期较短、养护条件高、占用空间大、不易长期储存的物资适用产能储备。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委托市内或邻近市相关企业储备一定的富余生产能力。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关生产企业迅速启用生产能力储备,生产或转产所需物资,保障食品类、医药类物资及其他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生产、供给,为市场提供充足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

运行机制

4.1 预警响应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防减救灾委根据预警级别、预警范围,指导相关部门针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立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响应措施:

1)研判分析自然灾害波及范围、破坏强度,以及对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

2)通知担负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变化。

3)通知实物储备、企业代储、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相关单位,清点库存物资、调试保养设备、调整生产计划,随时做好应急保障准备。

4)指导各街道办、郊区工作办,针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

5)可提前设置避难场所,合理安排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资、设施、设备。

6)责令应急保障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可前置应急保障力量。

7)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普及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基本常识。

8)针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采取其他必要的预警响应措施。

4.2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等级,迅速启动相应等级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根据实际需要调集发放粮、油、饮用水、方便食品;必要时设立集中安置点,配备床、被褥、衣物,加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向上级报告;当本地保障能力不足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明确具体事项,列出详细清单,提请政府给予支援。具体分级响应措施见附件2

4.3 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主要针对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等基本生活需求,重点实施以下保障措施。

4.3.1 食品供应保障

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单位协调调运粮食、食用油、蔬菜、肉品、食盐、方便食品等,保障群众有安全的食品。

4.3.2 用水供应保障

应急期由市商务局负责调运瓶装水供应群众饮水需求,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车辆寻找水源拉运清洁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抢修队伍恢复供水管网、蓄水工程供水供水管网、蓄水工程难以及时恢复或水源被污染时,及时新建应急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安全。

4.3.3 住所保障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工信局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调运帐篷、集装箱房、移动厕所、供暖设施、照明设备、折叠床、被褥等,组织应急队伍选择适宜地点搭建临时安置住所,确保群众有安全住所。

4.3.4 御寒衣物保障

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调运棉衣、毛毯等御寒物资,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协调市内外货源供应,确保群众有御寒衣物穿。

4.3.5 能源保障

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油品、煤炭供应;市工信局、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负责在应急初期调运发电车、发电机,确保安置点用电。

4.3.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在安置点设立医疗卫生服务点,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及时组织开展疫情症状监测环境消杀以及卫生监督、适时开展心理辅导。

4.3.7 公共设施保障

市住建局指导相关企业恢复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市工信局指导企业恢复供电和通信网络,市融媒体中心恢复广播、电视传输,开通应急广播。

4.3.8 市场供应保障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指导事发地政府尽快恢复正常市场供应;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市商务局依托商业库存,落实急需物资货源,组织采购;市工信局根据物资缺口信息,协调相关企业应急生产。

4.4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结束,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终止,转入常态化管理阶段,由市防减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后续工作。

保障机制

5.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自然灾害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经费,必要时请求国家、省级财政给予帮助。

5.2 物资保障

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将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列为本级应急物资储备重要项目,及时足额采购、储存。

5.3 信息保障

市防减救灾委畅通信息渠道,接到自然灾害信息报告时,及时联系事发所在镇、社区和行政村,了解掌握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随时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切实做好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5.4 装备保障

在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市防减救灾委督促指导负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针对保障任务需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和装备。

5.5 设施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合理布局避难场所,科学设置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落实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管理等保障措施。

5.6 动员保障

各街道办、郊区工作办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健全物资征用、志愿者服务运行管理机制,规范组织发动、物资征用、统计分配、使用补偿等各环节的工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也应根据实际制定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6.2 预案宣传与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

6.3 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应急队伍和相关部门制订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6.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对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则

8.1 术语解释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因自然灾害直接或间接导致一定区域内人民群众失去饮食、住所、衣物、医疗、御寒等一项或多项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政府或社会采取的专项保障行动。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工作职责

2.嘉峪关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分级响应措施.doc

3.嘉峪关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指挥流程图.doc

 

 

 

 

 

附件1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工作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诈骗等有害信息。

2.市委网信办: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处置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网上宣传引导工作。 

3.郊区工作办:积极组织开展灾情调查,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转移等工作;指导各镇、村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和灾后生产自救等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居民的生产生活,建立受灾人口、倒损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监督发放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受伤、致残、死亡等人员信息统计工作;分析、核定灾情,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依据。

4.雄关街道办:积极组织开展灾情调查,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转移等工作;指导各社区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和灾后生产自救等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居民的生产生活,建立受灾人口、倒损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监督发放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受伤、致残、死亡等人员信息统计工作;分析、核定灾情,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依据。

5.钢城街道办:积极组织开展灾情调查,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转移等工作;指导各社区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和灾后生产自救等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居民的生产生活,建立受灾人口、倒损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监督发放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受伤、致残、死亡等人员信息统计工作;分析、核定灾情,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依据。

6.嘉峪关军分区:负责指导我市民兵预备役人员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协调驻嘉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后重建,协助市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7.市发改委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救灾物资储备库等防灾减灾救灾项目建设和受灾区域应急恢复建设,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

8.市公安局:负责受灾区域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受灾区域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9.市应急局:承担市防减救灾办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市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和综合性应急救灾培训演练会同相关部门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做好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10.武警嘉峪关支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后恢复重建,协助市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受灾区域社会稳定。

11.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12.市工信局:负责协调受灾区域急需重要生活消费品、工业产品的动员生产、供需衔接和协调保障;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进行灾害损失核定,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做好应急通信服务及通信设施抢险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灾害救助资金,与市应急局配合向省财政申请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负责指导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为灾害救助、灾害损失评估、灾后重建提供空间地理信息和测绘保障工作。

1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配合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6.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1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物资运输的畅通;会同市应急局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18.市水务局:负责洪旱灾害信息预报和发布;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及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调度、储备和应急调运;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指导各镇、村开展抗旱减灾、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1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信息;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草鼠害、重大动物疫病和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处理;负责病虫害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农业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20.市林草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和早期火情及重大沙尘暴灾害处置工作;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重大沙尘暴灾害及森林和草原火灾等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与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21.市商务局:协助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所属行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22.市文旅局: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和文物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负责系统灾害损失核定、灾情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2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灾区域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受灾区域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参与灾害救助,开展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2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简化手续的相关优惠政策;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职责配合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维护受灾区域社会稳定。 

25.市政府国资委: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排查灾害风险和隐患,落实防灾安全责任和措施;核报、评估所监管企业的灾害损失情况;组织、指导属监管企业做好救灾和灾后重建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

26.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受灾村镇、社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7.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工作和矛盾纠纷的调解。

28.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根据全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9.团市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30.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及其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指导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31.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市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负责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已发生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

32.市消防救援支队:自然灾害发生,负责对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人员开展搜救;抢救埋压的重要设备、物品、档案,隔离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参与危房排险和执行特殊救援任务。

33.市房产服务中心:指导做好物业管理、危旧房屋安全、公租房、直管公房等领域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对受灾群众保障性住房申请进行审核;督促各物业企业配合社区做好灾情信息统计上报和消防安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34.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受灾区域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35.兰铁嘉峪关安全监察分队:负责协调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指导铁路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铁路系统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36.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及时修复受灾区域因灾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掌握受灾区域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37.嘉峪关中石油公司:负责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油料供应和协调调用;加强行业基础设施管理,督促落实防灾减灾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按照市防减救灾委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职责,指导和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3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稿:【音频】嘉峪关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解读稿